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400總噸油化船配員幾個人最低配員標准謝謝
安全配員
船上有船旗國的證書
最低安全配員
大船小證
用來降低成本
B. 船舶安全員的要實際工作中應該怎麼保障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4年第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已於2004年6月18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船舶的船員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防治船舶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機動船舶的船員配備和管理,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對外國籍船舶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軍用船舶、漁船、體育運動船艇以及非營業的遊艇,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員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海事管理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船舶安全配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則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員標準是船舶配備船員的最低要求。
第五條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下同)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為所屬船舶配備合格的船員,但是並不免除船舶所有人為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作業增加必要船員的責任。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員原則
第六條 確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准應綜合考慮船舶的種類、噸位、技術狀況、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航區、航程、航行時間、通航環境和船員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條 船舶在航行期間,應配備不低於按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所確定的船員構成及數量。高速客船的船員最低安全配備應符合交通部頒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交通部令1996年第13號)的要求。
第八條 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列明的減免規定是根據各類船舶在一般情況下制定的,海事管理在核定具體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數額時,如認為配員減免後無法保證船舶安全時,可不予減免或者不予足額減免。
第九條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據需要增配船員,但船上總人數不得超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船舶檢驗核定的救生設備定員標准。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員管理
第十條 中國籍船舶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持有海事管理頒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及管轄海域的外國籍船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持有其船旗國主管機關簽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申請船舶國籍登記時,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對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如何適用本規則附錄相應標准予以陳述,並可以包括對減免配員的特殊說明。
海事管理應當在依法對船舶國籍登記進行審核時,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並在核發船舶國籍證書時,向當事船舶配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二條 在境外建造或者購買並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應持船舶買賣或者建造及交接文件、船舶技術和其它相關資料的副本(復印件)到所轄的海事管理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時,除查驗有關船舶證書、文書外,可以就本規則第六條所述的要素對船舶的實際狀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時,必須將《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妥善存放在船備查。
船舶不得使用塗改、偽造以及採用非法途徑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五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載明的船員配備要求,為船舶配備合格的船員。
第十六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內,或者在船舶國籍證書重新核發或者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憑原證書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辦理換發證書手續。
第十七條 證書污損不能辨認的,視為無效,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所轄的海事管理申請換發。證書遺失的,船舶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換發或者補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原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有效期。
第十八條 船舶狀況發生變化需改變證書所載內容時,船舶所有人應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重新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九條 在特殊情況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換發或者補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經船籍港海事管理同意,船舶當時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可以按照本規定予以辦理並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辦理進、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續時,應當交驗《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二十一條 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停泊期間,均應配備足夠的掌握相應安全知識並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對船舶及設備進行安全操縱的船員。
無論何時,500總噸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總噸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的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
第二十二條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者實際配員低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的,對中國籍船舶,海事管理應當禁止其離港直至船舶滿足本規則要求;對外國籍船舶,海事管理應當禁止其離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配齊人員,或者向海事管理提交由其船旗國主管當局對其實際配員作出的書面認可。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船舶和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海事管理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製。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編號應與船舶國籍證書的編號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的內容,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國際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5月1日,針對小型船舶和海船配員的特殊情況,交通部組織專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作了一定的調整,具體如下:
一、調整了船舶分檔。
1、將海船(包括客船,下同)100總噸至500總噸分為 「100總噸以上及以上至未滿200總噸」和「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500總噸」兩個檔次,將主機功率未滿220kw分為「75kw及以上至未滿220kw」和「未滿75kw」兩個檔次,並將配員作相應調整。
2、將內河四等及下船舶(包括客船,下同)分為四等、五等兩個檔次,並將配員作相應調整。由於內河考試規則即六號令中,五等船員未按主機功率進行劃分,因此輪機部按照總噸分檔。
二、對重新分檔後的船舶配員作了相應的增減。
1、對海船「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500總噸」和「200kw及以上至未滿250kw」的配員標准適當調整,總體上略有提高。如:原配員表中對100至500總噸的特殊規定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36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本次修改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24小時,須增加二副一人。」
2、對海船「1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總噸」和「未滿75kw」的配員標准適當降低。如:1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總噸的船舶,按照原配員表至少需要4人(船長、三副各一人,值班水手2人),如果航行時間超過36小時,還需要增加1名駕駛員,本次修改後為,一般規定為三人(船長、二副、值班水手各一人),如航行時間超過36小時,增加1名二副,如航行時間不足8(6)小時,可減免三副1人,總體上減少了1-2名配員。
3、四等河船的配員標准適當調整,有升有降。如,原配員表對四等以下河船甲板部的附加規定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6小時的,須增加駕駛員1人」,本次修改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的,須增加駕駛員1人」,標准略有放寬。而對四等客船原配員表規定「駕駛員、水手各1人」本次明確為「船長1人,水手1人」,標准略有提高。
4、五等河船配員標准適當降低。如:對五等河船取消了輪機部增加輪機員的附加規定。一般規定只要求「駕機員1人(機駕合一的可免)」。
三、對海船500總噸和750kw及以上,河船三等及以上的配員標准未做大的變動。
四、對未滿750kw的港內拖輪,在附加規定中增加了未滿36.8kw,可減免值班機工1人;機駕合一,可再減免三管輪1人。
五、按照6號令的規定,對部分職務船員的配備予以明確。
1、對內河50總噸以下的船舶駕駛部和輪機部船員明確為駕機員。
2、將駕駛員、輪機員、均明確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
六、考慮到船員值班、休息情況,對配員表的附加規定中的減免與增加配員的連續航行時間作了適當的增減,並相應調整船員配備。如:對海船200至500總噸的甲板部,220至750kw的輪機部的附加規定中增加配員的時間限制均從36小時提高到24小時。
七、對配員的減免均從最低等級職務的船員開始。
八、增加了載客較少,航程及航行時間較短,可不配客運部人員的規定。如:對河船,航程不超過5公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0.5小時,且載客定額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運部人員。海船也有相似的規定。
九、增加了「未滿50總噸及主機功率未滿36.8千瓦的載客不超過12人的船艇(包括遊艇、舷機船舶,摩托艇,快艇、鄉鎮自用船舶、農用船舶),可只配1名駕駛員或者駕機員」的規定。
如果船東需要更換配員表,可以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在海事部門原來的發證機關去換發,相關的費用不予收取。
C. 有誰知道內河船舶最低配員的標准
內河船舶的最低配員是按照船舶的最低配員證書來的,每條船大小不一因此標准不一。
D. 船舶配備船員的基本標準是哪兩個方面
船舶配員應不低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
船旗國的最低配員要求。
就是這兩個方面。
不盡之處請諒解。
E.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介紹
《中華人民復共和國船舶最低制安全配員規則》於2004年6月30日由交通部發布,根據2014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0號《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決定》修正。該《規則》分總則、最低安全配員原則、最低安全配員管理、監督檢查、附則5章28條,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F.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的規則是什麼
(一)經海事來管理機構自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G. 船舶最低配員如何適用相應標準的陳述
這個是按照船舶最低配員證書來的,就是按照證書的標准配備即可。
H. 急求國際海事組織(IMO)於2011年11月批準的A.1047(27)號決議(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中文翻譯完整版
樓主你好!給你推薦去寧波海事局公眾賬號,上面有法規的全文,在這就不給你發了。
I.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是不是船舶登記證書
選B、來1年內
《中華人民自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第十六條船舶所有人應當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內,或者在船舶國籍證書重新核發或者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憑原證書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換發證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