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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配件非法注冊商標案

發布時間:2021-02-19 01:50:09

汽車配件商標侵權有什麼連帶責任

商標侵權的行為來,是自指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資政知識產權]

Ⅱ 在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案件中,違法所得三萬元,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二十萬且取得諒解,這三萬違

既然是違法所得,都應該要上繳吧

Ⅲ 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怎麼判刑

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管東平:

1、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8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13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Ⅳ 本案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還是非法經營罪

因為不了解案抄情因此沒襲法做出分析。
商標注冊流程:
1、商標檢索:為了避免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前進行檢索,提高商標通過的成功率
2、提交資料:將准備好的資料提交到商標局
3、初步審查:商標局收到資料將審查文件的資料、格式是否符合規定,通過即下發受理通知書,反之即下發商標整改通知書
4、實質審查:能過初審後即進行實質審查,商標局專員將對該商標進行查冊,對比
5、初審公告:通過實質進行公告期,公告期為3個月,無人異議即通過,反即進入商標異議階段
6、授權領證:通過公告期即進行商標證書排版印刷

Ⅳ 如何認定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

刑法的基本規定

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號)
第七十一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九條 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准,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4年12月22日 法釋[2004] 19號)

第三條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10年3月26日 法釋[2010] 7號)

第一條(第四款)偽造、擅自製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2011年1月10日 法發[2011] 3號)

九、關於銷售他人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三)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四)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節錄)
(2004年9月1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5號)

第七條 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對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
商標印製委託人未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製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商標印製單位不得承接印製。
第十二條 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商標印製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承接印製業務,且印製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商標印製單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製」是指印刷、製作商標標識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製委託人」是指要求印製商標標識的商標注冊人、未注冊商標使用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其他商標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製單位」是指依法登記從事商標印製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商標注冊證》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發的有關變更、續展、轉讓等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節錄)
(1983年3月1日)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2009年修正)》(節錄)
(1992年1月1日)

第二十一條 煙草製品商標標識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製煙草製品商標標識。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法印製煙草製品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印製的商標標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Ⅵ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涉專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屬予追訴:
1.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Ⅶ 仿造汽車配件商標20多萬元,怎麼處理該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內【假冒容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Ⅷ 查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應當收集哪些定案證據

