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台賬怎麼填寫
安全隱患的排查台賬要填寫隱患內容,整改完成落實情況,由何部門完成,由誰驗證,整改時間,驗證時間,整改資紶,這些內容最好都體現出來。內容包括:
1.安全檢查情況
2.檢查復查情況
3.隱患整改單
4.隱患整改單復查情況
5.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貳』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台賬怎麼填寫
隱患內容,整改完成落實情況,由何部門完成,由誰驗證,整改時間,驗證時間,整改資金,這些內容最好都體現出來
『叄』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台賬
只要有檢查,有隱患,有整改就要進行登記,不論天或月。
『肆』 安全隱患排查台賬怎麼做
做好台帳的基本原抄則。首先是真實,對台帳中收集的信息、數據須是真實的。
其次是及時,堅持按時記錄安全生產相關的數據、措施,時間要准確,尤其是一些化工生產企業在時間的要求上一定要嚴格。
然後規范,台帳資料的記載要規范和分類,該記載什麼內容的就記載什麼內容,而不能亂記,否則既不便於查找,也不利於歸納和總結。
(4)旅遊景點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台賬擴展閱讀
1、安全隱患排查台賬是企業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是便於企業管理、分析、改善、提高之用。
2、台賬是日常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要堅持長期填寫,連續不斷,定期分析,存檔備案,台賬登記人員要切實提高安全資料的可靠性,同時提升台賬登記的管理水平。
3、企業需用制度來管理台賬,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的安全管理體系,提高企業安全台賬的科學性。
『伍』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台賬怎麼填寫安全隱患治理台賬怎麼做
若填寫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台賬,首先要進行隱患排查,將查到的隱患填寫到安全內隱患排查治理台容賬,台賬應包括隱患內容、檢查時間、檢查人、隱患級別、責任人、責任部門、隱患地點、整改期限、是否完成整改、整改完成日期、驗收人簽字等內容
『陸』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表包括哪些
填寫檢查發現的隱患,整改後填寫整改情況(包括整改負責人、時間、整改驗收時間)。
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包括具體包括: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3、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5、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6、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7、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建檔、申報和監督管理情況;
8、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9、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10、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1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執行情況;
12、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
13、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範和治理情況等。
(6)旅遊景點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台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准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託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