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旅遊局辦公室的實習生一般做什麼工作啊
主要職責是協助辦公室主任和其他同事,處理旅遊局機關的日常事務,包括接電話、列印材料、給領導傳閱文件、機關內部事務協調等等
B.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C. 求 旅行社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方案(預案) 有做旅行社的朋友幫幫忙,要搞定該死的旅遊局,好的追加分!
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交通事故處置預案
導遊人員應該具有安全意識和必要的交通常識,提醒司機檢查車輛,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更換車輛的建議;要協助和監督司機做好安全行車工作。
交通事故發生後,導遊人員應:
1、立即組織搶救
發生交通事故出現傷亡時,導遊人員應立即組織現場人員迅速搶救受傷的遊客,特別是搶救重傷員。如不能就地搶救,應立即將傷員送往離出事地點最近的醫院救治,急救電話120。
2、保護現場,立即報案
事故發生後,應盡一切努力保護現場,並盡快報案,公安110或交通事故122報警台,請求派員趕赴現場調查處理。
3、迅速向旅行社報告
將受傷者送往醫院後,導遊人員應迅速向旅行社領導報告交通事故發生及旅遊者傷亡情況,按領導指令開展下一步工作。
4、做好旅遊團其他人員的安撫工作
交通事故發生後,導遊人員應做好團內其他旅遊者的安撫工作,繼續組織安排好參觀游覽活動。事故原因查清後,要向全團旅遊者說明情況。
5、寫出書面報告
交通事故處理結束後,導遊人員要寫出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的原因和經過;搶救經過、治療情況;事故責任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旅遊者的情緒及對處理的反映等。報告力求詳細、准確、清楚,如旅遊團有領隊的,應請領隊在報告落款處署名。
治安事故處置預案
在旅遊活動中,遇到歹徒行凶、詐騙、偷竊、搶劫等,導致旅遊者身心及財物受到損害的,統稱治安事故。
旅行社應印發安全提示卡片,提醒旅遊者:不要將房號告訴陌生人;不要讓陌生人或自稱飯店維修人員隨便進入房間;不要與私人兌換外幣;出入房間鎖好房門,夜間不要貿然開門;貴重物品不要隨身攜帶或放在房間內,可存入飯店總台保險櫃;離開游覽車時不要將證件或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
導遊人員要始終與旅遊者在一起,注意觀察周圍環境,經常清點旅遊者人數;車行途中不得隨意停車讓無關人員上車,若有不明身份者攔車,導遊人員應提醒司機不要停車。
發生治安事故,導遊人員應:
1、保護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
導遊人員應挺身而出保護旅遊者,將當事旅遊者轉移到安全地點,力爭追回錢物;如有旅遊者受傷,應立即組織搶救。
2、立即報警
導遊人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並積極協助破案。報案時要實事求是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案情和經過,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特徵,受害者的姓名、性別、國籍、傷勢及損失物品的名稱、數量、型號、特徵等。
3、及時向旅行社報告
要及時向旅行社領導報告治安事故發生的情況並按領導指令開展工作,情況嚴重時請領導親臨指揮、處理。
4、安定旅遊者的情緒
治安事故發生後,導遊人員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安定旅遊者的情緒,力爭使旅遊活動按行程計劃進行。
5、寫出書面報告
導遊人員應寫出詳細、准確的書面報告,除報案內容外,還應寫明案件的性質、採取的應急措施、偵破情況、受害者和旅遊團其他成員的情緒及有何反映、要求等。
6、協助領導做好善後工作
導遊人員應准備好必要的證明、資料,處理好善後事宜。
火災事故處置預案
導遊人員應提醒旅遊者不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亂扔煙頭和火種;入住飯店後,導遊人員應盡快熟悉飯店樓層的安全出口、安全樓梯的位置及安全逃生路線,並適時向旅遊者介紹;導遊人員應掌握領隊和旅遊者的房號。發生火災事故,導遊人員應:
1、立即報警;
2、迅速通知領隊及全團旅遊者;
3、配合飯店工作人員,聽從指揮,迅速、有序地通過安全出口疏散旅遊者;
4、引導自救:
不使用電梯;
若身上衣服著火,可就地打滾或用厚重衣物壓滅火苗;
必須穿過濃煙區時,用浸濕的衣物披裹身體,用濕毛巾捂著口鼻,貼近地面順牆爬行;
大火封門無法逃出時,用浸濕的衣物、被褥堵塞門縫或潑水降溫,等待救援;
搖動色彩鮮艷的衣物呼喚救援人員;
5、協助處理善後事宜
