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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具備以下條件:
沒有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沒有患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收養人有配偶的須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其次,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9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的,還可以不受收養法第6條第1項的限制.再次收養人收養子女的數量,一般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若是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被收養人的條件:
須為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為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父母有特殊困難撫養能力的兒童.
一、收養的概念
收養制度是親屬制度的組成部分。在親屬法學中,除收養制度的含義外,往往從以下兩種角度使用收養一詞:第一,收養是指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使原本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行為涉及三方面當事人:領養他人子女的人為收養人(養父母),被他人收養的人為被收養人(養子女),將子女或兒童送給他人領養的人或機構為送養人。第二,收養是指收養關系即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收養行為是收養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
收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行為是通過收養關系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創設父母子女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它屬於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於產生擬制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原有的父母子女關系。收養行為不僅涉及到收養關系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變化,而且也關繫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各國法律對於收養行為都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只有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手續,才能產生收養行為的預期法律效果。
2、收養是設立或變更親屬身份和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收養是當事人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在沒有自然血親關系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類似自然血親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它導致親屬身份關系以及基於親屬身份所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的變更和轉移。同時,隨著收養行為的建立,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消滅。收養行為屬於身份法上的行為,具有擬制和解銷效力。
3、收養是成立法律擬制血親關系的行為,可依法予以解除。收養所建立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是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既可依法律行為而產生,也可依法律行為而人為地解除。
4、收養只能發生在無直接血緣關系或非直系血親關系的自然人之間。收養在於設立父母子女關系,只能發生在原本沒有直接血緣關系或非直系血親的親屬關系的人們之間,直系血親之間的收養和被收養,既不符合收養的宗旨,也無實際意義。1同時,收養屬於親屬身份變更的行為,也只能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以外的權利主體,不具有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身份。
收養不同於寄養。寄養是指因父母工作、生活條件等限制而無法直接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時,將子女委託他人代為撫養的一種方式。寄養與收養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1)收養是法律擬制父母子女關系的行為。收養的成立,在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法律擬制的自然血親關系,同時又消除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寄養在被寄養人與代養人之間並不發生父母子女關系,被寄養人與生父母權利義務關系也沒有消除,被寄養人的撫育費等仍由其生父母負擔。(2)收養是設立或變更身份關系的行為,只有符合法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而建立的收養關系才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寄養則是父母撫養方式的一種變通,法律對此一般不做限制。我國《收養法》第17條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二、收養的類型
按照不同的標准,收養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一)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
以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終止為標准,收養可以分為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完全收養是指收養關系成立後,被收養人解除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養父母養子女間發生等同於父母與婚生子女關系。簡單收養也稱不完全收養,是指被收養人在與收養人建立父母子女關系的同時,與其生父母之間仍然保持父母子女關系。我國古代的「兼祧」就是屬於簡單收養。當代國家中,法國、羅馬尼亞等國家同時設立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兩種制度,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
(二)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
以收養人的人數的標准,將收養分為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共同收養是指夫妻雙方收養子女的行為。如我國《收養法》規定,夫妻不得單方收養子女。單獨收養是指收養人為一人的收養,主要是指無配偶的收養(即獨身收養)。
(三)私法收養和公法收養
私法收養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實施的收養行為,它直接發生親屬關系的改變或轉移。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收養形式。公法收養是指國家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慈善機構依法收留養育孤兒、棄兒,它不發生法律上的親屬關系轉移。嚴格意義上講,公法收養不是本章范圍之內。
(四)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
以收養是否依法成立為依據,將收養分為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依照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養為法律收養。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當事人以父母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父母子女關系,但未辦理收養手續的收養為事實收養。我國有條件地承認事實收養。
