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登極大典」和「登基大典」有什麼區別
1.<新華詞典>,商務印書館1988年修訂版,新華詞典編篡組 169頁,在"登"字條下,"登基"條目."皇帝即位." 414頁,在"即"字條下,"即位"條目."指封建統治者登基做君主." 2.<辭海>(縮印本),上海辭書出版社1999年版,辭海編輯委員會 2186頁,在"登"字欄下無"登基"條,僅"登極"條: (1)登上屋頂或高處,<莊子.則陽>"其鄰有夫妻臣妾登極者." (2)指皇帝即位.錢起<歸義寺題震上人壁>詩:"堯皇未登極,此地曾隱霧." 到了這兒,我想已經夠明白了." 登極"的用法當時比現在廣泛!登極是後者是形容詞 !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登基」與「登極」 課本第94頁說:「袁世凱身著大元帥禮服,乘八人抬的彩轎進殿,登上寶座宣誓就職,儼然是皇帝登極的排場。」有讀者查閱了《現代漢語詞典》,「登基」即帝王即位。「登極」同「登基」。於是,他認為「教科書所用之詞豈不拐了一彎,既生僻又使得學生去費時去查,此乃多此一舉也。」 然而,我們卻不這么認為。「登極」與「登基」,都是指皇帝即位,恐怕不好說「登基」是正稱,「登極」就「拐了一彎」。這就如「晚飯」與「晚餐」,大家都用,你能說用「晚餐」就「拐了一彎」嗎?就是「多此一舉」嗎?「登基」與「登極」,過去都常用。你可能早就知道「登基」的意思,而不知道「登極」是「登基」的同義詞,就認為課本用「登極」是「拐了一彎」。可有人也可能早就知道「登極」的意思,而不知道「登基」是「登極」的同義詞,他還會認為課本用「登基」是「拐了一彎」呢!學習本來就是一種艱苦的勞動,用點時間,翻一下詞典,解決一個問題,這本身就提高了自己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增長了知識,有什麼不好呢?至於說「出力不討好」,更站不住腳。詞彙是表達思想的工具,學會用兩個詞彙表達同一件事,總比只會用一個詞彙表達這件事好。另外,讀者也不能要求作者非要用某個固定的詞彙去表達某件事不可。比如說,我們講袁世凱竊取了辛亥革命的果實,難道我們就不能講袁世凱篡奪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嗎?這種苛刻的要求跟我們要努力發展學生思維能力的教育目標是背道而馳的。
希望採納
B. 登極峰做青春強者的下聯
上聯:登極峰做青春強者
下聯:入深山為歲月死人
上聯:登極峰做青春強者
下聯回:望空山來壯答志英雄
上聯:登極峰做青春強者
下聯:入深山無歲月英雄
上聯:登極峰做青春強者
下聯:落盡山將歲月漢子
上聯:登極峰做青春強者
下聯:上至月將風雨人生
上聯:登極峰做青春強者
下聯:落盡山為白發英雄
上聯:登極峰做青春強者
下聯:落盡月將寂寞英雄
上聯:登極峰做青春強者
下聯:入深山來風雨人生
C. 順治帝登極詔
