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新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修訂中,預計2020年 下半年會出台,政策放寬,刪減不少。
②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的介紹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是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新能源汽車,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製定的規則。
③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四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④ 新能源汽車准入門檻放低,能夠激發市場活力嗎
新能源汽車准入門檻放低,能夠激發市場活力嗎?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新准入規定」),新准入規定主要做如下調整:(1)降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門檻;(2)加大准入環節安全標准監督檢查力度;(3)停止生產公示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4)刪除准入過渡期臨時條款。
當然,降低准入門檻,絕非意味著降低質量門檻,或者降低監管門檻。而且,新政的短期反應也許不會很強烈,但從長期看,勢必對我國電動汽車市場產生很大影響。而這種影響顯然是積極利好的,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希望各方抓住機遇,以求新的突破。
⑤ 因為疫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發布
在過去的2019年,新能源汽車銷量出現了下滑態勢。在2019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總銷量約為120.6萬台,同比下滑約%。過去一年的銷量下滑,再加上現今疫情的影響,對新能源汽車行業來說造成了較大的沖擊。而為了更好的推動行業發展,在2月10日工信部就發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所以,在過去2019年新能源汽車銷量出現下滑的態勢下,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給新能源企業進一步松綁,可以推動行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⑥ 為代工鋪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在汽車市場向頭部企業聚集,造車新勢力崛起,車市寒冬持續,外資開始在華建立獨資企業的背景下,中國汽車產業進入了一個新時期,原有的政策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於新的市場發展。從2018年開始,汽車產業政策進入快速調整的時期,政策的風吹草動都受到行業人士的密切關注。
2020年各大車企復工之際,汽車產業就迎來了政策變動:工信部發布了《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公開徵求意見。
圖4微笑曲線
落後產能的催命符
那麼,由誰來承當這個代工廠的角色?
目前來看,首選產能利用率過低甚至是瀕臨倒閉的傳統車企們。但這樣就產生了一個矛盾:根據《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的精神,要將淘汰落後汽車產能,將產能向優勢區域集中,這些產能利用率過低的汽車企業一定程度上就是要被淘汰的「落後產能」。
另一方面,產能利用率低的原因自然是市場表現不好,在中國,市場表現不好的很大部分原因是由於產品質量不好,生產管理水平差。造車新勢力為何要選擇一個生產管理水平差、生產設備落後的企業來充當代工廠,生產自己的產品?
能夠進入代工體系的企業,必須是設備、生產、管理均達到先進水平的企業。與其花費大力氣改造一個舊企業,可能不如建立一個符合市場要求的新企業。因此,《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和其背後的代工體系絕對不是將被淘汰的落後產能的救命稻草,反而是一道催命符!既定的產能清理路線並不會改變,反而將利用新的企業加快產能替代的速度。
外資獨資品牌的「准生證」
除了造車新勢力之外,還有一個獲利者,那就是外資品牌。
長期以來,國內汽車產業「市場換技術」的政策一直被詬病不已,市場被拿走了,技術卻沒換來。「沒有德國工程師的允許,中國工程師不能改動一個螺絲釘」的故事也被廣為傳播,引為笑談。隱藏在故事背後的,是外資廠商並不願意把技術輕易地讓渡給中方,畢竟誰會想在本已擁擠的市場上再多一個競爭對手?世界上並沒有那麼多蘇聯老大哥,可以毫無保留地將本國整套工業體系援助給他國。
面對對技術如飢似渴的中方合作夥伴,外資品牌很難不在心裡多幾層顧慮。隨著國內汽車產業的進一步開放,股比限制政策按著時間表逐步取消,外資車企們又面臨著新的問題:在股比限制完全取消後,要在中國市場進行多深的投入?根據原有規定,建立新的獨資企業需要配套研發團隊,這是否會增加各類技術機密泄露的風險?
目前國內已經出現外資獨資的汽車企業:特斯拉是第一家外資獨資的新能源汽車車企,四川現代是第一家外資獨資的商用車車企。要不要跟進成為了其他外資廠商頭疼的問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修改稿解決了這一問題,外資廠商們只需要在國內建立製造廠,無需配套技術開發團隊。這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外資廠商的知識產權利益。可以說,這是外資獨資新能源汽車品牌的「准生證」。
我們不排除這份修改稿徵求了外方的意見,甚至可能是外方推動了這份修改稿的出台,但這並不妨礙這份修改稿是更多地有利於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
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的進一步開拓需要外資品牌產品的協助。目前國內新能源汽車市場主要以運營市場為主,超過80%的新能源車輛用於運營用途,私人汽車市場佔比很少。外資品牌的大規模進入國內市場,有利於利用外資品牌的品牌效應,打開私人新能源汽車市場。
中國新能源車企並不懼怕外資品牌。從船夫哥「分分鍾造出特斯拉」開始,中國新能源車企們就一直信心滿滿。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占據全球市場的50%,中國新能源自主品牌占國內市場份額超過80%,這是工信部敢於放開政策限制的底氣。
總而言之,《修改稿》的發布,將大力推動純製造企業的發展與興旺,有利於推動產能合理重組,促進汽車向模塊化設計與製造發展,加快產業分工的進一步細化,有利於汽車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⑦ 公開徵求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意見
為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公告)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2016年9月12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我部裝備工業司。
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
郵編:100804
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
傳真:010-66013708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12日
附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⑧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的第三章 准入條件及管理
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應當是《公告》內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四)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五)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
(七)建立與所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零部件采購體系。
(八)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技術規范、車輛產品定型試驗規程、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准入條件》)見附件2。
新能源汽車除了應當符合有關常規汽車產品的檢驗標准外,還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專項檢驗標准,具體見《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准目錄(收錄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符合《准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可以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指與《公告》中已有的常規汽車相同類別的產品,下同)。
符合《准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可以改裝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其中具備底盤生產條件的,可以自製底盤,但自製底盤僅限於本企業自用。 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條件:
(一)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准、規定。
(二)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申請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見附件4)。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及售後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三)企業按照《准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四)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的項目核准或備案手續。
(五)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項材料。 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注冊商標、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情況簡介,包括對採用的新技術、新結構的原理的說明並附有關佐證材料。
(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七)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的企業標准或技術規范,以及檢驗規范(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於起步期或發展期技術階段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後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對售後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
(二)對擬銷售區域的說明,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於示範運行區域、范圍的批准文件。
(三)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說明(僅適用於起步期產品)。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的企業,當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產品類別與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不同時,應當提交本規則第十一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當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方案或者技術來源有變化時,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產品准入,提交本規則第十二條要求的材料,並說明新申請產品與已獲得准入產品的主要區別。 生產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按照售後服務承諾的內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後服務;應當為每一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並跟蹤汽車運行情況,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
生產起步期產品的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範運行報告,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後,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准。
⑨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的第一章 總則
本規則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准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款所定義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國家和行業標准完善程度以及產業化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
起步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尚處於前期研究階段,缺乏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尚未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發展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基本明確,國家和行業標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成熟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清晰,產品技術和生產技術成熟,國家和行業標准基本完備,可以進入產業化階段的產品。 對處於不同技術階段的產品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產品只能進行小批量生產,且只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進行示範運行,並對全部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只能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銷售、使用,並至少對20%的銷售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汽車產品相同。
具體技術階段劃分見《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適用)》(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