(五)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
以收養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產生法律效力為標准,將收養分為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收養為有效收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收養為無效收養。
(六)生前收養和遺囑收養
生前收養是指收養人生存在世期間收養子女建立法律擬制血親的行為。遺囑收養是指收養人利用遺囑方式確定其養子女的行為。由於遺囑收養側重於繼承和傳宗接代,不利於未成年人的養育和保護,各國收養法一般均採用生前收養。
三新中國的收養制度的發展
新中國成立後,隨著社會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巨大變革,收養制度也必然發生變化。但這種變化是在建國以後的四十多年工作實踐的基礎上逐漸完成的。這一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建國初期階段。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的《婚姻法》第13條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系,適用前項規定。」這是該法對於收養問題的原則規定。對於收養的條件、程序、效力及其收養的解除等問題,該法均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進行處理,主要是:廢止立嗣制度,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立嗣人與嗣子的關系,如果立嗣人與嗣子長期共同生活、互相扶養,已形成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確認收養關系的存在,如果立嗣人與嗣子沒有共同生活、互相扶養的,不應確定收養關系的存在。收養既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收養強調自願原則,被收養人是否是近親或其他人,沒有限制。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同於生父母子女關系,不得相互歧視、虐待、遺棄。從建國初期直到七十年代,人民法院受理的收養糾紛案件以及對繼承案件中有關收養關系的確認,均以1950年婚姻法的規定和上述的有關規定為依據進行處理。
(二)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收養問題的規定。在1978年12月召開的第二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對黨和國家的各項民事政策法律應予嚴格執行。《意見》中關於收養問題在收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批復和總結人民法院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了其內容:(1)明確了收養的條件和程序。收養子女,必須經過生父母或監護人與養父母協議同意;子女有識別能力的,須取得子女同意,再向有關部門辦理收養手續、進行戶籍登記後始能成立。(2)規定了養父母或生父母中途反悔的處理原則。收養關系成立後,一方反悔發生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根據養子女與養父母、生父母的實際關系,養子女的意見,按照歸誰撫養對養子女有利的原則判決。(3)規定了補償撫養費問題的處理原則。生父母反悔的,可根據養父母撫養養子女的實際撫養費用,生父母的經濟能力,當地一般生活水平,酌情由生父母補償。養父母反悔的,是否補償撫養費,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處理。(4)規定了養父母和成年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和處理原則。養子女成年後,與養父母關系惡化,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經法院調解不成,雙方關系確已破裂,再繼續下去對養父母的晚年生活或養子女的前途確實不利的,可判決准予解除。這種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年老又無生活來源的,由養子女給付一定的生活費,也可判決養子女給付長期的生活費。養子女生活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處理。
(三)1980年的《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收養問題的規定。1980年的《婚姻法》原第20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1980年的《婚姻法》更進一步明確了收養關系成立的法律後果。但對於收養成立的條件、程序、效力和解除等法律問題仍沒有詳細規定。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專門針對收養問題做了規定,2主要內容體現在:(1)收養關系的成立:經生父母、養父母同意,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也同意,又辦了合法手續的收養關系,應依法保護。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養關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養時,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應視為同意。養父母中有一方在收養時雖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在收養後的長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事實上收養關系的,應予承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另一方始終不同意的,只承認與收養一方的收養關系有效。(2)事實收養關系;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當事人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3)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關系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照婚姻法關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4)對收養反悔的處理;收養關系成立後,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並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准予解除。(5)收養關系的解除,由於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6)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解除而終止。收養關系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成人並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收養關系解除後,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1992年4月1日施行。該法共分為六章,計33條。第一章 總則,是有關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則的規定。第二章 收養關系的成立,是有關收養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規定。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第四章 收養關系的解除,是有關收養解除的條件、程序和後果的規定。第五章 法律責任,是有關刑事責任的追究辦法。第六章 附則。
《收養法》的實施,對於規范收養行為發生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收養法》的不足在實踐中開始暴露,主要表現在:(1)收養條件過於嚴格,致使許多孤兒、棄嬰得不到有撫養條件又願收養兒童的人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負擔沉重,不利於孤兒、棄嬰的健康成長。(2)辦理收養手續不統一。根據《收養法》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有三種:書面收養協議、收養登記、收養公證。多種程序造成適用中的諸多漏洞。為了合理確定收養條件、完善收養程序,進一步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作出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對於1991年《收養法》做出了修改,該決定從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收養法》(修正案)是我國收養關系的基本規范。