3月,全國工商系統開展的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進入總結驗收階段,各地在專項行動中立案查辦的一批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也將依法結案。現整理歸納查辦商標侵權案件常見的幾個法律問題,供各地學習參考。
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答: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主要有下列表現形式: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十)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查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應當收集哪些定案證據?
答:根據案件類別,除主體資格證明外,對不同的行政相對人收集下列相關證據:
(一)對被侵權人:1、屬被侵權人投訴的,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相同或類似產品使用的注冊商標標識和包裝、證明被侵權產品銷售價格的相關證據等;2、屬他人舉報或工商部門檢查發現的,應將涉嫌侵權產品包裝和標識送達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要求其對是否相同或近似進行認定。如果許可他人使用的,應出具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證明文件;沒有許可他人使用的,要求其提供上述1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對銷售侵權商品的經銷商:1、購貨發票及證明進貨來源、數量、價格的相關合同、運輸單據等材料;2、銷貨發票及證明貨物去向、數量、價格的相關合同、運輸單據等材料;3、現場提取侵權產品及包裝物、標識、標簽等材料,並製作現場檢查筆錄;4、對庫存的侵權商品可以根據情況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查封扣押措施;5、與侵權產品相關的廣告宣傳證據材料;6、相關科目的財務記錄;7、詢問調查筆錄等。
(三)對侵權產品的生產商:首先對其包裝車間、成品倉庫、原材料倉庫實施現場檢查。1、在包裝車間調取正在實施侵權行為的影像證據;2、在產品倉庫查清待售的侵權產品數量;3、在原材料倉庫調取侵權標識及包裝物,查清未使用的侵權標識及包裝物數量;4、對現場檢查的1、2、3製作現場檢查筆錄;5、對生產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均可根據情況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措施。其次要求企業提供:1、商標標識和含商標標識的包裝物的印製合同及付款憑證;2、商標標識和含商標標識的包裝物的入庫單和領用單具;3、侵權商品的銷售憑證及相關證據;4、相關科目的財務記錄;5、詢問調查筆錄。
(四)對商標標識和含商標標識的包裝物印製企業:1、印製合同;2、委託方提供的商標標識和包裝物稿樣及其他材料;3、涉案商標標識和包裝物的出庫單據;4、收款憑證及對應的財務記錄;5、實施現場檢查的應製作現場檢查筆錄;6、對侵權商標標識和包裝物可以根據情況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查封扣押措施;7、詢問調查筆錄等。
三、外觀設計專利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影響侵權案件的定性?
答: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都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當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應保護他人在先合法權利。
《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上述規定表明其中一種權利的申請和取得都不得損害他人已合法取得的另外一種權利,這種權利既包括商標專用權,也包括外觀設計專利權。
國家工商總局在《關於如何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沖突問題的批復》(工商標函字[2009]291號)中,對如何處理兩種權利沖突作了兩點答復:(一)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分別受《商標法》和《專利法》的保護。這些權利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二)外觀設計專利對他人在先商標專用權構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注冊商標與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且商標專用權取得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使用在其商品或者包裝上,則構成《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指的「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指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四、查辦商標侵權案件時如何計算「非法經營額」?
答:我們認為,在目前缺乏相應的立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司法解釋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五、「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如何把握?
答:「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是指侵權人不提供或未如實提供可據以查證其非法經營額的信息包括單據、記錄、供貨人等,執法機關又無法查明其非法經營額的情況。這里要注意兩點:一是在取證過程中就要向當事人制發《詢問通知書》,對當事人提交證據作出具體的要求,當事人不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據即證明當事人確有不提供或未如實提供證據的行為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9條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採納。二是要從產品的上位供貨商、下位銷售商或代理商等外圍取得證明其有生產、銷售侵權商品的事實及非法經營額的證據,如果仍然無法取得說明從外圍也無法了解情況。當事人拒絕提供、工商機關窮盡所有辦案手段也無法獲知侵權商品的經營額,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
六、當商標侵權行為同時構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行為時,如何選擇適用法律?
答:當商標侵權行為同時構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行為時,要根據具體案情選擇適用法律。常見的是侵權人既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又使用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同時違反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但當事人實施這兩類違法行為的目的和客觀後果相同,應認定當事人只實施了生產經營假冒他人商品這一個行為,只是在實施這一行為的過程中同時採取了兩種方式,其行為符合想像競合的違法行為的兩個基本特徵:一是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二是這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法條。
對於想像競合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可以一並認定、擇一重處。在辦案實際中,由於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較重且易於操作,我們傾向於適用《商標法》處理。
七、依法沒收的侵權物品如何處理?
答: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當前有效的相關依據還有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字228號)和《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89年出台,98年修訂),但因上述依據中關於沒收物資處理的規定均很抽象,執法實踐中對沒收物資的處理成為疑難。具體到商標侵權案件,沒收的物品多數屬於有使用價值(不宜銷毀)的侵權商品,在確保安全和質量合格的前提下,處理時應把握以下幾點:1、選擇處理方式。一般應當公開拍賣,但是公開拍賣的費用與擬拍賣的物品價值相比,不值得的,可以變賣;2、分離侵權標識。在處理前必須採取剪裁、撕毀、粘貼或者其他手段將侵權商標標識與商品分離,防止侵權商品再次原樣流入市場;3、簽署買賣協議。無論是拍賣還是變賣,無論買受人是被侵權人還是其他人,辦案機關應當與買受人簽署書面協議,載明「沒收物品處理」字樣,並約定買受人對物品的處理方法;4、後續監督。買受人按照約定的方法處理物品,辦案機關應當派人跟蹤監督或者查驗處理後的檢驗結論,防止買受人簡單更換商標標識,將侵權商品改頭換面為「正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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