1. 濟南發改委發布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
日前,濟南市發改委發布了《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徵求意見稿)》,原文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有關決策部署,全力推進節能減排和大氣污染治理,大力發展綠色交通,支持綠色出行,促進汽車消費優化升級,結合濟南市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新能源乘用車推廣應用
(一)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間,單位(財政撥款單位除外,下同)和個人在濟南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純電動乘用車,並在濟南市轄區內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手續的,給予3000元充電費用補貼,用於在本市范圍內具有獨立報裝電表的私用充電樁充電產生的電費、公共及專用充電樁充電產生的電費和服務費的支付結算。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購買非純電動新能源乘用車減半執行。
(二)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間,本市符合《濟南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規定的A、B、C、D、E類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參加湖北抗疫人員,在濟南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純電動乘用車,並在濟南市轄區內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手續的,給予2萬元的人才綜合獎勵。享受獎勵政策的車輛3年內不得過戶。
(三)鼓勵汽車銷售企業開展新能源汽車讓利補貼等措施,放大財政補貼效應,釋放更新置換消費潛力,對新能源汽車年銷售總額排名前三位的限額以上汽車銷售企業,按排名分別給予100、50、30萬元的獎勵。開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參與的汽車下鄉活動,鼓勵對我市農村居民讓利。
二、加快重點領域新能源車推廣應用
公務用車:凡是財政資金購買的市政、環衛、執法執勤車輛(特殊用途除外)等全部採用新能源車。核銷市級黨政機關機要通信應急用車、離退休人員服務保障用車(省級離退休幹部保障用車除外)、調研接待用車編制並取消相應車輛。建立公務用車使用保障平台,公務出行採用新能源汽車社會化保障。鼓勵各區縣(功能區)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快遞物流車:培育打造快遞物流全國樣板創「濟南模式」,主城區新增和更新的郵政快遞、物流運輸車輛全部採用新能源汽車,其他區縣(功能區)不低於80%。引導快遞物流企業將車輛向輕型、封閉的新能源汽車轉化,對快遞服務車輛實行統一配備、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制定獎補標准,對綠色城配車輛進行運營獎補。
計程車:加快實施出租汽車「油(氣)改電」換購計劃,以80個月為完整運營周期,按照提前退出運營月數,以1500元/每月的標准實施獎勵,鼓勵經營者將油氣雙燃料巡遊車提前置換為純電動車。
公交車: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車輛全部使用新能源車型。支持氫燃料電池公交車推廣示範運行,按照燃料電池示範城市標准,推廣不少於60輛氫燃料電池公交車,開通公交運營線路3條,投資建設公交加氫站一座,並將氫能源公交運營新增成本,納入公交企業成本范圍予以財政補貼。
環衛車:對已外包道路清掃和垃圾清運作業車輛,推廣使用新能源環衛車型。對新招標道路清掃和垃圾清運作業所使用的環衛車輛,4.5噸及以下的採用新能源環衛車型,4.5噸以上的不少於50%採用新能源環衛車型。
駕考(駕培)車:新增和更新的駕考(駕培)車全部使用純電動車,對年度購買(融資租賃)並運營純電動駕考(駕培)車達到20輛(含)以上的本地運營企業,按3000元/輛予以獎勵。
渣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制定鼓勵性政策,推動新增和更新渣土運輸車輛更換為新能源車,引導企業購置新能源叉車、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裝載機。機場新購置通用車和擺渡車(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車。(責任單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務局、市機場集團、各區縣政府)
三、實行差異化交通管理
純電動汽車可不受公交車道及有關機動車分時段、分車型禁行限制。
2021年1月1日起,全天禁止郵政、快遞行業燃油摩托車及異地非新能源載貨汽車進入《濟南市關於加強貨運車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2020年8月18日發布)中規定的禁行區域,運輸鮮活食品、電煤、油氣等保障民生及其他情況確需進入禁行區域道路通行的,須備案通行。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期間免收停車費。純電動汽車在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放服務的各類停車場(含市場調節價停車場)停車,可享受每次免費停車2小時(不含充電時間)、其餘停車時間收費減半的優惠。非純電動新能源汽車可享受每次免費停車1小時(不含充電時間)的優惠。
推出新能源汽車登記業務「就近辦」便民措施,車主可就近到各區縣大隊車管所和受委託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辦理新能源汽車登記業務(中型以上客車、校車及危化品運輸車除外)。(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四、完善基礎設施配套網路
根據《關於加快推進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濟政辦發〔2020〕13號),統籌做好全市充換電網路規劃,優先推進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內部停車場、加油(氣)站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創建充電示範居民小區、計程車充換電示範站,發揮引領帶動作用。鼓勵在小區周邊合理范圍內科學選址建設臨時性公共充換電設施;鼓勵國資部門、機關事務部門、市屬平台公司等利用所屬零星地塊安裝臨時充換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立市級統籌建設運營平台,為單位和市民提供「一站式」報裝服務。
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市靜態交通雲平台的公共及專用充換電設施,給予建設和運營補貼。
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給予不高於2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於100元/千瓦,換電設施不高於1000元/千瓦的建設補貼,各區縣(功能區)按不低於50%的比例予以配套。單個運營企業每年在本市新增投運1000千瓦以上的充電設施方可申報補貼。
按照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評級評價,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不高於0.2元/千瓦時的運營補貼。
