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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車不防撞

發布時間:2021-03-17 01:15:32

⑴ 車輛拉著拖掛房車算是違法嗎

首先要確定一點,拖掛房車要不要掛牌照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什麼是機動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3.2規定:機動車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有軌電車、特型機動車和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但不包括雖有動力裝置但最大設計車速、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

拖掛式房車顯然屬於機動車的范疇,因此必須要掛牌照才能上路行駛。

拖掛房車都能通過登記而獲取牌照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只有工信部審核批準的正規機動車生產廠家將車型申報公告並通過後才能出具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所以沒有資質的小廠家生產的拖掛式房車只能放營地使用,不能上路行駛。

以上是比較明確的事情,大多數情況下不存在什麼爭議,而真正有爭議的是下面幾個問題。

一、駕照問題。

爭議最大的是持什麼駕照可以駕駛拖掛房車的問題。有人說是C本,有人說是B本,有人說是A2本,說A2本的有情可原,因為它有點像半掛車,而說B本的就純屬扯淡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6條規定: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什麼是「小型載客汽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第4條表1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中規定:汽車分為載客汽車和載貨汽車,載客汽車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小型載客汽車的定義是「車長小於6000mm且乘坐人數小於或等於9人的載客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客汽車。」什麼是微型載客汽車呢?「車長小於或等於3500mm且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於或等於1000mL的載客汽車。」

什麼是「旅居掛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2.2.3.1規定:旅居掛車是指「能夠提供活動睡具的中置軸掛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3.4規定:旅居掛車是指「裝備有睡具(可由桌椅轉換而來)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於旅行宿營的掛車,包括中置軸旅居掛車和旅居半掛車。」

那麼什麼是中置軸掛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2.2.3規定:中置軸掛車是指「牽引裝置不能垂直移動(相對於掛車),車軸位於緊靠掛車的重心(當均勻載荷時)的掛車,這種車輛只有較小的垂直靜載荷作用於牽引車,不超過相當於掛車最大質量的10%或1000N的載荷(兩者取較小者)。其中一軸或多軸可由牽引車來驅動。」本條款經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於2002年9月24日以國標委工交函[2002]56號文批准,修改「1000N的載荷」為「10000N的載荷」。

A2本的駕駛證能駕駛什麼車呢?

201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郭聲琨簽署的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台的關於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權威行政法令,其中准駕車型及代號表中A2本(牽引車)的准駕車輛為「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及B1、B2、C1、C2、C3、C4、M」

什麼是汽車列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4規定:「汽車列車由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牽引掛車組成,包括乘用車列車、貨車列車和鉸接列車。」

什麼是乘用車列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4.1規定:「乘用車列車是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組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4.16.2規定:組成乘用車列車的中置軸掛車應符合以下要求:A)中置軸掛車的總質量應小於或等於2500kg;B)中置軸掛車應裝備符合標准規定的連接裝置;C)總質量大於750kg的中置軸掛車應裝備制動系統。

掛車按重量分幾種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第4條表1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中規定:掛車分為重型、中型、輕型。輕型掛車是指「總質量小於4500kg的掛車」。

答案逐漸清晰,敲黑板,注意了:A2本准駕「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不含「輕型」,而小型載客汽車牽引旅居掛車屬於輕型汽車列車,是有關部門制定A2駕照準駕車型時明確規避的車型。因此駕照種類還是按拖掛的主車分類。

有人說:「轎車拉房車的話,轎車的性質就成了牽引車,必須按牽引車的駕照執行。」咱們還是引用法律法規和國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第5條表2《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中的內容,汽車分為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載客汽車術語中沒有「牽引車」三個字,載貨汽車分類里有「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其他再沒有見過這三個字。因此嚴格意義上講只有載貨汽車才有「牽引車」的明確定義,而載客汽車無論是否牽引拖掛式房車都不能定義為「牽引車」這是國家標准,不是我說的,也不是哪個個人有權自作主張定義的。

換句話說,駕駛一個不牽引半掛車斗的牽引車頭必須持有A2本而不是C本,因為無論是否牽引都改變不了它的載貨汽車牽引車性質,同樣駕駛一個拉房車的小型載客汽車也改變不了它的載客汽車性質,因此還是C本駕駛。

二、拖車鉤改裝合法性。

這里不提房車的改裝,只說拖車鉤改裝的合法性。先上法律: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拖車杠一般採用4~6mm厚的方管或圓管為主材,按照車尾特殊造型定製而成,比原車1mm左右厚度的壓型板防撞梁結實得多,加裝後顯然具備防撞能力,因此可以明確定義為防撞裝置。國家規定這種改裝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顯然是合法的。

