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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測評規程

發布時間:2021-03-17 03:46:22

A. 電動車驗車流程及注意事項

購買電動車最好當場試車。檢查一下電動車是不是全新的。要檢查電瓶是不是原裝全新電瓶。這幾樣檢查好了就可以。

B. 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系統測試有國家標准嗎

當前,國內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如火如荼,但是產品品質和用戶體驗卻不盡如人意。新能源汽車相關企業受市場規模、成本控制所限,缺乏系統性的研發設計生產和測試評價體系,導致產品質量一致性、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未達到市場及消費者的實際要求,如何在市場大規模化啟動的重要時期,優化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關鍵部件測試評價體系,成為了行業和企業的關注焦點。
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汽中心)主辦、常州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協辦的第四屆「國際電動汽車及關鍵部件測評研討會」在江蘇常州召開。本屆會議以「測試評價助推產品技術升級」為主題,圍繞整車、動力電池系統、驅動系統、充電系統四大技術領域,從新能源汽車檢測測試工況、企業及產品准入政策法規、整車主客觀實證測評、新能源車輛安全運行監控等話題展開深度研討。
一、中國認監委官員王昆就國內綠色汽車產品自願性認證與合格評定體系建設的必要性發表了講話。
中國認監委官員王昆
從促進產業升級、消費引領、公共服務的角度,目前都需要建立一種權威的產品測評制度。根據近幾年開展的各種測試評價的制度來看,總體上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也存在著缺乏統一的規范監管、沒有有效保證測評公正性和有效性等問題。另外,有一些測評制度技術水平不高,同時,互認程度不足,還面臨著地方性、人為性的行業壁壘,缺乏開放的透明度,給社會公眾的認知帶來混亂。
調動和發揮第三方技術機構和企業的主觀能動性,採用第三方認證評價和企業自我評價的方式,則可以建立靈活、多元、合格的評定管理制度。
對於像電動汽車這樣的新興戰略產業而言,需要第三方技術機構的協同監管,因為這類產品技術性非常復雜,從全要素的角度開展電動汽車等級評價制度非常必要,但是單從政府的行政監管方面可能無法實現這種有效的監管,未來會出現更多第三方技術機構,從技術和管理上協同監管。
二、在「整車級測試評價技術」方面,中汽中心資深首席專家李孟良介紹了中國新能源汽車產品監測工況研究與開發中的中國工況實際行使數據採集監控與分析平台的研究。
中汽中心專家李孟良
中國工況信息系統的整體框架包括兩部分,即基於資料庫的架構部分和分布式文件系統部分,前者用於即時的計算和查詢,後者用於大數據存儲、分析等復雜的運算。通過中國工況信息化系統的監控情況,可以直觀的監控到受監控地區的車輛整體信息、定位信息、車輛運行軌跡和參數的動態回放等,由此可以研究車輛運行中關於車速、電壓、電流等關鍵數據的實時狀態。
在工況平台開發的過程中,有的新能源汽車示範城市提出了對新能源汽車實現安全監控的想法,以及對關鍵零部件運行特徵進行分析的需求,事實上我們針對新能源汽車的專屬功能,也實施了電動汽車的動力系統監控,通過該平台實時監控新能源汽車電池狀態,判斷電池安全,評估電池級別,分析充電行為,評價充電設施布局等。以此保障新能源汽車安全運營,推進電池梯次利用。
三、在「動力電池系統測試評價技術」方面,部分專家以動力電池不同產品層級切入,結合實際案例和研發性測評產品介紹了動力電池系統,並重點分析國內動力電池系統熱安全管理技術發展現狀與存在的不足,以及關鍵核心技術分析。從可靠性、日歷壽命評價和耦合特性三個特性介紹企業技術路線、研究成果,分析發展不足之處並提出發展趨勢。
中汽中心新能源試驗室主任王芳
充電安全與很多因素相關,包括充電設施、車量監控平台、電動汽車本身、BMS等,同時中間充電介面以及通訊協議也是非常重要的,每個環節都環環相扣,每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導致嚴重的事故。
因此必須充分了解電芯的基本情況,附加設計科學的電池管理系統,最後加上對系統的保護,這樣就能在一個電芯發生失控的時候,起到減緩系統發生熱失控的速度。我們不能要求電池不發生熱失控,只是希望在發生安全事故之前,車上的人員可以有足夠的逃生時間,這是我們所要求的安全理念。
四、在「充電系統測試評價技術」方面,部分企業代表結合充電基礎設施和充電系統關鍵產品,介紹了企業未來發展布局、相關測試評價體系方法以及實際產品案例分析,探討充電系統技術瓶頸及未來發展趨勢。
蘇州智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尹家彤介紹了當前充電連接應用方面出現的問題,他認為由於參與多方的責任與配合不明朗,由此出現了爭執不休的責任推諉與互相抱怨。
設備企業認為是車輛端插座的問題,插拔力太緊降低了用戶體驗,插拔力太松又使介面容易燒蝕,因此車輛端應承擔主要責任;介面企業又認為設備企業要求的線太長,安裝不當,同時車輛設計及介面安裝位置也有問題,運營企業在操作上也有不當之處;另外整車企業和運營用戶也將出現的問題推向其他三方。
針對出現的問題,參與各方應該從自身尋找原因,通力合作,才能實現安全及互聯互通。設備企業應該選用有應用經驗、質量可靠的供應商,設計線束及連接器保護結構,及時隔離問題部件,定期維護保養;整車企業應做到在車輛插座方面注意安裝角度、位置,合理固定布線等;運營用戶應該讓設備的線長盡量縮短,因為線越長隱患越大,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方便操作;最後,介面單位要嚴格遵從各項介面標准要求,嚴格把控充電介面和產品質量,做好產品應用監管及售後服務。
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不僅依靠政府的支持,根源還在於產品。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部件產品須經過科學系統的設計研發和測試驗證,已經成為行業共識。

