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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條件

發布時間:2021-02-13 03:49:37

㈠ 九月新出台的政策是如何規定新能源汽車方面的

政策起因

現階段我國擁有汽車的家庭越來越多,而這也導致了我國汽車尾氣的排放量逐年增高,對天空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所以針對這一問題,導致了新能源汽車的出現,而新能源汽車的出現,正好符合國家的要求,從而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從07年開始就有政策支持開發新能源汽車,而到了目前為止,新能源汽車已步入廣大人民的視野,基本上隨便問一個人都知道新能源汽車是什麼樣的汽車。

㈡ 新能源汽車准入規定擬修改,不再要求設計開發能力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徵集稿中主要有十點修改內容,其中核心的部分在於刪除了之前對於准入企業「設計開發能力」相關的部分內容,調整為對「技術保障能力」的要求,這意味著放寬了對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設計研發機構的要求。

解讀:當前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已經實施了2年半,與發改委發布的《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並稱為「雙資質」。

2020年1月11日,在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高層論壇(2020)上,工信部部長苗圩就重點談到了「加快改革創新,採取更加開放包容的監管手段,進一步放寬事前准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給企業和市場更多選擇空間。」

產品設計開發能力不再作為審核整車企業的核心指標,這將降低獲取造車資質的技術門檻。

在此之前,造車新勢力之中,理想汽車為獲資質斥資6.5億元收購了力帆股份的殼資源,後因為這個殼資源此前的一些訴訟糾紛,導致了一些銀行車貸的問題。威馬汽車收購大連黃海花費了11.8億元。拜騰汽車收購一汽華利,整體的代價是8.5億元。

對於這些造車新勢力而言,由於尚未實現規模性銷售,所募資金來之不易,希望進入門檻的降低,讓後來者不要在「生產資質」上耗費如此巨額的資金。

汽車產品涉及公共安全,此外,也為了控制產能,防止出現產能過剩的窘境,此前的監管思路是制定了極高的事前進入門檻。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走向深入,汽車產業管理從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後管理,是符合時代潮流的,符合市場化發展的方向的。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㈢ 注冊新能源公司需要什麼資質

需要生產資質、環評等資質審批。

其次注冊新能源公司與普通的公司一樣,沒有什麼特回別的要求,答如果注冊新能源科技類公司,不需要任何資質。

在中國生產銷售新能源汽車,企業必須滿足15項准入條件和考核,其中生產條件要求分為兩個,有兩類否決權項目和一般項目,一般項目不符合要求的比例不超過20%,但現場評審拒收項目中只有一個不符合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就不能通過。

(3)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條件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能源技術開發公司業務范圍可參考

工程技術研究和試驗開發;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企業自主選擇經營項目,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業務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後。

按照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市政物業,這些項目的經營活動受到行業政策的禁止和限制。

2.能源技術開發公司經營范圍

技術開發、技術咨詢、電能技術轉讓、電能勘測設計、電能設施改造與試驗、電能替代,代理、項目管理、項目開發、供電業務、機電設備、水暖設備、暖通設備、建材、機電生產

產品、五金、電線電纜銷售、系統集成數據處理、代理進出口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部門批准,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㈣ 發改委:公平給予新能源汽車等行業新增產能資質

(文/張鈺翊)疫情之後,從國家和地方的一系列政策利好中,能夠深刻感受到國家內正在容努力為新能源汽車行業注入新的活力。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門正式印發《關於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改革發展與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中提到,對新能源汽車、商用車等行業新增產能,在符合市場准入要求條件下,公平給予資質、認證認可,不得額外設置前置條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10月26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副秘書長趙辰昕再次強調這一問題。趙晨昕表示,要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對新能源汽車、商用車等行業新增的產能,要求在符合市場准入要求的條件下,公平給予資質、認證認可,不得額外設置前置條件等。

這一政策的提出無疑能夠更好的激發新能源造車企業的活力,特別是新造車企的活力。但是,無論政策如何變化,考慮車企的指標永遠只有一個,那就是市場的認可。只有拿出得到市場和消費者認可的好產品,才能真正成為可持續發展的汽車。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㈤ 合並有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的企業可以獲得資質嗎

1、一般情況是可以的。需要向工信部申請變更。
2、根據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回及產品准答入許可》:
(三)已獲准入許可的企業,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或擬開展兼並重組的申請;
2.兼並重組協議、合資協議;
3.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會訣議(涉及國有企業重組的需提交企業隸屬的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復文件);
4.企業變化涉及項目建設時的申請及相關部門的核准文件等;
5.企業變化前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6.其他相關材料。

㈥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的第三章 准入條件及管理

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應當是《公告》內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四)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五)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
(七)建立與所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零部件采購體系。
(八)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技術規范、車輛產品定型試驗規程、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准入條件》)見附件2。
新能源汽車除了應當符合有關常規汽車產品的檢驗標准外,還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專項檢驗標准,具體見《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准目錄(收錄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符合《准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可以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指與《公告》中已有的常規汽車相同類別的產品,下同)。
符合《准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可以改裝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其中具備底盤生產條件的,可以自製底盤,但自製底盤僅限於本企業自用。 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條件:
(一)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准、規定。
(二)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申請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見附件4)。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及售後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三)企業按照《准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四)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的項目核准或備案手續。
(五)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項材料。 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注冊商標、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情況簡介,包括對採用的新技術、新結構的原理的說明並附有關佐證材料。
(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七)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的企業標准或技術規范,以及檢驗規范(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於起步期或發展期技術階段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後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對售後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
(二)對擬銷售區域的說明,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於示範運行區域、范圍的批准文件。
(三)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說明(僅適用於起步期產品)。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的企業,當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產品類別與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不同時,應當提交本規則第十一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當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方案或者技術來源有變化時,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產品准入,提交本規則第十二條要求的材料,並說明新申請產品與已獲得准入產品的主要區別。 生產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按照售後服務承諾的內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後服務;應當為每一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並跟蹤汽車運行情況,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
生產起步期產品的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範運行報告,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後,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准。

㈦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的第一章 總則

本規則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准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款所定義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國家和行業標准完善程度以及產業化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
起步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尚處於前期研究階段,缺乏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尚未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發展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基本明確,國家和行業標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成熟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清晰,產品技術和生產技術成熟,國家和行業標准基本完備,可以進入產業化階段的產品。 對處於不同技術階段的產品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產品只能進行小批量生產,且只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進行示範運行,並對全部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只能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銷售、使用,並至少對20%的銷售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汽車產品相同。
具體技術階段劃分見《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適用)》(附件1)。

㈧ 工信部公開徵求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意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國家標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規定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不包括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公斤的三輪車輛。
本規定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等。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www.gepresearch.com/76/view-365707-1.html

㈨ 中國對電動汽車產業都有什麼政策

目前階段純電動轎車中央財政補貼6萬元,純電動客車最多可補貼50萬元。但這些車輛必須被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薦目錄」,並且在25個示範城市范圍內運行,這些城市另外還有補貼和政策。

㈩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新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修訂中,預計2020年 下半年會出台,政策放寬,刪減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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