有人說:「改變了車的外形參數,屬於非法改裝。」引用法律前我先反問一句「加裝的防撞裝置如果不比原車大或者長還怎麼防撞啊?」還是拿法律說事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註解與配套》中解釋,對於機動車的結構、構造和特徵,並不是一概不能改變,而只是不能擅自改變。如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改裝車型、改變車身顏色,則需要到機動車登記部門提出申請,在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明後,就可以按照審批證明記載的事項對機動車進行改變,並在改變後向機動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有些不需要申請可以直接改裝的項目就是《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三種情形。

上述第一款中「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說的是比如原來車是硬頂的,要改裝成敞篷的;或者原本四個車輪要改成六個車輪。這是對車輛本身的改動,明令禁止。而加裝防撞裝置,屬於給機動車添附配件,不屬於改變機動車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所以,加裝拖車鉤是沒有問題的。

三、主車牽引資質。

小型載客汽車機動車行駛證上有「准牽引總質量」一欄,有些交警拿這個說事兒,說沒標注的不允許牽引拖掛房車。首先,行駛證上不僅這一欄是空的,上面「核定載質量」也是空的,難道不能載東西嗎?載質量=總質量減去整備質量,總質量和整備質量都有,難道核定載質量不會算嗎?顯然不是。事實是這套行駛證的模板中這兩項是給貨車行駛證准備的,載客汽車根本沒有統計和登記過,不代表沒有這個能力。

還是拿法律說事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連牽引個故障車都沒說要牽引資質的事兒,那麼牽引個合法合規的完好的拖掛式房車怎麼非得要牽引資質呢?牽引資質根本就是貨車才有的,不懂裝懂的人才生搬硬套在乘用車上呢。

另外,如果「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里根本就沒有對「硬連接牽引裝置」進行細化規定尚且合法,那麼有國標規定的拖車鉤是不是更合法呢?

詳細內容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25980-2010/ISO1103:2007《道路車輛旅居掛車和輕型掛車的連接球尺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25988-2010/ISO3853:1994《道路車輛牽引旅居掛車或輕型掛車的牽引連接裝置機械強度試驗》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5053.2-2006/ISO1724:2003《道路車輛牽引車與掛車之間電連接器7芯12V標准型(12N)》。

以前沒有拖掛式房車時各大車企對乘用車牽引質量問題都沒有概念,2018年1月1日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4.15.6首次規定:

具備牽引功能的乘用車,應在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對以下事項加以說明:

——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按中置軸掛車有無制動兩種情形分別描述);

——配備的電連接接頭對應的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准號,及各接線的功能;

——配備的連接球頭對應的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號;

——附加後視鏡及支架的安裝位置;

——允許牽引的中置軸掛車的尺寸限值;

——乘用車與中置軸掛車的制動系統連接要求及安裝和操作說明;

——乘用車列車的駕駛人員要求;

——乘用車列車在行駛中的注意事項。

看好了,是「首次」出現這樣的詳細規定,因此2018年以前生產、銷售、登記的乘用車是不可能有這些數據的,要尊重現實。

另外本條款還規定:4.15.7旅居掛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註明連接裝置對應的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號,並明示車輛行駛過程中旅居室內不得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15.7規定:本標准較GB7258-2012新增的涉及車輛結構及安全裝置的技術要求,以及4.4.3.5中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核定成員數小於或等於56人的要求,不適用於本標准實施之日前出廠的機動車。

也就是說這個在說明書里標注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的規定作為一種技術要求,不適用於2018年1月1日以前出廠的乘用車,因此管理部門無權要求以前登記的乘用車具備「准牽引總質量」這一欄的數據。

另外大家可以看一看今年登記的車輛行駛證這一欄到底是「0」還是確切的數字,或是以前的「--」。如果依舊是「--」,說明車管所還是不登記准牽引總質量,跟消費者無關。

四、高速公路和市區限行規定。

經常遇到高速公路不讓拖掛式房車上路的事情,問管理人員為什麼,他們也說不清楚,只是說領導說不讓上。我現在來告訴你領導為什麼不讓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表明的最高時速是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你的領導肯定是把輕型中置軸旅居掛車歸類為全掛拖斗車了。國家相關部委早就知道你領導要犯這樣的錯誤,因此2015年4月8日由公安部下達了《關於規范旅居掛車上路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5]134號,明確規定拖掛房車上路的合法權益。這個通知在網上有很多網友分享,但是在公安部官網上查不到。不要緊,小暢專門找公安部官網警事咨詢里詢問了,查詢碼8160171750,有興趣的可以自己查,絕對真實有效。只要你在中國境內上高速,把這條給他看,肯定讓你過。如果他說「我們這里沒執行著這個文件」,請按瀆職罪報警。