C. 新能源充電樁測試項目和測試標準是什麼

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檢測標准介紹
1.國家標准
2011年國家標准主要分為三個方面:通用要求、交流與直流、充電機與BMS通信,具體如下:
《GBT 18487.1-201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1-201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7930-2011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
其中2011標準是基於2006年的充電樁標准GBT 20234-2006,完善介面說明,統一直流充電協議,是目前在運營的充電樁和電動汽車標准。
2015年國家標准同2011標准一樣,也從以下三個方面:通用要求、交流與直流、充電機與BMS通信來規定。但是,2015標准修正和補充了2011標准中不足,其主要是為了解決了車與樁兼容性問題,和解決使用中的安全問題。保證充電流程都是「唯一」的,讓每個充電樁與電動汽車都可以安全可靠的充電。
2.能源局標准,也稱為行業標准,主要有以下兩個:
《NBT 33008.1-2013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 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機》;
《NBT 33008.2-2013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 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
主要規定了交/直流充電樁的充電功能、通信方式、安全防護、電磁兼容等檢測方法與檢測要求,是目前市面上投入運營的充電樁必須過檢的權威標准。
3、國家電網標准
國家電網標准,也稱為企業標准,主要有以下兩個:
《QGDW 1591-2014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驗技術規范》;
《QGDW 1592-2014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驗技術規范》。

D. 與《GBT 34657.1-2017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1部分:供電設備》對應歐標是什麼標准

CNS 15425-1-2011 電動機來車充自電系統-第1部:一般要求 CNS 15425-2-2011 電動機車充電系統-第2部:安全連接要求 GB/T 18487.1-2001 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 一般要求 GB/T 18487.2-2001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 電動車輛與交流/直流電源的連接要求

E. 電動汽車的技術規范和要求

你好,建議你最好去找相關專業人士咨詢下或直接到電動汽車官網查下,謝謝,望採納!

F. 求SAE J1798 電動車輛用電池組性能測試推薦規程~ 麻煩各位大俠幫幫忙

您好,這個規程網上有詳細信息,您可以查看一下這個網址http://www.doc88.com/p-490549720938.html。

G. 求助,最近總聽EV-TEST,有誰給解釋下他們和別的車評人有什麼區別

已經跟了很久,聽朋友說它是2016年推出的電動汽車測試評價規程,第一版2017年發布的,當時一共測評了三批21款熱銷車型呢,2019年4月發布了第二版,以後測評車輛會越來越多。

H. 電動汽車國家標准

電動道路車輛用 鉛酸蓄電池 "GB/T18332.1-2001
QC/T 742-2006 "
電動道路車輛用 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GB/T18332.2-2001
QC/T 744-2006 "
電動道路車輛用鋰離子蓄電池 "GB/Z18333.1-2001
QC/T743-2006"
電動道路車輛用 鋅空氣蓄電池 GB/T18333.2-2001
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GB/T 18488.1-2006
GB/T 18488.2-2006"
電動汽車用儀表 GB/T19836-2005
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 4094-1999
GB/T 4094.2-2005"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輻射 GB/T18387-2008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GB/T 18384.1-2001
GB/T 18384.2-2001
GB/T 18384.3-2001"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GB/T19751-2005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污染物排放 GB/T19755-2005