詔曰:「我國家受天眷佑,肇造東土。列祖創興宏業,皇考式廓前猷,遂舉舊邦,誕膺新命。迨朕嗣服,越在沖齡,敬念紹庭,永綏厥位。頃緣賊氛洊熾,極禍中原,是用倚任親賢,救民塗炭。方馳金鼓,旋奏澄清,用解倒懸,非富天下。而王公列辟文武群臣暨軍民耆老合詞勸進,懇請再三。乃以今年十月乙卯朔,祗告天地宗廟社稷,定鼎燕京,仍建有天下之號曰大清,紀元順治。緬維峻命不易,創業尤艱。況當改革之初,爰沛維新之澤。親王佐命開國,濟世安民,有大勛勞,宜加殊禮。郡王子孫弟侄應得封爵,所司損益前典以聞。滿洲開國諸臣,運籌帷幄,決勝廟堂,汗馬著勛,開疆拓土,應加公、侯、伯世爵,錫以誥券。大軍入關以來,文武官紳,倡先慕義,殺賊歸降,亦予通行察敘。自順治元年五月朔昧爽以前,官吏軍民罪犯,非叛逆十惡死在不赦者,罪無大小,咸赦除之。官吏貪賄枉法,剝削小民,犯在五月朔以後,不在此例。地畝錢糧,悉照前明會計錄,自順治元年五月朔起,如額徵解。凡加派遼餉、新餉、練餉、召買等項,俱行蠲免。大軍經過地方,仍免正糧一半,歸順州縣非經過者,免本年三分之一。直省起存拖欠本折錢糧,如金花、夏稅、秋糧、馬草、人丁、鹽鈔、民屯、牧地、灶課、富戶、門攤、商稅、魚課、馬價、柴直、棗株、鈔貫、果品及內供顏料、蠟、茶、芝麻、棉花、絹、布、絲釂等項,念小民困苦已極,自順治元年五月朔以前,凡屬逋征,概予豁除。兵民散居京城,實不獲已,其東中西三城已遷徙者,准免租賦三年;南北二城雖未遷徙,亦免一年。丁銀原有定額,年來生齒凋耗,版籍日削,孤貧老弱,盡苦追呼,有司查覈,老幼廢疾,並與豁免。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徭役;八十以上者,給與絹釂米肉;有德行著聞者,給與冠帶;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者,官與給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司諮訪以聞。故明建言罷謫諸臣及山林隱逸懷才抱德堪為世用者,撫按薦舉,來京擢用。文武制科,仍於辰戌丑未年舉行會試,子午卯酉年舉行鄉試。前明宗室首倡投誠者,仍予祿養。明國諸陵,春秋致祭,仍用守陵員戶。帝王陵寢及名臣賢士墳墓毀者修之,仍禁樵牧。京、外文武職官應得封誥廕敘,一體頒給。北直、河南、山東節裁銀,山西太原、平陽二府新裁銀,前明已經免解,其二府舊裁銀,與各府新舊節裁銀兩,又會同館馬站、驢站館夫及遞運所車站夫價等銀,又直省額解工部四司料銀、匠價銀、磚料銀、麻銀、車價銀、葦夫銀、葦課銀、漁課銀、野味銀、翎毛銀、活鹿銀、大鹿銀、小鹿銀、羊皮銀、弓箭撒袋折銀、扣剩水腳銀、牛角牛筋銀、鵝翎銀、天鵝銀、民夫銀、椿草子粒銀、狀元袍服銀、衣糧銀、砍柴夫銀、搬運木柴銀、抬柴夫銀、蘆課等折色銀、盔甲、腰刀、弓箭、弦條、胖襖、褲、鞋、狐麂兔狸皮、山羊毛課、鐵、黃櫨、榔、桑、胭脂、花梨、南棗、紫榆、杉條等木、椴木、桐木、板枋、冰窖物料、蘆席、蒲草、榜紙、赩罈、槐花、烏梅、梔子、筆管、芒帚、竹掃帚、席草、粗細銅絲、鐵線、鍍白銅絲、鐵條、碌子、青花棉、松香、光葉書籍紙、嚴漆、罩漆、桐油、毛、筀、紫、水斑等竹、實心竹、棕毛、白圓藤、翠毛、石磨、川二朱、生漆、沙葉、廣膠、焰硝、螺殼等本色錢糧,自順治元年五月朔以前逋欠在民,盡予蠲免,以蘇民困。