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樣處理張某某訴浙江某服飾公司肖像侵權糾紛案
陳洵熙
案情簡介原告歌星張某某,男,香港居民,香港天星娛樂有限公司藝員。委託代理人劉民楊,廣東虎門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代理人郭惠賓,廣東歷維永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某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長。委託代理人陳洵熙,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代理人孫雅申,北京市廣住律師事務所律師。
2004年8月17日,浙江省文化廳浙文港台(2004)98號文件批復同意,由杭州弘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揚公司)主辦,浙江省對外文化交流公司(以下簡稱文化公司)承辦,邀請香港歌手張某某領銜主演的音樂劇《雪狼湖》來杭州演出。2004年10月23日,弘揚公司及張某某創意主演音樂劇《雪狼湖》世界巡演杭州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共同授權杭州智匯堂廣告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匯堂公司)為本次音樂會的贊助推廣機構,對外商談贊助事宜及簽訂與贊助商的合作合同。授權委託書明確了贊助單位的權利,特別確認了贊助商使用張某某肖像用於產品宣傳的權利。授權委託書第八條規定:「贊助單位的品牌產品將成為本次演唱會唯一同類指定產品。並允許貴單位以『2005年張某某創意音樂劇雪狼湖世界巡演杭州站』指定產品的形式對外宣傳。」第九條規定:「組委會提供1張雪狼湖張某某照片給贊助商作為平面宣傳之用。必須以宣傳張某某創意音樂劇雪狼湖世界巡演杭州站為主題,禁止使用大型戶外平面及電視媒體。」
2004年10月25日,智匯堂公司與某服飾公司依據弘揚公司和組委會的授權委託書簽訂了《合同書》。《合同書》約定,某服飾公司支付贊助費人民幣20萬元,某服飾公司取得授權委託書中規定的贊助商全部九項權利。2004年10月28日,弘揚公司與某服飾公司簽訂授權協議,進一步確認某服飾公司享有將張某某照片用作平面廣告的權利。《合同書》簽訂後,某服飾公司及時支付贊助款,智匯堂公司將張某某照片提供給某服飾公司使用。某服飾公司將照片用於襯衫包裝盒、易拉寶和小型戶外廣告等。2005年1月份開始打樣小批量生產以張某某肖像為廣告的襯衣。
2005年5月底,張某某委託律師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訴訟,以某服飾公司擅自使用張某某肖像作為男正裝包裝、用張某某的肖像設置大型的戶外廣告並在北京、陝西、河南、湖南、甘肅、四川等二十多省、市銷售使用張某某肖像的產品為由,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的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拆除全部廣告,並在全國性報刊上向原告公開道歉;(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訴前支付的合理費用27000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萬元人民幣;(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爭議焦點
1.某服飾公司使用的張某某照片系劇照還是個人肖像。
2.某服飾公司在得到組委會及弘揚公司授權情況下使用照片是否構成侵權。
3.如果認定構成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准及數額如何認定。
4.律師隱瞞身份且未徵得證人同意的情況下獲取的錄音證據的證據效力問題。
審理判決
原告訴請事實和理由:
2004年底,原告發現被告公司擅自使用原告肖像作為其服裝產品的包裝和戶外廣告宣傳。在中國大陸片區,因原告唯一許可東莞市松鷹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鷹公司)在男裝正服的廣告素材上具有原告的肖像使用權,為此,原告委託松鷹公司對被告侵權情況進行調查了解,證實被告不但擅自使用原告肖像作為男正裝包裝外,而且還使用原告肖像在戶外設置大型的戶外廣告,被告使用原稿肖像的產品銷售遍及北京、陝西、河南、湖南、甘肅、四川等二十多個省市,造成了極大的影響。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利用原告肖像作為商品包裝和設置戶外廣告,為其產品進行促銷,其產品銷往全國各地,影響范圍廣。被告的行為不但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同時還損害了授權使用單位松鷹公司的利益,給原告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和損失。
被告辯稱:
1.某服飾公司以贊助原告主演的《雪狼湖》巡演方式,依據合同取得使用《雪狼湖》劇照的權利。杭州弘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系浙江省文化廳批準的主辦單位,該公司及音樂劇《雪狼湖》組委會共同授權杭州智匯堂廣告傳播有限公司作為該次演出的贊助推廣單位,對外商談贊助事宜並簽訂贊助合同,同時承諾提供一張《雪狼湖》張某某劇照給贊助商作為平面宣傳之用。
2.原告及《雪狼湖》出品人知道並認可某服飾公司使用《雪狼湖》劇照。原告及出品人明確授權組委會及主辦單位,組委會及主辦單位明確授權杭州智匯堂廣告傳播有限公司,某服飾公司得到廣告公司授權,且某服飾公司作為贊助單位出現在此場《雪狼湖》音樂劇所有電視報紙廣告、門票、海報、宣傳特刊、現場橫幅及各種媒體關於此場音樂劇的硬廣告上,我公司的LOGO被印製於海報上。