I. 電動車檢驗標准!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要求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准適用於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本標准適用於在浙江省境內生產並在省內銷售和外省生產在浙江省銷售的電動自行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3565-1993 自行車安全要求
GB/T 12742-1991 自行車檢測設備和器具技術條件
GB 17761-1999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
QB 1880-1993 自行車 車架
3 安全技術要求
3.1 最高車速
電動自行車額定電壓下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3.2 制動性能
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電助動的以20 km/h的車速電助動騎行),其干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m,濕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15m。
3.3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
3.3.1 車架/前叉組合件沖擊強度
a)重物落下:按規定的方法試驗時,組合件上不應有肉眼能見之裂紋,組合件前、後軸中心線之間的永久變形不應超過40mm。
b)組合件落下:按規定的方法試驗時,不應有肉眼能見之裂紋。
3.3.2 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
將車架/前叉組合件安裝在專用振動試驗機上進行垂直上、下振動試驗,在規定的振動次數內,車架各部位不得有破損、明顯變形或松動。
3.4 把立管靜負荷
按規定的方法試驗後,把立管不允許斷裂。
3.5 充電器抗電強度
充電器在常溫狀態下電源輸入端與外殼之間、電源輸入端與輸出端承受交流3750V,歷時1min後無閃爍或擊穿現象。
3.6 充電器溫升
外殼溫升不大於55K。
3.7 整車質量(重量)
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50kg.
3.8 制動裝置
建議前輪使用鼓閘(鋁輪)或懸臂閘(鋼絲輪),後輪使用鼓閘或隨動閘,剎車線直徑不小於1.8mm 。
3.9 其餘安全技術要求
其餘安全技術要求按GB 17761-1999中5.1.3、5.1.4、5.1.5、5.1.7、5.2.3.1、5.2.3.2、5.2.3.4、5.2.3.5、5.2.4.1、5.2.4.2、5.2.4.3、5.2.5、5.2.6.1、5.2.6.2、5.2.7、5.2.8.1、5.2.8.2、5.2.8.3、5.2.8.5、5.2.8.6、5.3.1、5.3.2、5.3.3、5.3.4、5.5、5.6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本章所用的檢測設備和器具應符合GB/T 12742的有關規定。電器裝置的檢測用儀表,其精度等級應不低於0.5級;測功計的精度應不低於1%;直流電源的紋波系數應不大於5%;聲級計精度為±1dB;測速表精度小於0.1%。
4.1 最高車速試驗(電助動的不進行本試驗)
4.1.1 試驗條件
a)騎行者質量(重量):75kg,不足75 kg者應加配重至75kg;
b)試驗環境:溫度為-5℃~30℃,風速不大於3m/s,試驗時應避免雨、雪天氣;
c)試驗路面:平坦的瀝青或混凝土路面。
d)對裝有可調、可拆式限速裝置的電動自行車,必須先拆除限速裝置或調節到最高車速,並在蓄電池處於額定電壓時進行檢測(註:電池處於額定電壓值24V、36V、48V時,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km/h;充足電時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4km/h。目前通用的測試方法因人、環境和儀器等因素引起的測試結果誤差確定為+1km。)
4.1.2 試驗方法(一)
a)在試驗跑道上設置100m的測試區間,兩端應有足夠長的輔助騎行區,電動自行車在電動騎行到測試區間之前,應完成全部加速過程,達到其最高車速,並以此速度通過測試區間;
b)用秒錶測定電動自行車往返通過測試區間的時間;
c)按公式(1)計算最高車速:
V=720/t -------------------------- (1)
式中:V-----最高車速, km/h
t-----往返通過測試區間的時間,s;
d)該項試驗應連續往返電動騎行兩次,取其試驗結果的平均值。
4.1.3 試驗方法(二)
a) 在一定間距內(2m)前後各放置1條壓帶,當車輛在路面通過時,先後閉合兩個開關,作為時間傳輸信號,當車輛通過壓帶時,壓帶發出信號,車輛通過兩個壓帶時,輸出信號分別是時間開始輸入信號和時間終止信號,於是形成通過的時間,壓帶路試儀根據兩條壓帶的間距,計算出速度,經過連續往返兩次騎行,取其試驗結果的平均值。注意受試車應在輔助行使區間完成全部加速過程。
b) 按公式(2)計算行駛速度:
V=3.6L/t -------------------------- (2)
式中:V-----行駛速度, km/h;
t-----通過測試區間所需時間,s;
L-----兩根壓帶間的距離,m
4.1.4 仲裁檢驗方法
試驗方法(一)為仲裁檢驗方法。
4.2 制動性能試驗
按GB 3565-1993第22章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4.3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試驗
4.3.1 車架/前叉組合件沖擊強度試驗
按GB 3565-1993中25.1和25.2的規定進行試驗。
4.3.2 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試驗
a) 按QB 1880-1993中6.4.2的規定進行試驗;
b) 電動機和蓄電池安裝在車架上的電動自行車,應包含這兩個部件進行試驗。如影響試驗的正常進行,可在相應部位加配重。
4.4 把立管靜負荷試驗
按GB 3565-1993中24.1.2的規定進行試驗。
4.5 充電器抗電強度試驗
充電器在常溫狀態下,電源輸入端與外殼之間、電源輸入端與輸出端承受交流3750V,頻率50Hz歷時1min後無閃爍或擊穿現象。
4.6 充電器溫升試驗
4.6.1 試驗條件
溫度:25℃。
4.6.2 試驗方法
溫升試驗時,充電器水平放置在4mm厚的黑色膠板上,充電器周圍20cm空間內無遮擋,試驗場地為不通風的情況下。開始試驗時,充電器溫度應已經達到穩定,用點溫計測量充電器外殼六個面上的溫度,其最高溫升應符合3.6條的技術要求。
4.7 整車質量(重量)測定
將整車(含蓄電池)放在磅秤上稱其質量(重量)。
4.8 制動裝置
採用目測和精度為0.02mm的游標卡尺測量。
4.9 其餘安全技術要求的試驗
其餘安全技術要求的試驗按GB 17761-1999中 6.1.3、6.1.4、6.1.5、6.1.7、6.2.3.1、6.2.3.2、6.2.3.4、6.2.3.5、6.2.4.1、6.2.4.2、6.2.4.3、6.2.5、6.2.6.1、6.2.6.2、6.2.7、6.2.8.1、6.2.8.2、6.2.8.3、6.2.8.5、6.2.8.6、6.3.1、6.3.2、6.3.3、6.3.4、6.5、6.6的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電動自行車的檢驗
電動自行車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型式檢驗(包括周期檢驗、鑒定檢驗)。
5.2 電動自行車出廠要求
須經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並附有檢驗合格證,方能出廠。
5.3 檢驗周期和樣本
5.3.1 出廠檢驗
按批進行逐輛檢驗。
5.3.2 周期檢驗
a) 年產萬輛以上者,每季度抽檢一次;
b) 年產萬輛以下者,每半年抽檢一次;
c) 樣本數量:四輛整車。
5.3.3 鑒定檢驗
鑒定檢驗只有在新產品鑒定時進行。樣本數量:四輛整車。
5.4 檢驗項目和數量
5.4.1 出廠檢驗、周期檢驗和鑒定檢驗項目見附錄A。
5.4.2 出廠檢驗項目採用逐輛檢驗。周期檢驗和鑒定檢驗中的車架/前叉沖擊強度、振動強度、電動機功率、車輪靜負荷等項目檢驗一個樣本,其餘項目均檢驗兩個樣本。
5.5 判定方法
5.5.1 項目分類
本檢驗規則將所有的項目分為:否決項目、重要項目和一般項目三類,具體劃分見附表。
5.5.2 出廠檢驗
根據附表的出廠檢驗項目,出廠產品均須達到檢驗項目的技術要求或按供需雙方合同規定。
5.5.3 型式檢驗
5.5.3.1項目合格判定條件
須以受檢的樣本數全部合格方判定為項目合格。
5.5.3.2 型式檢驗的結果符合下列各條,則判為合格。
a)否決項目應全部達到本標准要求;
b)重要項目應有十三項以上(包括十三項)達到本標准要求;
c)一般項目應有八項以上(包括八項)達到本標准要求。
5.5.3.3復驗條件
若按5.5.3.2條被判為不合格的產品,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允許加倍抽檢一次。復驗產品的評判方法見5.5.3.2條。
a)否決項目應全部達到本標准要求;
b)重要項目應有五項以下(包括五項)未達到本標准要求;
c)重要項目和一般項目累計出現八項以下(包括八項)未達到本標准要求。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檢驗項目和數量
表B.1檢驗項目和數量
項目分類 檢驗項目 本標准條款 出廠檢驗 周期檢驗 鑒定檢驗
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
否決項目 最高車速 3.1 4.1 × √ √
制動性能 3.2 4.2 × √ √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 3.3 4.3 × √ √
把立管靜負荷 3.4 4.4 × √ √
充電器抗電強度 3.5 4.5 × √ √
充電器溫升 3.6 4.6 × √ √