後照現行事例,分別蠲除。京師行商車戶等役,每遇僉役,頓至流離,嗣後永行豁除。運司鹽法,遞年增加,有新餉、練餉雜項加派等銀,深為厲商,盡行豁免,本年仍免額引三分之一。關津抽稅,非欲困商,准免一年,明末所增,並行豁免。直省州縣零星稅目,概行嚴禁。曾經兵災地方應納錢糧,已經前明全免者,仍與全免,不在免半、免一之例。直省報解屯田司助工銀兩,亦出加派,准予豁除。直省領解錢糧被賊劫失,在順治元年五月朔以前,一並豁免。山、陝軍民被流寇要挾,悔過自新,概從赦宥,脅從自首者前罪勿論。巡按以訪拿為名,聽信衙蠹,誣罰良民,最為弊政,今後悉行禁革。勢家土豪,重利放債,致民傾家盪產,深可痛恨,今後有司勿許追比。越訴誣告,敗俗傷財,大赦以後,戶婚小事,俱就有司歸結,如有訟師誘陷愚民入京越訴者,加等反坐。贖鍰之設,勸人自新,追比傷生,轉為民害,今後並行禁止,不能納者,速予免追。惟爾萬方,與朕一德。播告遐邇,咸使聞知。」
D. 極星戶外的里程碑
2000 登山家尼瑪次仁穿著極星羽絨裝備攀登珠峰,極星成為第一個超越8000米的民族品牌;
2003 王天漢穿著極星專業裝備連續三年攀登梅里雪山;
2004 極星贊助馬一樺和曾山(JON OTTO)首登四川四姑娘山幺妹峰(6250米);極星獨家贊助中國漂流探險隊成功漂流美國科羅拉多大峽谷;
2005 中日女子珠穆朗瑪峰探險隊穿著極星專業裝備攀登珠峰 ;中國重測珠峰高度測量隊穿著極星專業裝備登頂珠峰,見證珠峰新高度8844.43米得誕生;
2006 極星贊助中國科考隊員王自磐教授等隨德國極星號科學考察船到南極考察;極星裝備與業余登山隊員陳思齊、金飛彪、金飛豹成功登頂珠峰,宣告普通人攀登珠峰的夢想不是夢;
2007 夢想計劃啟動,極星贊助楊春風、安少華、袁瑋等人成功登頂珠峰,極星品牌第三次站在地球之巔;飛躍阿爾卑斯完成西藏啟孜峰登山滑雪;
2008 極星贊助北京日報特約記者王天漢赴珠峰采訪,共同傳播和頌揚奧運精神;
2009 再次完成珠峰登極,極星贊助女性自由攀登者孫延輝成功登頂珠峰;
2010 江蘇金馬登山俱樂部胡傑等人穿著極星專業裝備登頂珠峰,再次見證「專業、安全、舒適、價值」的品牌理念;
2011 極星川藏登山隊貢嘎山區冬攀考察,為國人首登貢子峰做准備 。
E. 朕八歲登極是哪首詩
不是詩,而是出自《康熙教子庭訓格言》
原文
訓曰:朕八歲登極,即只黽勉學問。彼時教我句讀專者,有張、林屬二內侍,俱系明時多讀書人。其教書惟以經書為要。至於詩文,則在其後。及至十七八,更篤於學,逐日未理事前,五更即起誦讀;日暮理事稍暇,復講論琢磨,竟至過勞,痰中帶血,亦未少輟。朕少年好學如此。更耽好筆墨,在翰林沈荃,素學明時董其昌字體,曾教我書法。張、林二內侍俱及見明時善於書法之人,亦常指示。故朕之書法,有異於尋常人者,以此。
