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自駕游去西藏危險嗎
問題太寬泛了,讓人提不起回答的興趣; 自駕游找有經驗的領隊,其實也沒什麼危險,去西藏一般都從成都出發,成都愛行攝在進藏戶外自駕游比較好,怕危險的話,就去問下。
Ⅱ 戶外運動俱樂部經營范圍
1、組織等各類戶外運動,范圍是登山、定向、戶外拓展、攀岩、野營、溪谷運動、徒步穿越、探洞、漂流、郊遊
2、銷售相關產品、范圍是帳篷、背包、背囊、登山鞋、戶外服裝、運動眼鏡、自駕休閑裝備、帳篷、睡袋、防潮墊、野營裝備、書籍等。
(2)自駕戶外領隊擴展閱讀
組織形式
戶外俱樂部一般分為領隊和隊員。領隊即為組織活動的人,隊員是參加活動的人。每個俱樂部的人員,通常聚集在QQ群、微信群、8264等平台上作為交流工具。組織和參加戶外活動是戶外俱樂部存在的必要條件。
隨著發展,戶外俱樂部逐步分化為AA和商業兩種不同類型的俱樂部。AA俱樂部本著平等互助的原則,大家共同分擔參加戶外活動的風險和財力,俱樂部每個人都要同等的付出,。而部分人員從中看到了商機,建立了商業化的戶外俱樂部,對於付出一定的費用參加活動之後,除去活動成本,剩餘費用作為活動組織者的利潤。
AA制戶外俱樂部適合有經驗的老驢友參加,而商業俱樂部適合新驢或者懶驢,沒有探險精神的這種人。
Ⅲ 安徽經典自駕游路線有哪些 安徽自駕游線路推薦
去年剛去過,,我們好像是從孝豐那邊的路去的安徽,然後都有路標的..時間差不多,後來又去了方特
Ⅳ 有沒有驢友去過庫不齊沙漠的求攻略···謝謝!
嗯對,我是北京的。上回我們去是自駕去的,出京走的G6高速,一路內到內蒙古都還好走容,也很方便加油···我們當時去有找了個戶外領隊帶我們去的,他是一個戶外俱樂部的,確實,一路上有那個向導在身邊我們就沒操心過哪裡有好吃的,好住的,油品好的大油站,他所在的那個「北京結戶外俱樂部」好像是個專門做北京周邊戶外旅遊的,對庫不齊沙漠這條線路應該算是很熟了。。。所以我們那次順道還去了山西的老牛灣、偏關古城、應縣木塔。第五天返京·還是很充實的,感覺沒有那個領隊我們估計得需要多走兩天,還不見得有這么好的收獲,呵呵~我這也就算是給他們做個宣傳了,確實不錯···你就去自己了解一下吧,先祝你庫不齊之旅玩的開心!
Ⅳ 戶外俱樂部是什麼意思
戶外俱樂部是集徒步、登山、穿越、宿營、自駕、滑翔傘等為一體的戶外綜合性俱樂部。主要為用戶提供戶外資訊、查找戶外活動、結識戶外朋友、入住戶外論壇、走進戶外商城等便利信息服務。其內容豐富多彩,覆蓋面廣,信息量大。
Ⅵ 組織AA制拼車自駕游,出了車禍等安全意外,責任算誰的領隊和車主有何責任
目前的戶外運動還沒有專門法律規定。結伴出遊中受到人身損害而引發糾紛,都是按照民法通則若干規定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處理。領隊的所謂「免責聲明」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現提出如下法律意見僅供參考——第一、組織者所做的免責聲明是單方意思表示,依法不對活動參與者產生法律效力。顯而易見,免責聲明是活動組織者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所做的單方意思表示,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根據法理精神,平等的民事主體不能將自己的意思表示強加給另一民事主體的原理,單方的意思表示不能約束作出意思表示以外的人,此免責聲明對活動參與者沒有約束力。第二、活動組織者與活動參加者簽定的部分免責協議無效。在實踐中,有些活動組織者意識到前邊提到的那個問題,於是就單獨和活動參加者簽定免責協議,以免除自己對參加者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因此,活動的組織者與參加者簽定的上述免責協議無效。第三、組織者是否應對參加者承擔法律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從法律一般規定來看,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即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但亦有特殊責任如《民法通則解釋》142規定的.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所以組織者是否有責任應當進行個案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綜上所述,活動組織者所做的免責聲明對參加者沒有約束力,組織者與活動參加者簽定的部分免責協議無效,活動組織者是否對參加者承擔法律責任應具體分析。當事人進行野外集體探險或者結伴自助游,各參與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野外集體探險或者結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風險應當明知。各參與者之間基於對風險的人士而產生結伴互助的依賴和信賴,具有臨時互助團體的共同利益。盡管受害人的死亡屬於意外身亡,參加野外集體探險或者結伴自助游的各當事人已盡必要的救助義務904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hjn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於一定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可由參加野外集體探險或者結伴自助游的各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給予被上訴人以經濟上的適當補償。鑒於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均無過錯,故其不應當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Ⅶ 各位壇友,普通小轎車可以自駕皖南川藏線嗎
可以的,周邊景區推薦黃田古民居和水墨汀溪
Ⅷ 說說自駕游是怎樣的感受
感覺很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