重要項目 整車重量 3.7 4.7 × √ √
腳踏行駛能力 3.9 GB 17761
第6.1.3 × √ √
續行里程 3.9 GB 17761
第6.1.4 × √ √
最大騎行雜訊 3.9 GB 17761
第6.1.5 × √ √
電動機功率 3.9 GB 17761
第6.1.7 × √ √
把立管力矩 3.9 GB 17761
第6.2.3.2 × √ √
把橫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3.9 GB 17761
第6.2.3.4 × √ √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3.9 GB 17761
第6.2.3.5 × √ √
車輪靜負荷 3.9 GB 17761
第6.2.4.1 × √ √
車輪夾緊力 3.9 GB 17761
第6.2.4.2 × √ √
腳蹬間隙 3.9 GB 17761
第6.2.5 ×
√ √
鞍座調節夾緊強度 3.9 GB 17761
第6.2.6.2 × √ √
絕緣性能 3.9 GB 17761
第6.2.8.2 √ √ √
制動斷電裝置 3.9 GB 17761
第6.2.8.5 √ √ √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 3.9 GB 17761
第6.2.8.6 √ √ √
整車道路行駛要求 3.9 GB 17761
第6.5 × △ √
表B.1(續)
項目分類 檢驗項目 本標准條款 出廠檢驗 周期檢驗 鑒定檢驗
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