3.某服飾公司在合同約定及授權委託書授權范圍使用劇照。取得劇照後,我公司按照合同,在使用的劇照顯目位置註明「雪狼湖」,在包裝盒下方特別表明「張某某創意音樂劇雪狼湖世界巡演(杭州)」字樣。
4.原告在訴狀中部分陳述不是事實。(1)某服飾公司在2005年才將該劇照用於襯衫包裝和吊牌。原告稱2004年底即發現某服飾公司使用《雪狼湖》劇照,與事實不符。(2)某服飾公司僅將劇照使用於襯衫,沒有使用於所有男正裝。原告訴稱某服飾公司將劇照用於男正裝包裝,擴大了使用劇照的范圍。(3)某服飾公司僅在小范圍試銷使用雪狼湖劇照的襯衫。原告稱銷售范圍遍及全國二十多個省、市與事實不符。(4)某服飾公司沒有設置戶外廣告。原告稱某服飾公司在戶外設置大型廣告與事實不符。(5)某服飾公司使用了張某某主演音樂劇《雪狼湖》劇照。在音樂劇《雪狼湖》中,張某某系《雪狼湖》中的藝術形象。藝術形象不能等同於演員本身。體現藝術特徵的劇照也不能等同於演員作為自然人的肖像。原告稱某服飾公司使用原告肖像,有意混淆了劇照與自然人肖像兩個不同概念。綜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限於篇幅,證據部分內容略)。
法院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某服飾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的照片系張某某的個人形象,而非《雪狼湖》音樂劇的劇照,而某服飾公司不能證明其使用張某某照片經過張某某或者張委託人的授權,因此認定某服飾公司使用張某某肖像的行為系侵權行為。關於原告主張的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范圍不僅是男襯衫/被告使用肖像設立戶外廣告,及被告侵權產品的銷售范圍、產量、時間問題.因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上述主張,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認定。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侵犯原告的肖像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相應責任。因此,原告關於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的侵權行為、在全國性報刊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及支付原告訴前支付的合理費用27000元,法院予以支持。關於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請求賠償的數額過高,法院根據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能夠確認的侵權產品的產量、銷售范圍,原告的影響力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因侵權的載體為產品的外包裝,不涉及產品自身,可不予以銷毀,因此,對該項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內容為:(1)被告於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的侵權行為;(2)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5天內在全國性報刊上刊登就侵害張某某肖像權向張某某賠禮道歉的致歉聲明;(3)被告自判決生效後15日內向原告支付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7000元;(4)被告自本判決生效後15天內向原告賠償損失70萬元。(5)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方不服,仍堅持原訴主張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⑵ 求一份戶外廣告製作的合同
戶外廣告牌製作合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細則規定,結合廣告產品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本著自願、平等、互利為原則,簽訂如下條款,共同遵信執守。
一、項目名稱和地點
1、項目名稱: 型廣告塔n座
2、工程地點:
二、工程內容:
1、依據甲乙雙方確認的xxxxxxx《
》施工,鋼結構加工包括結構表面刷兩遍xx漆(xxx色),工程做法及選材標准詳見施工圖。委託加工數量為《xxxxxxxx》型廣告塔n座。
2、乙方負責廣告塔鋼結構配件加工及鋼結構配件運輸、安裝.。面板、馬道、基礎、燈具由乙方自理。合同生效後,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圖兩套(含鋼結構及基礎施工圖)。
三、承包方式和造價:
《xxxxxxx》型廣告塔n座,單價每座0000.00元(大寫:xxxxx)。合計人民幣xxxx元,大寫:xxxxxx元整;
本項目由甲方以包工包料方式委託乙方加工廣告塔鋼結構及基礎施工.。
四、工程價款支付、結算方式:
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後甲方支付給乙方工程總造價的XX%,計人民幣XXXX元(大寫:XXXX元整);鋼結構配件運到現場當天再支付工程總造價的XX%,計人民幣XXXX元(大寫:XXXXX元整);之後每個廣告塔主體鋼結構安裝完畢,甲方再付乙方單個廣告塔網架部分總造價XXXX元(大寫:XXXXX元整)的XXX%;合計人民幣XXX元(大寫:XXX元整)N座廣告塔共計XXXX元(大寫:XXXXX元整);3%作為乙方的保修保障金合計人民幣XXXX元(大寫:XXXX元整),滿一年後七天內,甲方負責與乙方結清餘款。
