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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安全保障權

發布時間:2021-02-21 01:49:58

㈠ 出行旅遊,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旅遊者的權利
第一,知悉真情權。旅遊者有權知道自己所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第二,拒絕強制交易權。
就是說旅行社沒有和遊客協商一致,或者是沒有經過旅遊者的要求制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及旅行社的導游和領隊強迫或者是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的項目的,遊客有權去拒絕,也可以在行程結束之後的30天之內要求旅行社為遊客辦理退貨,還有一些先行墊付退貨的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第三,合同的轉讓權。
第四,合同解除權。
如果說這個包價旅遊合同訂立之後,因為沒有達到約定的人數不能出團的時候,或者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輔助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這個合同不能繼續旅行的,旅行社和遊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損害賠償請求權。
大家在出外旅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像景區、住宿經營者將他的一些比如說自己的一些小賣部或者是照相的景點等等出租給他人,同時住宿、餐飲、購物、游樂、游覽、旅遊交通等經營,旅遊者有權要求景區和住宿的經營者對實際的經營者給遊客自身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的責任,旅行社具備旅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然拒絕履行合同造成遊客自身的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遊客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賠償金。
第六,受尊重權。
第七,安全保障權。
第八,求助請求權。
第九,協助返程的請求權。
第十,項權利是投訴舉報權。
二、遊客同時需要承擔五項義務。
第一點,文明旅遊的義務。
第二點,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第三點,個人健康信息告知的義務。
比如說在出遊的時候有一些項目可能會有一些注意事項比如說像高血壓或者患心臟病的病人不能參加,這個時候遊客要告訴旅行社,
第四點,安全配合義務。
第五點,遵守出入境管理的義務。

㈡ 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哪些保障

《旅遊法》第十四條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比如,有的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發生糾紛時,採取拒絕登車、船、飛機等行為拖延行程,影響了其他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有的旅遊者在與旅行社解決糾紛過程中,在旅行社門市吵鬧,影響旅行社的正常經營活動。本法除在本條對旅遊者損害當地居民合法權益、干擾他人旅遊活動、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禁止外,還在第六十六條規定,旅遊者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七十二條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受委託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包價旅遊合同的價格與報名參團旅遊者的人數多少相關聯,但是,在預定的旅遊行程開始前,旅行社能否招徠到預期人數的旅遊者組成旅遊團,屬於不確定的因素,當旅行社不能招徠足夠的旅遊者時,旅行社可能面臨著無法獲取相應的利潤,甚至還要賠錢的風險。為公平起見,《旅遊法》賦予旅行社在報名人數未達到事先約定成團人數的情況下,有解除合同或作相應處理的權利。
《旅遊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公共交通包括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旅遊法》之所以將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的旅遊者的損害,排除在旅行社的責任范圍之外,其理由主要在於,與其他履行輔助人不同,旅行社對公共交通經營者基本沒有選擇餘地,更無控制能力。雖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旅行社組織旅遊的特性,因此,法律規定其有義務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旅遊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㈢ 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包括啥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要求經營者保障其人身內、容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享有的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兩個方面。
人身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的的生命、健康不受威脅、不受侵害的權利。
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的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應當指出的是財產安全不僅指購買、使用的商品的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購買、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只要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98、117、119、122條。

㈣ 有關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的事例

女顧客在洗浴中心與他人發生爭執,結果遭到對方帶入女更衣室的兩名男子毆打。作專為場所管屬理者,洗浴中心應否承擔賠償責任?4月6日,滎陽市人民法院就這一案件作出判決:洗浴中心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予賠償。

不久前,靳某與同伴到滎陽一家洗浴中心洗澡。靳某的一名同伴在沖洗時,不慎將肥皂沫濺到另一女子身上,雙方發生爭執。這名女子離開更衣室後不久,即帶兩名男子闖入,對靳某進行毆打後逃離。靳某將該洗浴中心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滎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要求經營者應當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以積極作為的方式防止損害的發生,這種損害既包括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本身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害,也包括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

法院最終判決:洗浴中心管理者賠償靳某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萬元。法院同時指出,由於該損害是由第三人侵害行為直接造成的,因此,洗浴中心管理者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追償。

㈤ 旅遊者分別有安全保障權和安全配合義務,試分析二者之間有什麼樣的區別和聯系

公民應該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享有權利是履行義務的前提,
履行義務是享有權利的保障。
旅遊者享有安全保障的權利,但同時也應該履行配合安全的義務。

㈥ 旅遊者安全配合的義務是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1.自由旅行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在「在中國餘下的工人權利的人民共和國。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養、休息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這一規定中的休息權中就包括了旅行的權利。
2.對旅遊產品的知悉權
旅遊產品的知悉權,指旅遊者在購買旅遊產品時對旅遊經營者提供的線路、服務等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旅遊經營者提供虛假情況並非如此。 不能欺詐和誤導旅遊者。
3.安全旅行的權利
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要得到保障。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的旅遊項目及服務必須符合有關的安全標准。例如,酒店,消防安全設備需要 旅行社要為旅遊者辦理保險,等等。
4.自主選擇權
選擇旅遊線路或者服務是旅遊者自己的權利,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旅遊者。旅遊者可以自己選擇旅行社,自己決定購買或不購買旅遊產品,可以對旅遊項目進行比較、鑒別,將選擇自己的決定的旅遊路線
5.公平交易和締結合同的權利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是平等的主體,旅遊者有權獲得旅遊服務的質量保障,有權要求合理的價格。因此,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要訂立旅遊服務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下來,完整,以保障遊客權益。
6.獲得賠償的權利
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應依法得到賠償和補救。旅遊經營者因自身的行為給旅遊者造成損害時,應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7.旅遊者的人格權
旅遊者不分國籍、種族、性別、年齡、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旅遊活動的參與,它的,道德權利上一律平等, 旅遊者的風俗習慣要得到尊重和保護,不能受到歧視。
8.投訴權和訴訟權
當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與損害其利益的旅遊經營者進行交涉,要求其賠償損失;旅遊部門可以管理,消費者管理協會的投訴部門, 要求處理。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9.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與法規中,對消費者的保護體現在許多方面。作為消費者的一員,對於遊客來說,根據法律規定,請享有的其他權利。 當然,旅遊者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旅遊者要遵守旅遊地的法律與法規,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公共秩序的活動。

㈦ 旅遊法規定了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新《旅遊法》的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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