(五)《婚姻法》(修正案)的有關規定。《婚姻法》(修正案)在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行。《婚姻法》(修正案)保留了收養的原則規定,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婚姻法》的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法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同時,對於依法建立收養關系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婚姻法》(修正案)未就收養問題做實質內容的變動,但考慮到婚姻法其他內容特別是父母子女關系規定的修改,養父母子女關系隨之也有某種程度的完善。
四、我國收養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收養法的基本原則,集中體現了我國收養法的本質和特點,是收養關系當事人成立收養關系的准則,也是人民法院處理收養糾紛案件正確適用收養法、提高辦案質量應當遵循的准則。我國《收養法》(修正案)第2條規定:「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第3條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可見,我國收養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四項:
(一)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原則
我國《收養法》(修正案)雖然沒有絕對禁止收養成年人,但根據該法第4條的規定,被收養人主要限於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難而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實行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就在於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通過建立合法有效的收養,使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在和睦幸福的家庭中健康成長。為此,我國《收養法》對收養人的條件做了明確規定,要求收養人必須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同時,送養人也應具備一定的條件,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對於不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育、成長的收養,法律不予成立和保護。
(二)平等自願原則
收養關系的平等自願原則是指收養關系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建立或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思表示自覺自願。收養是設立親屬身份關系的行為,當事人必須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通過協商而達到一致的意思表示來建立收養關系,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收養法》(修正案)規定,收養應經過收養人和送養人的雙方自願,若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必須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同時,收養人與送養人可以協議一致解除收養關系,如果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還應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關系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平等自願原則不僅體現在收養成立上,而且還體現在訴訟行為上。
(三)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
收養不僅涉及到收養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個人利益,而且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收養行為應遵循社會公德原則。《收養法》(修正案)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法》(修正案)還規定,收養人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當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也有權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為穩定收養關系,《收養法》(修正案)第22條還規定:「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四)不違背計劃生育原則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由於收養涉及到孩子撫育問題,應遵循計劃生育原則。《收養法》(修正案)嚴格限制了被收養各方面的條件:只有無子女和年滿30周歲的人才可以收養,一般只能收養1名子女,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依照收養法的規定,收養關系合法成立,應當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一是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依法律規定具備一定的條件,這就是收養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二是應當依法律規定履行一定的程序,這就是收養關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養關系只有具備這兩個方面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收養成立的實質條件
收養的實質條件是指收養關系依法成立所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我國《收養法》(修正案)對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均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並就特殊收養關系的成立另規定了其他的條件。
(一)一般收養關系的實質條件
1、收養人的條件。《收養法》(修正案)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根據這一規定,收養人應具備的實質條件有:
(1)無子女。根據我國計劃生育的政策,夫妻雙方一般只能生育一胎小孩。為防止當事人借收養規避法律,收養法將計劃生育原則列為其基本原則之一,要求收養人必須無子女。這里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與繼父母形成事實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無子女」則是指作為收養人的夫妻一方或雙方無生育能力而沒有子女,或雖有生育能力但夫妻不願生育子女,或夫妻所生育的子女已死亡而導致沒有子女。收養人若沒有配偶,則也應是無子女者。
但是,收養孤兒或者殘廢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收養的主要目的在於使未成年的被收養人能夠健康成長,收養人應當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種「撫養教育能力」要求收養人應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在經濟條件、道德品質、身體素質上也應符合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條件。道德品質惡劣、好逸惡勞、自身不能維持生活的人,不能作為收養人。