五、 工程期限為 n天,其中加工配件n天,運輸n天,安裝n天。
六、雙方責任
·廣告製作合同 ·小區廣告合同 ·電梯廣告租賃合同 ·廣告刊登合同
(一)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廣告塔(牌)的前期審批,如因甲方批准手續不全,施工期間遇到城管以及其他監察機關的糾察時,甲方負責協調至正常施工止。協調期間停工應由甲方補償乙方施工人員誤工補助,誤工補助按每天每人X元計,工期相應順延。
2、開工前甲方為乙方施工接通電源,電源通至施工現場20米以內,由乙方負責其電費。甲方協助乙方選好材料堆放場地。
3、原材料堆放場地如為有償佔用,由甲方負責協調乙方負責其費用;材料存放期間由乙方負責看管,如因看管不力造成丟失或損壞與甲方無關。
4、甲方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辦理工程驗收手續,解決應由甲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它事宜。
5、甲方應按本合同及時拔付工程款項。如工程款不能及時到位,工期相應順延。造成停工待料或窩工情況,甲方負責其施工人員滯留損失。施工人員誤工每人每天N元。
6、甲方負責工程價款拔付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7、如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餘款,甲、乙雙方經協商無效情況下,乙方有權對該廣告塔(牌)進行處理或拍賣,同時此合同終止。
(二)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合同所約定的項目內容,並確保廣告塔(牌)結構安全性。廣告牌設計基本風壓為
KN/m2(抗風設計值為n級)。廣告塔質保期為n年,保修期為n年,在質保期如因鋼結構配件質量問題在正常使用下發生結構破壞,經檢驗屬於配件質量或設計問題,由乙方負責其直接損失(出現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除外);如因安裝不當導致廣告牌出現質量問題,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在施工過程中,乙方要認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對施工中出現的人員傷亡事故,由乙方負責;在廣告牌使用過程中,如確系乙方責任造成廣告塔損壞,由此對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2、由於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工,每逾期一日按工程總造價的X%賠償甲方損失。
3、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應遵守甲方區域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遵紀守法,如有違法違紀行為,甲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地方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4、施工中出現的問題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遇到無法抗拒自然災害(如刮風下雨、雪等)或停電原因,工期順延。
5、工程質量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為依據。工程質量達不到驗收標准,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款;鋼結構配件安裝完工後驗收合格日期即為保修期開始(驗收日期為
) ;如乙方工程已竣工,書面通知甲方進行驗收,甲方在收到驗收通知5日內未驗收工程,故視為驗收通過。
6、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包工程,否則,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款。
7、在保修期內,乙方首年對廣告塔維護、保養一次,費用由乙方承擔。以後的設施維護由甲方按使用說明書定期檢修和維護。
8、保修期內,乙方不能按照標准進行維修維護或保修質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權扣除保證金,直至保修質量合格。
七、違約責任:如果甲乙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該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八、附件:
《XXX鋼結構廣告塔主體安裝質量驗收表》
附則:
(一)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共同遵守。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守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三)經甲方確認後的設計圖紙為本合同的有效文件。如圖紙內容變更,附變更備忘錄。
(四)本合同附廣告塔驗收標准,該標准依據中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協會標准《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程》CECS
148:2003、XX省工程建設標准《XXXXXXX》XXXX。驗收手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五)本合同從甲方首期付款到乙方帳戶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⑶ 居民房一樓掛廣告牌二樓不同意那能掛嗎法律上是怎麼樣說的