有時候在大中城市外環會遇到攔截黃牌貨車的,不讓進市區。旅居掛車雖然是掛的黃色牌照,但不屬於貨車,不在攔截范圍之內。有些地方有限行措施,每天限行兩個尾號或者5個尾號,旅居掛車都不在限行車輛類型範圍內,只要你的主車不違規就可以了。小暢至今未獲悉那個城市對旅居掛車出台過任何限制性交通管制措施。

除了這四點爭議比較大的問題之外,小編還搜羅了一些網友經常提出的問題。

多大的拖掛房車允許上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4.1.1.2表2其他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規定:中置軸、牽引桿掛車的長度限值為12000mm,寬度限值2550mm,高度限值4000mm,其中車廂長度限值為8000mm(中置軸車輛運輸掛車除外)。乘用車列車的長度限值為14500mm,寬度限值2550mm,高度限值4000mm。

高速公路如何收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准JT/T 489-2003《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5.2規定:當單車拖拽另一輛掛車時,該組合車輛的車型按照高於主車一個類別的車型分類標准執行。

其他:

根據2018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中對於乘用車列車的規范性條款,摘抄如下:

3.2.1.1乘用車釋義:設計和製造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它可以裝置一定的專用設備或器具,也可以牽引一輛中置軸掛車。

3.3.2中置軸掛車釋義:牽引裝置不能垂直移動(相對於掛車),車軸位於緊靠掛車的重心(當均勻載荷時)的掛車,這種車輛只有較小的垂直靜載荷作用於牽引車,不超過相當於掛車最大質量的10%或 10000N的 載荷(兩者取較小者)。其中一軸或多軸可由牽引車來驅動。【GB1589-2016,定義3.13】

3.3旅居掛車釋義:裝備有睡具(可由桌椅轉換而來)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於旅行宿營的掛車,包括中置軸旅居掛車和旅居半掛車。

3.4.1乘用車列車釋義: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組合。

4.1.2表一備注b乘用車、旅居車可不標發動機最大凈功率轉速,但還應標明發動機排量,乘用車具備牽引功能時還應標明最大允許牽引質量。

4.4.6.3旅居掛車不核定乘坐人數。

4.5比功率釋義:發動機最大凈功率(或0.9倍的發動機額定功率或0.9倍的發動機標定功率)與機動車最大允許總質量之比。

4.7.4旅居車和旅居掛車旅居室內的專用裝備設施應明示相應的安全使用規定。

4.15.6具備牽引功能的乘用車,應在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對以下事項加以說明:

——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按中置軸掛車有無制動兩種情形分別描述);

——配備的電連接接頭對應的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准號,及各接線的功能;

——配備的連接球頭對應的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號;

——附加後視鏡及支架的安裝位置;

——允許牽引的中置軸掛車的尺寸限值;

——乘用車與中置軸掛車的制動系統連接要求及安裝和操作說明;

——乘用車列車的駕駛人員要求;

——乘用車列車在行駛中的注意事項。

4.15.7旅居掛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註明連接裝置對應的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號,並明示車輛行駛過程中旅居室內不得載人。

4.16乘用車列車的特殊要求

4.16.1組成乘用車列車的乘用車應符合以下要求:

A)乘用車車寬應大於或等於1650mm;

B)乘用車應裝備防抱制動裝置(ABS);

C)乘用車應裝備符合標准規定的電連接接頭,乘用車到掛車輸出端的電路容量應大於或等於20A;

D)乘用車應裝備符合標准規定的A50連接球頭,連接球頭應位於車輛縱向中心線上(偏差應小於或等於10mm)。

4.16.2組成乘用車列車的中置軸掛車應符合以下要求:

A)中置軸掛車的總質量應小於或等於2500kg;

B)中置軸掛車應裝備符合標准規定的連接裝置;

C)總質量大於750kg的中置軸掛車應裝備制動系統。

4.16.3乘用車列車應符合以下要求:

A)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電連接器、電纜線的型號和尺寸相互匹配;

B)對於全輪和後輪驅動的乘用車,中置軸掛車總質量與乘用車整備質量的比小於或等於1.5;對於前輪驅動的乘用車,中置軸掛車的總質量與乘用車整備質量的比小於或等於1.0;

C)對於無制動的中置軸掛車,掛車總質量與乘用車整備質量的比值小於或等於0.6;

D)所有車輛牽引支架配備安全鏈,以保證在列車制動前掛車和牽引車不能分離且掛車具備一定的轉向能力;

E)作用在連接裝置上的垂直載荷同時滿足:

——大於或等於乘用車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的4%且大於或等於25kg;

——小於或等於乘用車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的10%且乘用車後軸軸荷小於或等於允許軸荷。

F)乘用車列車的比功率大於或等於20kw/t;