(3)年滿30歲。《收養法》未修改之前,要求收養人的最低年齡是35周歲,1999年修改《收養法》後,為年滿30周歲。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夫妻雙方均應達到年滿30周歲。此規定的立法理由在於:第一,為穩定收養關系和便於收養人撫養被收養人的考慮。各國法律均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必須存在一定的年齡差距,便於收養人盡到撫育被收養人的目的。同時,收養人達到一定年齡時,也具備了足夠的經濟來源和精力,有利於撫育被收養人。3第二,基於計劃生育原則。無生育能力有永久性和臨時性之分。只有達到一定年齡,經確診無生育能力的人才會產生抱養他人子女的心理需求,才能對所抱養的子女更加疼愛;同時,既已明確無生育能力,就不可能在抱養他人的子女後再生育自己的子女,也有利於計劃生育原則的貫徹執行。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收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的嚴重疾病,直接影響被收養子女的健康成長。同時,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多數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相應的經濟來源,難以為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5)其他條件。收養法同時規定了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其他條件。《收養法》(修正案)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第10條還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經夫妻共同收養。」
2、被收養人的條件。《收養法》(修正案)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確定被收養人年齡的上限,是為了穩定所建立的收養關系。我國《民法通則》以18周歲作為劃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以10周歲作為劃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不滿14周歲的兒童,本身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撫育,也容易與收養人建立親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被收養人首先必須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撫養。被收養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撫養,才需要他人收養。這些人包括:①喪失父母的孤兒。《收養法》(修正案)所稱的孤兒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4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作為被收養人的棄嬰和兒童,是指依法經公安機關查找後確認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遺棄的嬰兒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經濟上、身體上、精神上無力撫養子女的,這些子女才能成為被收養人。
3、送養人的條件。送養人有三大類,不同類型的送養人,條件要求有所不同。
(1)生父母作為送養人時,送養人應具備:①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但是,生父母因疾病、殘障、經濟困難或其中一方死亡等原因
無法履行撫養義務的,為了讓這些子女健康成長,可以「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為由送養子女。②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須雙方共同送養。即使是父母已離婚的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也必須由生父母協商同意後共同送養。但是,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③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養未成年子女時,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④生父母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再生育子女。
(2)生父母以外的監護人送養孤兒時,送養人應具備:
①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時,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的同意。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孤兒的監護人主要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因此,以上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時,應徵求有撫養義務的人的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主要是指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變更監護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是指民政部門設立的專門收容、撫養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親屬無力撫養的孤兒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社會組織。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到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未成年人。但是,《收養法》(修正案)沒有明確規定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時的資格條件。根據1999年5月25日頒布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第6條第2款規定,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因此,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時,應具備相應的證明材料和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二)特殊收養關系的實質條件
1、收養三代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法》(修正案)第7條規定,親屬間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到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3)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但是,收養人仍然應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而且必須無子女。但華僑回國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時,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收養孤兒、殘廢兒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收養法》(修正案)第8條的規定,收養孤兒、殘廢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但在收養這些兒童時,仍應符合一般收養關系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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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從廣東省出發自駕游到貴州省要花多少時間
現在廣東出省復方向天天堵車制,今天我剛從廣東回廣西,早上七點七發,肇慶段堵車兩小時,雲浮段一個半小時,進入廣西境內路況很好,很順。。。我的朋友昨天往湖南方向走,堵車十小時。。。所以你往貴州方向走的話,估計在廣東段會堵車很長時間,這樣的話可能要兩天時間才行,第一天出廣東省,可在廣西境內住一晚,第二天基本上能進貴州了。。。但如果有凍雨天氣則可能會更長,因為凍雨的話路不好走,可能高速封路,只能走省道,更容易堵車
『伍』 求從廣州出發自駕去貴州旅遊的最佳路線 8天時間 謝謝
自駕游關鍵是要選好路線,路線的選擇至關重要。同時要安排好游專覽節奏,不快不慢比較屬好,關鍵是要快樂和輕松。最後要做好安全措施。車輛要檢測好,急救設備要准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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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廣州出發到貴州,10天的自駕游,有什麼好的路線推薦呢
貴州非常值得去的景點推薦:黃果樹大瀑布,西江千戶苗寨,荔波小七孔景區,鎮遠古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