不能,建築物外立面是建築物所有業主所共有,掛廣告牌是要整個業主同意的。
《物權法》規定: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3)戶外廣告糾紛擴展閱讀:
除了需要二樓業主同意外,還需遵守以下條例: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章 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⑷ 廣告宣傳法如何避免糾紛
廣告宣傳法是限制廣告宣傳行為的廣告法律。由於我國的廣告法律還不健全,經常出現很多不良行為進行廣告的宣傳,進而對廣告產生很好的影響,誤導廣大消費者對產品的正確了解。下面是對廣告買賣網總結的關於避免廣告糾紛要避免自己的廣告引發糾紛現象,我認為廣告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廣告活動中應當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要審查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是否有合法經營廣告的資格。 3、應具有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確認廣告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4、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 西單商場戶外大牌。 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如:美媛春口服液的廣告畫面使用了某畫家的泉的油畫,卻未徵得畫家的同意,後引致法律糾紛。 5、廣告的內容要符合《廣告法》規定的有關內容。
⑸ 征:廣告業最有爭議的問題(用1763分做選題)
我曾經聽過一個做廣告的人說過這樣的一句話,我覺得很經典,你看看說不定可以有點靈感,可以寫出點你要的東西來。
他說,牛奶裡面加水是假貨,但是水裡面加牛奶卻是商品。
廣告的創意多都來自這句話。而且做得很好,比如說現在很多的飲料的廣告品種都是這樣做的。
你可以理解這句話的含義嗎?其實在我看來這句話不管怎麼理解都是對的,也就是說你可以完全的任憑自己的看法來看。然後寫出屬於自己的東西。我想這個看來很好寫,也確實好寫,就看你怎麼看了。
不過每次的東西出來都是需要沉澱的,如果你沒有夠多的東西在肚子里的話,也是寫不出來的,所以有了點子就多看看書吧。說不定你更加有自己可以寫的東西。
最後希望你可以寫的很好拉。
⑹ 樓頂糾紛
對此問題你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1、根據國家《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防水施工,施工方應提供質保期不低於五年,因此即使你和銀行簽訂的協議中規定銀行不負責防水滲漏問題,但其進行了防水施工,施工方就得按照國家規定提供不少於五年的質保,因此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中約定不負責後續防水問題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視為無效條款;
2、銀行在樓頂安裝戶外廣告,由於樓頂屋面是屬於樓梯的公共部位,這是屬於該樓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在允許銀行安裝的時候是否徵得了全體業主的同意?如果沒有,物業方這也是侵害了該樓全體業主的利益;
3、銀行在樓頂安裝戶外廣告的行為屬於在屋面建築構造物,涉及到影響樓體安全的問題,其改造方案是否經過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
4、由於樓體屋面屬於樓體的公共部位,在超過了開發商提供的防水質保期後,應由物業申請利用業主交納的住房公共維修資金進行修理,
⑺ 各位律師大俠幫忙 關於戶外廣告(急)
這個問題你是問對人了,讓網路知道之星來回答你!
1、營業廣告設置在你家的窗戶下面,屬於使用了你那棟樓的公共部位,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應該得到你家同意或者業委會同意。
2、廣告牌的影響有多種,
例如:小偷是否能夠通過廣告牌爬進你家窗戶?有燈光的廣告牌會帶來光污染,影響晚上睡眠;固定不夠牢固的廣告牌在刮大風下大雨時會脫落傷人,等等
如果在三樓設置廣告牌對你家有影響,你作為關系人,可以不同意他設置廣告牌的
3/廣告牌的設置一般由當地城管部門負責審批,你可以向所在地區的城管局反映,不同意他們設置廣告牌,要城管不審批他們的廣告牌設置.你可以打12319向城管咨詢。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http://www.szfdc.gov.cn/xxgk/zcfg/fgk/fcl/200711/t20071127_15886.htm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我以前的回答,供你參考
我家的外牆被樓下的咖啡店刷成綠色,我可以向其收費嗎
http://..com/question/58397372.html
廣告牌的糾紛
http://..com/question/92801853.html
⑻ 廣告廣告違約問題
你好,商家廣告與實際不符,明顯屬於違約行為。可以依據消法要求賠償。但是,現實中,商家是在玩文字游戲,在搞移花接木,訴訟起來,他們百般狡辯,並且商家相對於個人而言,也會店大店大欺客。這樣的商家是十分可恥的。也有有識之士,為此而打公益官司,他們值得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