強化新能源汽車加氫設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加氫站布局規劃和相關安全規范條件下,現有符合城市規劃並按程序建設的加油(氣)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擴建加氫設施,或在公交場站內,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自用的加氫設施,無需辦理規劃選址、用地等手續。對日加氫能力500公斤(含)-1000公斤(不含)的固定式加氫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別補貼400萬元、300萬元;對日加氫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氫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別補貼600萬元、400萬元。在氫氣銷售價格不高於35元/公斤前提下,2021年度、2022年度對加氫站運營銷售的氫氣,分別給予10元/公斤、5元/公斤的獎補。
五、加大對新能源車產業發展支持力度
制訂鼓勵政策,對新能源汽車企業投資、車型開發、建設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和新能源汽車電子實驗室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制訂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准,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補助燃料電池商用車生產企業,加快推進燃料電池商用汽車推廣應用。
促進電池循環梯次利用。整車、電池生產等企業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建立車用電池回收處理系統,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本政策與市級其他專項政策同類條款,原則上不重復享受。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2. 國家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有哪些相關政策
2015年新能源汽車國補開始發放
受今年年初「騙補核查」影響,年新能源汽車國家補貼延遲發放,導致大部分新能源汽車企業出現資金鏈緊張狀態。今日(12月2日)有業內人士透露,現在已經收到「國補」發放通知,除企業提出申訴的部分外,其餘將於近期發放。
9月份,財政部通報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專項檢查情況,其中有多家車企存在虛構銷售、有車缺電、領補後閑置的情形。據媒體揭露,有些車企為了騙補,把電池重復安裝在不同的車殼上,然後「賣」給子公司,找政府反復領補助。這樣的「空殼車」,莫說能拉水,根本不能上路。
國家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產業,在產業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國新能源(11.540, -0.34, -2.86%)汽車市場蓬勃發展,但部分車企為何忙於騙補?
作為有形的手,產業政策都有相應的著力點,而之前的新能源汽車補助思路偏向鼓勵銷售。比如2013—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准中,對純電動客車的補助只看車身長度,車越長,補助越多。而且只要把車賣出去,就能拿補助。
這樣的著力點有些「找偏了」,容易導致企業重銷售而不重研發。對於騙補車企來說,把車「賣」出去就能賺錢,為什麼還要多花錢搞研發?而那些真正投入資金搞研發的企業,即使有政府補助,也會覺得在競爭中吃了虧。
新能源汽車產業有一個全行業、系統性的核心難題,就是動力源(11.680, -0.25, -2.10%)轉換的問題。這既包括「三電」系統(電池、電機、電控)的效率與安全等技術問題,也有應用場景的問題,如鋪設充電樁和換電站、充電介面統一標准等。
經驗表明,光靠鼓勵銷售,解決不了這些問題。政策著力點可以考慮向研發端和基礎設施搭建上傾斜。我們看到,2016年的純電動客車補助政策不再只以車身長度為准,而是增加了「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純電動續駛里程」等科技指標,這些改變才真正有助於那些研發型企業成長。
「當潮水退去,就知道誰在裸泳。」隨著我國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銷售端的財政補助逐步退坡,那些光靠吃補助存活的企業必將被市場淘汰,技術才是立足市場的根本,真正致力創新的企業必將贏得競爭。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有哪些
4月29日,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和科技部四部委聯合下發的新一輪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正式出台,在未來5年,補貼額度大幅退坡。自2010年中央實施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以來,補貼額度逐年下降,享受補貼的車輛標准逐年提高,同時,政府對汽車企業的燃料消耗限值不斷降低,顯示政府希望由市場力量來推動新能源汽車的發展。
具體的退坡辦法是:2017-2020年,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新能源車型補貼標准都實行退坡,其中:2017-2018年補貼標准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20%,2019-2020年補貼標准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40%。
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對象依然是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但對車輛的技術要求進一步提高。其中,純電動汽車的補貼門檻由之前的80公里續航里程提高到100公里,對車輛的最高時速也要求不低於100公里/每小時。
3.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二、加快充電設施建設
(三)制定充電設施發展規劃和技術標准。完善充電設施標准體系建設,制定實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發展規劃,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領域,積極利用城市中現有的場地和設施,推進充電設施項目建設,完善充電設施布局。電網企業要做好相關電力基礎網路建設和充電設施報裝增容服務等工作。
(四)完善城市規劃和相應標准。將充電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規劃,完善相關工程建設標准,明確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駐地停車位(基本車位)配建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停車位、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為輔助,以城市充電站、換電站為補充的,數量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充電設施,積極構建高速公路城際快充網路。
(五)完善充電設施用地政策。鼓勵在現有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通過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的,可採用協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政府供應獨立新建的充電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管理,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可將建設要求列入供地條件,底價確定可考慮政府支持的要求。供應其他建設用地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依法妥善處理充電設施使用土地的產權關系。嚴格充電站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標准管理。嚴格充電站用地改變用途管理,確需改變用途的,應依法辦理規劃和用地手續。