F. 上聯:登極峰做強者揮灑青春熱血。下聯:藐滄海磨利劍再創木中輝煌。怎樣該才最工整。急求解。謝謝!
上聯:登極峰,藐滄海,揮灑青春,熱血今猶在。
下聯:舞利劍,磨干戈內,爭奪佳績,容輝煌與爾同
上聯:登極峰,藐滄海,揮灑青春熱血
下聯:舞利劍,磨干戈,爭得佳績輝煌
上聯:登極峰,藐滄海,青春熱血,只待豪情揮灑
下聯:舞利劍,磨干戈,明日輝煌,須由吾輩相爭
G. 參與某網站組織的線下活動,摔傷,該網站負責人是否要負責
以下文章轉自 極限戶外論壇南寧部落,希望你能把它仔細讀完(責任的劃分、認定細節比較復雜)
拋磚引玉,共同探討。
《戶外探險運動的風險與法律責任》
首先,我要感謝會議主辦方自治區體育局、區社體運動中心以及協辦方廣西紅樹林戶外俱樂部領導的信任與安排,有幸在此與廣西區內各路戶外運動俱樂部的領導、精英、前輩、專業人士以及愛好者會面,共商廣西戶外運動發展大計,共同探討戶外發展進程的機遇和隱患以及應對之策。目視台下上百位戶外精英,在記憶之中熟悉並能夠辯認出來的不足十人。短短十年間,真可謂長江後浪推前浪、人才輩出,可見廣西戶外運動發展之快速、之廣泛、之巨變,不得不使我感慨萬千!根據會議議程的安排,在這里主要著重對戶外運動的風險與法律責任這一法理問題進行膚淺的探討,並試圖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找出其合理規避的可能及方法。所謂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就暫且當作是拋磚引玉吧。為了突出戶外運動風險和責任的特性,在這里我就不泛談一般戶外運動了,僅談戶外探險運動這一類型,請大家見諒。
一、
概念:
1、
探險:所謂探險,一般是指到從來沒有人去過或很少有人去過的艱險地方去進行考察活動。具體到戶外運動,可以擴展為在旅遊建成區或開放區以外的自然環境中開展具有潛在危險和不測危害的戶外運動項目,包括但不僅限於:原始叢林沙漠雪原穿越,高山特高山攀登,溪流峽谷溯源漂流、天坑洞穴探索、海岸岩崖攀越等等。
2、
風險:是指可能發生的、潛在的不可准確預知和完全防範的危險或危害。在戶外探險運動中,是指依一般參與者的認知能力雖可預見,但卻難以准確判斷其發生和結果的危險或危害。如雷擊、岩崩、山洪、滑墜、踏空、溺水、蛇咬等等。在空曠的河灘上冒雨泅渡,有可能發生雷擊,但在什麼時刻擊、擊誰?是傷還是死?在森林草叢中穿越,有可能被蛇咬蟲叮,但叮咬誰?有毒沒毒?是死還是傷?可預見,但發生及結果沒准,就是風險。
3、
法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責任。在這里主要談民事、行政責任,尤其是民事責任。
二、
戶外探險運動的組織形式:不同類型的組織形式,具有不同的經濟和法律關系,會因此產生不同後果的風險法責。
1、
單個人;亦即所謂的獨行俠。
2、
自然人組合。又分為非營利性組合和營利性組合。非營利性組合也就是通常所說的AA制自助組合,即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公費大夥平攤、任務自助完成、風險責任自擔」規則自願組成的活動組合;營利性組合就是以個人(一個或者多個人)為活動發起人或組織者,事先公示在活動公共費用之外再向參加者另外收取其它費用,或者約定收取定額款項並不進行結算的組合,例如收取領隊費、組織費、器材使用費,或者由參加者分攤領隊公攤費,以及定額收費不退補的方式形成的組合;
3、
經營性組合。即由經營性法人或社團組織如戶外用品商店、運動用品銷售商、戶外運動俱樂部、經營性戶外網站等為發起人、組織者,公開向不特定相對人召集活動形成的組合。經營性組合包括定額收費或者不定額收費兩種情形,不管最終是否盈虧。
4、
爭議性組合。這種類型的組織形式其性質是有一定爭議的。常見的有:①、經營性戶外網站不以網站自己的名義,而是以其授權或者委任的版主的個人名義向不特定相對人發起的戶外活動;②、經營性戶外俱樂部不以俱樂部名義,而是以與其有聘用、掛靠關系的人的個人名義到各個網站、論壇上發帖召集活動(即網上釣魚),實際上由俱樂部策劃實施活動;③、有商品廣告收益(有外掛廣告代理或者虛待廣告位)的戶外活動QQ群群主以個人名義向「群眾」發起的戶外活動。這種類型的組織活動,雖然其收費不一定都具有營利性,甚至有的還具有公益性,但在法理上,這類形式的組合因涉嫌經營或營利,或者具有實際或潛在商業利益,如為了聚集潛在消費人氣,宣傳網站或某一品牌戶外用品,一般會推定為具有商業目的的組織活動。除非發起人能夠提供足夠可信的證據證明自己與網站之間、與俱樂部之間、與廣告商之間沒有任何形式的利益關系。實際上這種自證是非常困難的,包括證據採集困難、與出證人的利害關聯性、證據的單一性等,很難讓法官採信。
