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子車位買賣
不是話不劃算的問題:你如果買了只考慮出租你就算算車位多少錢買進的多少錢出版租的,收益比權值不值。你買車的這筆錢如果放銀行或者做其他投資的回報率是否比計程車位高或者低。還有你所在小區的車輛情況,車位是否有升值空間,現在的車位將來是否能高價出手,如果覺得合適就可以買,目前大城市的車位是非常緊俏的。
㈡ 宜都市地中海一期房子沒有車位嗎
宜都市地中海一期房子沒有車位
是以後就有車位
畢竟還沒有建好
建好以後就會規劃車位
㈢ 安置房的車位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㈣ 期房車位交房前買還是後買
期房買車費是。交房前買還是交房後買這個你要問問當地的售樓部。因為每個地方的要求不一樣,畢竟車位緊缺。
㈤ 可以在不同期的房子那邊買車位嗎
這個車位如果有人賣那就還是可以的,不同期的買車位的。
㈥ 小區很大分為幾期,車位可以賣給其他期嗎
「小區」的概念,是基於土地使用權屬的「地塊」概念之上建成的房屋群體。意即開發商是整塊地拿下該地塊的(科普一下:由一條封閉的「規劃紅線」圍成的區域稱之為「一幅地」,並賦予一個地塊編號)。
因該地塊面積大,開發商在上分成若干期來開發建設,通俗地講,就是這小區里的樓,有的建成的早些,有的竣工晚些,竣工有先後、買賣也有先後,內部命名為一期二期,這都法規允許的。但它們都同屬一個小區(因為都處於一條封閉紅線范圍內)。從理論上講,一個小區配備的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公共區域,都該歸這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成為業主可以有先有後,但不影響共有性質。鑒於此,毋庸置疑,你提的車位問題就不成為問題了。
但是,值得特別提示的是,有的開發商拿到的土地是相鄰的幾塊,即規劃部門已經事先將「大餅」切割好了,只是你(開發商)一口氣全買下了這幾塊地。然後開發商每期開發一個塊地塊,且將第一塊地的名稱冠名為「#####一期」,第二期開發的那地塊冠名為「#####二期」。
需強調的是,本質上,它們本不屬於一個地塊,不構成一個小區。所以,買下「####二期」某套房子的業主,自然不能去買坐落於「####一期」區域里的車位了。國家規定的原則是,可交易的產權車位,只能賣給本小區的業主。
㈦ 在一個小區一期買了房子,因為沒有車位賣了,但是三期開盤又有車位了,請問一期的業主能去三期買車位么
可以,但是你怎麼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