(六)完善用電價格政策。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2020年前,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對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等非經營性分散充電樁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
(七)推進充電設施關鍵技術攻關。依託國家科技計劃加強對新型充電設施及裝備技術、前瞻性技術的研發,對關鍵技術的檢測認證方法、充電設施消防安全規范以及充電網路監控和運營安全等方面給予科技支撐。支持企業探索發展適應行業特徵的充電模式,實現更安全、更方便的充電。
(八)鼓勵公共單位加快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等單位新建或改造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職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樁。
(九)落實充電設施建設責任。地方政府要把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因地制宜制定充電設施專項建設規劃,在用地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建設運營給予必要補貼。電網企業要配合政府做好充電設施建設規劃。
4.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五、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
(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對消費者購買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補貼。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較好的城市或企業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用於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有關方面要抓緊研究確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支持政策,爭取於2014年底前向社會公布,及早穩定企業和市場預期。
(十六)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城市公交車行業是新能源汽車推廣的優先領域,通過逐步減少對城市公交車燃油補貼和增加對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將補貼額度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完成情況相掛鉤,形成鼓勵新能源公交車應用、限制燃油公交車增長的機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燃油公交車步伐,促進城市公交行業健康發展。
(十七)給予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研究完善節約能源和新能源汽車車船稅優惠政策,並做好車船稅減免工作。繼續落實好汽車消費稅政策,發揮稅收政策鼓勵新能源汽車消費的作用。
(十八)多渠道籌集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資金。建立長期穩定的發展新能源汽車的資金來源,重點支持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檢驗測試和推廣應用。
(十九)完善新能源汽車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於商業可持續原則,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行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創新金融產品,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消費等各環節的融資需求。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等方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鼓勵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增加其支持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資金來源。
(二十)制定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政策。研究出台公開透明、操作性強的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准入條件,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科研生產。
(二十一)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制定實施基於汽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積分交易和獎懲辦法,在考核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時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鼓勵新能源汽車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使用。
(二十二)實行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有關地區為緩解交通擁堵採取機動車限購、限行措施時,應當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便利。實行新能源汽車獨立分類注冊登記,便於新能源汽車的稅收和保險分類管理。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注新能源汽車類型,便於執法管理中有效識別區分。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系統對新能源汽車的通行給予便利。
5.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
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月12日至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此前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不變。
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實施好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購置補貼等財稅優惠政策,加強城市停車場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6. 深圳市發改委: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措施延長至6月底
近日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外表示,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市場消費,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深圳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0〕7號)的有效期延長至2021年6月30日。
一、放寬個人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