三、
戶外探險運動的風險類型:
從致害因素來源分類:
1、
自然力致害風險:包括氣象災害、地質災害、野生動物攻擊所造成的危害;這是戶外探險致害最常見、最多發、最不可准確預見的突發侵害。如雷擊致害、雪崩致害、山洪致害、毒蛇咬傷等。
2、
人為致害風險:包括活動的組織者、參加者因故意或過失過錯所造成的危害,包括對自身或他人造成的危害。如惡作劇使他人跌傷,過澗跳躍過猛將其他人碰倒致傷,自己失穩跌墜傷等。
3、
第三方致害風險:活動組織者、參加者以外的人或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如活動過程中因交通、住宿、飲食、向導、人畜爭紛等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危害。如包車事故傷亡、飲食不潔致病、過村穿寨被狗咬傷等。
從致害性質分類:
1、
內在致害風險(或稱首要致害風險):探險活動本身潛在的、可預見或所特有的、固有的致害風險。包括了自然力及部分人為的風險。不同的探險項目有其不同的內在致害風險。如在登極高雪山中,大雪、大風、冰雹、雪崩、嚴寒、滑墜、高反病、致盲、失溫、虛脫、迷失、導向失誤、氣象預報失誤、救援失敗等都屬於內在風險;在峽谷激流漂流中,山洪、覆舟、撞岩、溺水、失蹤、失溫、虛脫、舟友判斷或操控失誤、兩舟相撞、救援失敗等均屬內在風險。
2、
外來致害風險(或稱次要致害風險):內在致害風險之外的、由他人外加帶來的風險。如漂流中舟艇提供者提供了漏氣舟艇,登山協作提供了漏氣的氣瓶,溯溪中領隊使用了有斷裂的扁帶,等等。
3、
意外致害風險:不在內在和外來致害風險之內的,突發的根本不能合理預見的致害風險。如岩降時突然石縫里竄出一條蛇,被驚嚇松開繩鎖而墜落撞傷。
四、
戶外探險運動風險責任的法律規定及立法展望:
1、
非常遺憾,在我國至今尚未有一部單行的法律法規對戶外探險運動的風險致害責任作出明確的規范,甚至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也沒有任何一個章節或者一條具體法條是特別為了戶外探險運動的風險致害責任而量身製作的。《體育法》作為規范體育運動的專門法,沒有作出規定;《民法通則》作為民法典也沒有;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也沒有,可悲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這個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這方面的補充性規定。原以為因廣西武鳴「7.9」趙江山洪人身損害賠償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個案司法批復,這個批復的基本法理多少會納入去年12月26日頒布並於今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中,但是也沒有。戶外探險運動現已是非常熱門又普遍開展的一項群眾體育運動形式,每年參加人數累計絕不少於一億人次,幾乎成為中國特色的第一大群眾體育健身運動。而且,近年來又發生了數以百計的戶外風險事故及糾紛,但卻沒有現行法律去明確調整規范,不能不說是一大法律缺欠,又或者稱之為漏洞。在現實生活中,參與顛覆gov-ern-ment、參加黑社會組織、偶爾嫖娼的人,以及狗咬人、傳播黃段子的事少了多去了,國家卻早有定法,而且治法嚴明,由此可見我們黨領導下的立法機關不是很關心群眾性的戶外運動,的確非常偏心。當然,這是笑話了,但願國家盡早為戶外探險運動立法。
2、