一般項目 把立管安全線 3.9 GB 17761
第6.2.3.1 × √ √
輪胎寬度 3.9 GB 17761
第6.2.4.3 × √ √
鞍管安全線 3.9 GB 17761
第6.2.6.1 × √ √
反射器和鳴號裝置 3.9 GB 17761
第6.2.7 × √ √
電器裝置 3.9 GB 17761
第6.2.8.1 × √ √
蓄電池密封性 3.9 GB 17761
第6.2.8.3 × √ √
總體要求 3.9 GB 17761
第6.3.1 √ √ √
輪輞徑向、端面圓跳動量 3.9 GB 17761
第6.3.2 × √ √
前、後輪輞與前叉、車架平、立兩邊間隙的相對偏差 3.9 GB 17761
第6.3.3 × √ √
前、後輪中心面相對偏差 3.9 GB 17761
第6.3.4 × √ √
說明書的要求 3.9 GB 17761
第6.6 √ √ √
制動裝置 3.8 4.8 × √ √
註:√為必須檢查的項目;△為按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為不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

J. 長沙智能汽車測試細則再更新

由長沙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產業促進局聯合印發《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V3.0》(簡稱「細則3.0」)已於近日發布。

2018年4月,《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正式發布實施,截至目前已經完成兩個版本的更新迭代,其內容根據長沙智能汽車產業的發展情況而適時優化調整,是規范長沙智能汽車自動駕駛、智能網聯功能測試的有效政策支撐。該實施細則由湘江智能根據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實際情況進行優化和編寫。

此次細則3.0有何亮點?2019年9月19日,湖南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聯合印發了《湖南省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對湖南省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活動進行管理。2020年2月,由國家發改委、中央網信辦、科技部、公安部、工信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住房建設部、商務部、資源部、市場監督局)等11個部委印發了關於《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的通知,明確抓住產業智能化發展戰略機遇、加快推進智能汽車創新發展。

在這種背景下,為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產業政策,進一步規范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相關工作,細則3.0從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意義、目標導向、管理機構、聯席小組職責分工、測試審核流程、測試管理方式、牌照發放、事故處理等方面進行規定和說明,充分結合當前智能網聯駕駛發展現狀和測試需求,對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管理、測試資質互認機制、典型場景測試區域、載人/載物測試、高速測試、低速電動汽車測試、無測試駕駛人自動駕駛測試、健全管理機制等方面進行了升級優化。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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