允許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及持有效身份證明並按本市公安機關規定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申請深圳市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所需指標在深圳市2020年度新增小汽車指標中落實。暫停實施非深戶籍人員最近連續24個月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及外國人在本市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條件限制。
二、擴大個人增購新能源小汽車車型範圍
對名下僅有1輛在深圳市登記的小汽車,或僅持有1個有效的深圳小汽車指標的個人消費者,將其增購新能源小汽車車型範圍擴大為純電動小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小汽車。
三、對個人新購新能源小汽車給予綜合使用財政補貼
對新購新能源小汽車的個人消費者給予綜合使用財政補貼,其中新購純電動高級型或經濟型乘用車補貼2萬元/車,新購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補貼1萬元/車。所新購的新能源小汽車須為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的新車,且機動車銷售發票中銷貨單位須為深圳市注冊登記企業。
四、對個人置換更新新能源小汽車實施財政補貼
對將原有深圳市牌照燃油小汽車(或新能源小汽車)舊車置換更新為新能源小汽車的個人消費者給予財政補貼,其中置換更新為純電動高級型或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補貼2萬元/車,置換更新為純電動經濟型乘用車補貼1萬元/車。所置換更新的新能源小汽車須為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的新車,且機動車銷售發票中銷貨單位須為深圳市注冊登記企業。
五、加大新能源汽車停車優惠力度
在全市路內停車位,新能源汽車每日免首2小時臨時停車費,或者每日首次停車時間1小時以內(包括1小時)的,第二次停車免1小時臨時停車費。
六、其他
本文件自2020年6月7日起執行,至2021年6月30日止。本文件有效期屆滿後,上述政策措施不再執行。
7.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八、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八)加強地方政府的組織推動作用。各有關地方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要加強指標考核,建立以實際運營車輛和便利使用環境為主要指標的考核體系,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二十九)加強部門間的統籌協調。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要及時協調解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部門間要加強協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對各地區的督促考核,定期在媒體公開各地區任務完成情況。財政獎勵資金要與推廣目標完成情況、基礎設施網路配套及社會使用環境建設等掛鉤,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退出機制。要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在全國組織推廣交流活動,促進各地相互學習借鑒、共同提高。
(三十)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新能源汽車對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組織業內專家解讀新能源汽車的綜合成本優勢。要通過媒體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同時對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行為給予曝光,形成有利於新能源汽車消費的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7月14日
8. 關於促進上海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
11月2日下午,市委副書記、市長韓正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關於促進上海新能源發展的若干規定》和《關於促進上海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
會議指出,新能源產業和新能源汽車產業事關上海長遠發展,是上海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的兩大重點,必須全面梳理既有的各項扶持政策,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優化發展環境,確保形成政策合力。要著眼於提升整個產業鏈的競爭力,大力支持新能源產業的研發、推廣、應用,鼓勵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積極參與市場競爭,著力開拓國內外市場,通過降低成本,在應用中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
據悉,《關於促進上海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制訂原則,一是梳理既有政策與突破創新相結合,二是整體推進與突出重點相結合,三是產業發展與應用示範相結合。《若干規定》共分三部分內容,包括重點支持領域和發展原則;新能源裝備產業發展政策,包括首台(套)、專項資金、技術創新、稅收、人才、金融、企業總部、產業基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9方面內容;新能源開發利用支持政策,包括發展規劃、項目核准、電價、財政補貼、新產品應用等5方面內容。
《關於促進上海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本著支持研發、推進產業、鼓勵應用、加強配套的原則,在集成現有政策的基礎上,力求提出破解產業發展瓶頸的突破性政策,重點指向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應用推廣、產業基地和檢測服務等三個方面。此外,結合本市正在研究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效應,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本市重點發展的新能源汽車等高新技術產業領域
9. 新能源汽車產業有什麼樣的政策支持
2015年新能源汽車國補開始發放,受「騙補核查」影響,2015年新能源汽車國家補貼延遲發放,導致大部分新能源汽車企業出現資金鏈緊張狀態。
經驗表明,光靠鼓勵銷售,解決不了這些問題。政策著力點可以考慮向研發端和基礎設施搭建上傾斜。我們看到,2016年的純電動客車補助政策不再只以車身長度為准,而是增加了「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純電動續駛里程」等科技指標,這些改變才真正有助於那些研發型企業成長。「當潮水退去,就知道誰在裸泳。」隨著我國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銷售端的財政補助逐步退坡,那些光靠吃補助存活的企業必將被市場淘汰,技術才是立足市場的根本,真正致力創新的企業必將贏得競爭。
10.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簡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4〕35號
各省、自治版區、直轄市人權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經國務院批准,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