對於戶外探險運動的風險致害責任,在現行的司法實踐中,只能通過參照一些法律原則性或者普適性規定去規范調整。如AA制自助探險,一般以《民法通則》第4條的「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第106條的一般侵權責任原則,第131條「過錯相抵」規定,第132條「衡平原則」等法條去裁判。對於經營性、營利性的戶外探險運動,其風險致害責任則一般參照《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條款及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6條來處理,即把經營性、營利性的戶外探險運動簡單地視為一般服務合同關系或普通旅遊消費關系,當作合同違約或者一般侵權來確定責任,造成同類型案件出現不同的法律關系認定及不同的裁判,不同類型案件卻出現相同的法律關系認定及相同的裁判結果,這是很不公平公正的。為什麼說不公平公正呢?因為戶外探險運動屬於與自然界因素及自身因素關聯性最大的高危體育運動項目,其風險突發多變、規避防範困難,後果因人而異,具有危害發生不固定、危害對象不特定,危害結果不確定的鮮明特點。此外,戶外探險運動的參加者或是通過自己的常識,或是參加行前培訓,或是被告知等方式,事先已對活動風險及風險責任承擔慣例或承責約定有了起碼的認知和判斷,最後才以各種形式的組合自願參加探險活動。這就構成了侵權法理中的「自甘冒險」行為,即明知活動有風險危害的情形存在,但卻願意冒這些風險參加活動,並甘願承受風險承責慣例或者約定的約束。「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被虎吃了也心甘」,這就是自甘冒險、風險自負的特徵,它是戶外探險運動明顯有別於一般運動項目和普通民事交往活動的本質性分界,它構成了戶外探險業界中普遍承認並自願遵從的公序良俗(國外為法,國內無法只能稱之為公序良俗)。它既不同於打檯球跑步做瑜珈,更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觀光旅遊消費服務。因此,不管其組合形式是AA制自助還是經營營利活動,只要參加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人自願參加,並對風險責任承擔慣例或約定不提出明確異議,只要不存在組織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從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民事權利自由處分原則來講,法律都應當給予充分尊重。不應不顧探險運動本身固有的風險以及承責慣例和事先約定,只要出現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就推定組織者、參加者都有過錯責任,分攤風險事件發生後的民事責任,人為製造戶外探險的「和諧」規則。從表面來看,和諧規則似乎是解決了風險受害人一方的經濟困境和精神痛苦,平抑了個案中的利益沖突,但是和諧規則沒有充分考量戶外探險運動本身固有的風險及其特點這一基本法律事實,強行調整戶外探險習慣俗成的風險承責慣例和約定,既違反了以事實為根據的司法原則和誠實信用的民事法律原則,又破壞了戶外探險風險自負的公序良俗,其後果只能是兩個:一是當事人不服,群眾不理解;二是人人自危,戶外探險運動乃至競技競賽性群眾體育活動終結,或者畸形發展。令人可喜的是,從「7.9趙江山洪人身損害賠償案」終審判決的判詞來看,雖然沒有完全採納「自甘冒險責任自負」的上訴理由,但已經認可具有一定探險性的戶外活動參加者自當認知風險並作出合理判斷,並對自身安全負有關注責任;對因自然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害結果,活動發起人以及同行隊友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承擔數額有限的衡平補償責任。而北京「北靈山雪地穿越死亡賠償案」生效判決,則基本上採信了戶外探險運動的自甘冒險通說,認定綠野戶外網站、活動發起人以及其他活動參加者對夏子意外死亡沒有過錯責任,駁回死者親屬的全部索賠訴求。但凡通過一南一北兩大戶外探險致死索賠案例,可以這么說:在AA制自助性戶外探險活動中,只要不存在組織者、參加者故意傷害或重大過失致害的情形,發生內在致害風險類型的意外事件的風險責任均由受害者自已承擔。「自甘冒險責任自負」,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並普遍採信的規則。
3、