旅遊者得救後,導遊人員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若有重傷者應迅速送醫院,有人死亡,按有關規定處理;採取各種措施安定旅遊者的情緒,解決因火災造成的生活方面的困難,設法使旅遊活動繼續進行;協助領導處理好善後事宜;寫出詳實的書面報告。
食物中毒處置預案
組團社應通過合同或協議方式,要求接待旅行社保證旅遊者用餐安全。
導遊人員要提醒旅遊者不在小攤販上購買食物,團隊就餐時發現食物、飲料不衛生,或有異味變質的情況,導遊人員應立即要求更換,並要求餐廳負責人出面道歉,必要時向旅行社領導匯報。
發現旅遊者食物中毒,導遊人員應:
1、設法催吐並讓食物中毒者多喝水以加速排泄,緩解毒性;
2、立即將患者送醫院搶救,請醫生開具診斷證明;
3、迅速報告旅行社並追究供餐單位的責任。
地震應急處理預案
導遊人員應密切關注旅遊目的地或途經地的天氣或其他消息,每天與旅行社計調取得聯系。
當地震災害發生時,導遊人員應:
1、立即通知領隊及全團旅遊者,約定如人員逾失散時的集合地點和聯系、通訊方式;
2、聽從當地搶險救災指揮人員的指揮;
3、引導自救:
A、為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首先要切斷電源、氣源,防止火災發生。
B、如當時正在樓房內,首先要保持清醒、冷靜的頭腦,及時判別震動狀況,千萬不可在慌亂中跳樓;其次,可躲避在堅實的傢具下或牆角處,亦可轉移到承重牆較多、開間小的廚房、廁所去暫避一時(因為這些地方結合力強,尤其是管道經過處理,具有較好的支撐力,抗震系數較大)。也可可根據建築物布局和室內狀況,審時度勢,尋找安全空間和通道進行躲避,減少人員傷亡。
C、當地震時,團隊正在室外,應就地選擇開闊地避震,避開高大建築物或構築物,特別是有玻璃幕牆的建築;姿勢上選擇蹲下或趴下(雙手保護頭部);不要亂跑,避開人多的地方,不要隨便返回室內;
避開危險物、高聳或懸掛物:變壓器、電線桿、路燈等;廣告牌、吊車;過街橋、立交橋;高煙囪、水塔下等。
避開其他危險場所:狹窄的街道;危舊房屋,危牆;女兒牆、高門臉、雨蓬下;磚瓦、木料等物的堆放處。
D、地震時團隊正在影劇院、體育館等公共場所時應聽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不要慌亂,不要擁向出口,要避開人流,避免被擠到牆壁或柵欄處。
就地蹲下或趴在排椅下;注意避開吊燈、電扇等懸掛物;用書包等保護頭部;等地震過去後,聽從工作人員指揮,有組織地撤離。
在商場、書店、展覽館、地鐵等處選擇結實的櫃台、商品(如低矮傢具等)或柱子邊,以及內牆角等處就地蹲下,用手或其他東西護頭;避開玻璃門窗、玻璃櫥窗或櫃台;避開高大不穩或擺放重物、易碎品的貨架;避開廣告牌、吊燈等高聳後懸掛物。
在行駛的汽車(火車、地鐵)內應用手牢牢抓住拉手、柱子或座席等,並注意防止行李從架上掉下傷人,面朝行車方向的人,要將胳膊靠在前坐席的椅墊上,護住面部,身體傾向通道,兩手護住頭部;背朝行車方向的人,要兩手護住後腦部,並抬膝護腹,緊縮身體,作好防禦姿勢。
E、當團隊正在野外時,應避開山腳、陡崖,以防山崩、地裂、滾石、滑坡、泥石流等。在躲避山崩、滑坡、泥石流時,要向垂直與滾石前進方向跑,切不可順著滾石方嚮往山下跑;也可躲在結實的障礙物下,或蹲在地溝、坎下;特別要保護好頭部。
水災避險預案
導遊人員應隨時掌握旅遊行程中各地的天氣情況,及時向當地旅行社地陪導遊了解可能影響或危及本次旅遊安全的信息。當洪水發生時,導遊人員應:
1、及時通知領隊和全團旅遊者,約定如遇失散的集合地點及聯系、通訊方式;
2、聽從當地搶險救災指揮人員的指揮;
3、引導自救:
當洪水威脅到房屋時,應及時關上電源總開關和煤氣閥,以免著火和觸電傷人。
為防止洪水湧入屋內,可用自製的沙袋或毛毯等塞住門窗的縫隙。
如果洪水不斷上漲,你就應留心貯備一些飲用水、食物、保暖衣物、輕便簡單的炊具、打火機、火柴等。
如果水災迫使你躲到屋頂上暫避,或者要自製木筏逃生時,還應准備一些可發出求救信號的東西,如手電筒、應急燈、哨子、旗幟、鮮艷的床單、沾油的破布(紙或木根)、鏡子等。
離開房屋前要多吃些或帶些含熱量較多的食品。
製作簡單木筏可用木樑、箱子、木板或衣櫃等任何能浮在水面上的東西;如果沒有繩子,可用被單等綁扎;當水流很急時或不到最後關頭都盡可能不用木筏逃生。
當需要涉水行走時,要選擇水流較平緩的地方,應面向水的上游,側身一步一步地劃步橫行,要先站穩一隻腳後,才能抬起另一隻腳來,並最好能用一根長桿探測水深及防止跌倒。
D. 請問旅遊局一般都有哪些部門,做什麼工作啊
一般旅遊局下設部門包括:
辦公室,規劃科,人事教育科,市場科,行業科,財務,工會,安全生產科,質監所等
E. 旅遊局對景區怎樣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1.是否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2.是否具有事故應急預案,
3.危險部位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
4.安全的定期檢查是否實行;
5.各項消防措施是否到位;
F. 急求:旅遊局要來旅行社檢查安全生產,誰家有安全資料發一些給我好嗎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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