G)不使用任何工具即可安全地連接或者斷開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

H)中置軸掛車的轉向、制動等信號與乘用車的信號一致。

8.4旅居掛車可不粘貼車身反游標識。

8.6.10a)由中性點絕緣關系供電的旅居車和旅居掛車應配備良好的接地系統,其接地電阻應小於或等於50Ω,旅居車廂及用電設備均應進行接地保護。

上述法律條款及國標均為現行,有據可查。

⑵ 購買房車後需不需要再改裝

在中國的話,房車畢竟屬於小眾,有時候連小眾都算不上,房車這個東西算是冷門,改裝的倒是有,不知道兄弟是什麼車去改裝,我倒是知道有個改裝的,你在網上搜搜東達和邁赫力吧! 什麼是改裝房車

改裝房車其實一般時有兩種情況:一是指專門生產房車的改裝廠家,他們用國家鑒定合格的發動機、底盤或總成,重新設計、改裝與原車型不同的車,並且享有旅居車公告;二是已有牌照的車,為了某種使用目的,在原車總成的基礎上進行改裝的房車,一般這種改裝房車是沒有旅居公告的,是不能上路的。

 改裝房車合法嗎

對於喜歡房車的人,特別是熱愛改裝的人,都會有改裝房車的體驗或者想法,但是很多人並不知道改裝房車到底合不合法,其實,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於改裝房車在改裝方面是有明確規定哪些是可以改的,哪些是不可以改的!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改裝房車也不例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弄清相關規定允許我們改什麼,否則很難通過汽車年檢或者相關檢查。新修訂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只是簡化了手續,對改裝略有放寬,但是同樣不意味著機動車能隨意改變車輛登記時的結構和參數。



 改裝房車需要什麼手續

這個需要去當地的車管所備案的,不然是不可以上路的,先走申請的手續流程。

 我們可以怎麼改裝房車

1、車身顏色

車身顏色一直是我們可以更改的區域。除了更改為消防專用紅,工程搶險專用黃和國家行政執法專用的上白下藍色之外,在更改顏色後的十日內,到車輛所在地的車管所進行變更登記即可。只不過要求整個車身的顏色不超過兩個。而對於車身貼紙、機動車噴塗、粘貼標志或者車身廣告等,只要不超過車身的30%就可以通過相關檢查。相對於車輛發動機而言,只要不更改其登記的型號以及品牌,並且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基本就可以通過車管所的審批。對於微型、小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保險防撞裝置,只要保證安全、穩固、不影響駕駛便可以免於登記。

另外,嚴格意義上而言,由於可以比較快速地更換車身顏色

、防撞裝置

根據《機動車登機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可以免於變更登記。

《規定》實施一年以來一直沒有解讀細則出台,這里的防撞裝置並非前後保險杠這樣的裝置,而是指越野車防護杠這樣的東西。吶,就是這個啦,只要加裝得安全,穩固,不影響正常行駛安全就不用去備案啦。

⑶ 沒防撞鋼梁的車怎麼評上五星級,國家為什麼不強制規定必須安裝合格的前後防撞鋼梁呢

目前的測試標准對後部撞擊沒有要求,所以很多車型就在後防撞樑上偷工減料。

⑷ 汽車前鏟算不算防撞裝置

你好,這個加裝算是防撞裝置。

⑸ 為什麼現在的私家車都不裝保險杠了

你說的是奧托的那個吧,那是自願安裝的,而且不防撞。

⑹ 大巴改房車可以私人擁有嗎合法嗎

這是不可以的,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2、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6)房車不防撞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時指出以下情形可以修改機動車內外構造,但是需要先登記: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⑺ 麵包車改裝成房車違法嗎

違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機動車登記規定》相關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車身顏色、使用性質等有改動的,應當按規定到車輛登記地車輛管理所進行變更登記。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7)房車不防撞擴展閱讀: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對社會產品和服務的個性化需求也越來越多,由此催生的「定製經濟」也越來越火,汽車改裝就是其中之一。

車主對自己的愛車進行合法改裝,彰顯個性、滿足個人需求,無可厚非。但是,所有的改裝必須在安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在此提醒每一位有改裝需求的車主:改裝前認真查閱法律法規,確定可以改裝的項目。最好交由手續齊全的專業改裝企業來改裝。

⑻ 汽車廠家為什麼不安裝防撞緩沖器

你所說的防撞緩沖器,就是那種貼在車門等各個角落上的橡膠條吧,這類東西不是所有人都能喜歡的,很多人會覺得貼上去會使車看起來很廉價,另外廠家也能節約汽車的製造成本。

⑼ 自行組裝房車有法律依據嗎

可以的,但不能上路。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一、小型、內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容裝置;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於非法改裝。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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