當戶外探險運動成為全民健身運動中數一數二的活動項目,運動中風險意外發生不能完全避免並成為常見性傷害,其責任承擔糾紛又成為困擾、制約全民健身運動健康發展的時候,立法的現實性與必要性就產生了。雖然在我國什麼社會事件的處理都會「被中國特色」化,立法也不例外,但既然是立法而且是為從西方國家傳入的戶外探險運動立法,其立法基本原理和法理依據不可能完全摒棄國外既有法則,全部中國特色化。撇開意識形態來看,一是人類的行為法則具有普適性,二是同類的行為活動具有同質性,三是人類社會的一般道德價值判斷具有相似性,戶外探險作為伴隨西方全球航海貿易和內陸傳教運動而產生的活動,已經有近三百年的歷史,其風險責任的相關法律規范經歷了從公正人仲裁到法庭裁判,從司法判例到成文法,從法理通說到法律規定的淘冶焠煉,自甘冒險、責任自負規則和契約責任原則已經成為西方國家探險活動及高危體育運動法律體系的主導。在我國雖然還沒有這方面的立法,但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實施的《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明確適用國際汽聯頒發的運動法規,要求參賽者必須以填寫報名表的方式與賽事組織者締結契約,並要求參賽者必須承諾在比賽或活動過程中如發生賽手本人、賽手方的其他賽手、乘客和車組人員的死亡、受傷或財產損失的情況,將不得向國家體育行政部門、賽事組委會、贊助商、賽事委員會任命的官員、服務人員、代表、代理機構,以及參與組織、贊助比賽的有關的任何軍隊、地方機構、全體員工、公司、個人提出追究、索賠的要求;而且進入賽段或活動區域的比賽或活動中,上述保證將擴展到任何其他參賽者、服務人員及其代理機構。第十八條還規定:為了妥善處理好意外事故,所有賽事或活動組織者、承辦者必須辦理充足的社會公眾責任保險和工作人員意外傷害及醫療保險。參賽人員必須事先做好自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第三者責任保險。參加比賽或活動的車輛必須符合國際汽聯和中國汽聯的有關安全方面的技術規定,同時也必須事先辦理車輛的有關保險。《外國人登山管理辦法》中亦明確規定外國登山團隊應當與指定的國內登山協作單位簽訂登山議定書,即以登山議定書的契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理所當然,登山風險責任也應當由登山議定書所約定。汽車運動雖然不是探險運動,但同屬高危運動項目;外國人來華登山雖不等於是中國人登山,但同屬探險性質的戶外探險運動。由此可見,高危性、高風險性的體育競技和戶外探險運動的風險責任應當適用「參加者風險責任自負」、「風險責任不應向對方或第三方追究、追索」、「風險責任應由自己或者投保的保險機構承擔」規則,以及風險責任契約確定原則,已經被國家體育總局所認可並被制訂為規章或行規,這是非常可喜的一小進步!可以樂觀地說:如果有一天國家修訂《體育法》或者制訂諸如《高危體育與探險運動人身損害責任條例》之類的法律,有三個基本法理觀點是會得到採用:一是風險責任自負,二是風險責任契約化,三是風險責任向保險責任轉移過渡。
五、
戶外探險運動風險致害責任的合理規避:
戶外探險運動具有高風險性和意外事件發生不可排除性。在國家沒有制訂出明確細致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之前,圍繞風險致害責任引發的爭執乃至訴訟糾紛會不斷發生。如何在開展戶外探險運動的同時,合理規避不應當的風險責任承擔,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是擺在大家面前不容迴避的問題難題。在這里提出幾點建議,供大家共同探討和實踐嘗試:
一、對AA制自助探險活動發起人的通用性建議:
1、
只在你經常發活動倡議帖的網站發帖,註明為非召集帖,即不是向不特定人群發出活動召集。
2、
最好只相約經常一起同行的驢友出行,堅持謝絕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少年兒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歲以下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或接納其參加,則構成了事實上的臨時監護關系,一旦出險,我不用說大家都知道法律後果。在此特別要忠告那些非常熱心於組織「老少齊參陣沖頂不落人,登峰極目時童叟喜開顏」之類大部隊人馬穿越、溯溪活動的倡議者,由於你的熱心好心,無意之中已經給自己和同行人帶來了超出運動固有風險之外的風險:臨時監護人的法律責任。把未成年少年兒童帶進探險境地,單從道德角度看也是不應該的。
3、
簡單提示本次活動的基本情況和初擬的線路及行程安排,註明活動最終執行方案由同行人共同商定。
4、
特別提示本次活動的性質(AA制自助探險)以及基本風險(包括但不僅限於……),建議有意同行驢友自己收集與活動相關聯的信息(天氣、地理、地質、水文、地圖、線路、人文……等),提醒同行人攜帶必要的戶外裝備、工具、輔助器材,以及同行人有自我判斷是否中途退出活動的權利。
5、
以臨時選舉或公推的方式確定具有代理性質的活動領隊。
6、
特別警示活動過程中發生風險意外事件時適用的責任承擔方式,建議同行人購買必要的自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對營利性自然人召集戶外探險活動組織者的建議:
1、
明示活動參加者的基本條件和要求,堅決謝絕未成年人參加;營利性加入監護義務時,風險責任的承擔范圍和限度將放大。
2、
公開詳細制訂好的活動方案(強度、難度、線路、日程),明確要求參加者謹慎判斷自身健康狀況和戶外技能狀態是否適合本次活動;
3、
詳列本次活動的主要風險;
4、
公示收取活動費用的方式及其費用構成,特別明示除公共費用之外收費的數額,如領隊費、組織費等;允許參加者選擇中途退出,並承諾可退還除公攤費用以外的費用;
5、
特別提示收取額外費用所承擔的相對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事項,以及發生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內的損害事故時的賠償責任或補償責任;
6、
明示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事項(如自然力致害、第三方致害、不聽從領隊指揮擅自行動、個人自身因素致害等);
7、
要求參加者自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提供代購服務;
8、
召開行前會,再次告知活動風險和相關安全注意事項。
你需根據自己情況來判斷是屬於什麼情況,責任應該如果劃分
H. 登極與登基的區別
基和極在古代通用,到了現代才有一定的差別,就古代而言登基與登極是一回事。
I. 獨斗袁世凱,段祺瑞,張作霖三大軍閥傳奇人物是誰
有這么一個人,以一己之力,以手中的如椽巨筆,獨斗袁世凱、段祺瑞、張作霖三大軍閥,直至獻出了生命,演繹了一段令人感慨萬千的民國傳奇。他,就是邵飄萍。
邵飄萍生於1886,浙江東陽人,中國近代新聞史上著名報人、《京報》創辦者、是中國新聞理論的開拓者、奠基人,被後人譽為「新聞全才」。
民國四年(1915年)12月12日,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冒天下之大不韙,悍然頒告接受帝位,推翻共和,復辟帝制,改中華民國為「中華帝國」,並下令廢除民國紀元,改民國5年(1916年)為「洪憲元年」,史稱「洪憲帝制」。
此倒行逆施激怒了那些志在民主與共和的仁人志士,一時間天怒人怨。上海新聞界群情激昂,決定以筆為戈,對袁世凱進行口誅筆伐。然而,由誰來打響對袁稱帝的第一槍呢?大家不約而同地想到了邵飄萍。於是他們電邀邵飄萍火速歸國。邵飄萍當然不會怯陣,更無推辭,他接訊後火速回到上海,鞍馬未解,便揮動如椽巨筆,撰寫了時評《預吊登極》發於報端:「京電傳來,所謂皇帝者,不久又將登極。嗚呼!皇帝而果登極,則國家命運之遭劫,殆亦至是而極矣!但二月雲雲,尚需多少時日,各處反對之聲勢,再接再厲。所謂登極者,安知非置諸極刑之讖語乎!記者是以預吊!」
正文共計八十二字,「極」字出現了五次,由「登極」到「極刑」,尤其是「所謂登極者,安知非置諸極刑之讖語乎」之語,具有結局判若雲泥的顛覆效果,振聾發聵。游戲筆墨竟有如此之大的殺傷力,時人大呼解恨,大叫過癮之餘,盛贊邵飄萍為「文字魔術師」。
1886年10月11日,邵飄萍出生於浙江東陽紫溪村,十四歲中秀才。1906年秋,他考入浙江省立高等學堂(浙江大學前身)師范科,與後來的國民黨要員陳佈雷、邵元沖等人同學。以新聞警世,以新聞救國,以新聞記者終其身,是邵飄萍青年時代懷抱的理想。他結識了革命志士徐錫鱗,與鑒湖女俠秋瑾也有過鴻雁往來,秋瑾殉難前五天還給時年二十一歲的邵飄萍寫過一封簡訊。讀書期間,邵飄萍特別敬佩梁啟超、章太炎等文壇巨擘不懼文禍、寧鳴而死、不默而生的精神,決心效法他們,做一位仗義執言的「無冕之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