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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旅遊局安全生產失職追責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03 21:26:35

Ⅰ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產事故的行政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應當遵守本規定。
國家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者與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故。
根據事故中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數額,事故分為五級: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類輕傷事故、一次重傷3人以下、一次急性職業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下的事故;
(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職業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各類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傷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各類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各類事故;
(五)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的各類事故。
第四條事故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及時准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支持、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工作,並提供相應條件。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阻撓事故的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工作,並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舉報事故和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八條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九條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十條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或者事故發生地基層組織應當將事故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等形式,及時報告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並逐級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後30分鍾內將事故情況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煤礦發生事故的,應當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
第十一條事故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類別;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
(六)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事故搶救、傷員醫治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續報;受傷人員在受傷後30日內死亡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二條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並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公安部門負責維持事故現場秩序。
第十三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並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四條事故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均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遲延報告事故情況。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五條一般事故發生後,由事故單位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本單位安全、生產、技術等有關人員和本單位工會代表以及事故發生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代表參加。
一般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或者直接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
第十六條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發生後,按照下列規定成立調查組:
(一)大事故,由縣(市、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類型的重大事故,由設區的市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
(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
調查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任組長,行政監察部門、公安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人員及有關專家為成員;其中,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煤礦事故調查組,分別由鐵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任組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行政監察部門、公安部門、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人員及有關專家為成員。
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事故涉及外省(市、自治區)、國家有關部門或者軍隊、武警部隊的,應當邀請所涉及地區、部門或者軍隊、武警部隊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調查的安全生產事故,並由政府負責人任調查組組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行政監察部門、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和工會組織負責人任副組長。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與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工作,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採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
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並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並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當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調查組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技術鑒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所聘專家的差旅費、勞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組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0日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0日,按照下列規定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的,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的,向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送;其中,重大事故,應當徵求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特大事故,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意見後,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三)鐵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
第二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事故處理決定:
(一)一般事故,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行政監察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二)大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報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處理決定;
(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類型的重大事故,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處理決定;
(四)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發生煤礦事故的,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事故處理決定:
(一)一般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大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和同級行政監察部門商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後作出處理決定;
(三)重大事故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行政監察部門商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後作出處理決定;
(四)特大事故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處理。
大事故、重大事故處理決定作出後,以及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收到特大事故處理決定後,應當及時將處理決定分別抄送省或者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發生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事故的,由鐵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省鐵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事故處理決定抄送省或者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行政監察部門。
第三十條事故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的性質;
(二)事故的責任;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
(四)事故防範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條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事故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序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需經有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通過法定程序決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事故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事故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行政監察部門應當對事故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特大事故處理情況。
第五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四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責任大小和受害者的傷害程度,給予受害者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3倍以上20倍以下的一次性賠償。
屬於工傷的,同時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向受害者支付有關費用。
第六章行政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下一級人民政府立即改正,並給予有關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通報批評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產議事協調工作制度的;
(二)每個季度內未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研究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並組織考核獎懲,以及未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的;
(四)未部署、督促有關部門、機構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內開展兩次以上安全生產大檢查的。
第三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下一級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有關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記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一)未建立職責明確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未確定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
(二)未部署、督促有關部門、機構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依法整治、關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的;
(三)未按規定督促有關部門、機構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落實重大、特大事故處理決定的;
(四)未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單位和個人報告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對檢舉、揭發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打擊報復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未按規定進行防範、監控、整治的,按照《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許可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准、規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批準的;
(二)弄虛作假、勾結串通,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批準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未依法予以查封、取締或者予以處理的;
(四)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未依法撤銷原批準的。
第四十一條中小學校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中小學校校長依法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
(二)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貯藏場所的;
(三)對經授權機構確認的D類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並安排學生繼續使用的;
(四)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乘坐不具備交通運輸條件或者無駕駛證人員駕駛的車船以及安排學生超員乘坐車船的。
學校對無能力處理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要求治理或者解決的,對校長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因不及時報告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對校長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分別給予警告或者記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一)設區的市發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或者社會影響惡劣事故的;
(二)縣(市、區)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
(三)鄉(鎮)、城市街道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管轄范圍內發生上述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對事故處置不及時,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
(二)干涉、阻撓事故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的。
事故發生後,有關責任人員能夠迅速採取措施,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對其從輕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所稱「以上」,包含本數;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本省發布的有關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Ⅱ 什麼是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的一種制度。
一、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造成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間接原因,則大多是因為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准和有關技術規程、規范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如生產經營活動的作業場所不符合保證安全生產的規定;設施、設備、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標准,存在缺陷;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職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勞動組織不合理;管理人員違章指揮;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等。鑒於生產安全事故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為此,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是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一般分為兩類,即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所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監察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是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業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必須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對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單位責任者的責任,也要查清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是否有違法審批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事故責任者,按照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一章中的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包括降級、撤職、開除等在內的行政處分,或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此外,國務院在2001年4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規定,對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區發生持大安全事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負責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規定給予刑事制裁。刑事責任是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對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在內的九種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犯罪構成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在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一章的有關條款中,以及在《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對造成嚴重事故後果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是指要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Ⅲ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包括()責任()責任()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具體規定如下:

1、行政責任,是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一般分為兩類,即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1)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所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監察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2)行政處罰是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業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

2.刑事責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規定給予刑事制裁。

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Ⅳ 如何落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安全產獎懲責任追究制度

第條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條例》《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99)規定認真貫徹安全第、預防主針切實落實安全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核內容

1.各級各部門管理員安全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2.職工工傷亡控制指標(按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要求)

3.現場安全達標率 (按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要求)

4.創建文明工指標

第三條 管理目標

1.建立健全安全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員

2.公司要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環境目標並制定具體措施確保目標實現

3.項目部每承接項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並安全責任目標解責任落實各項目標抓管實現目標管理

4.施工管理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崗

5.做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第四條 安全責任

1.企業定代表實現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2.各級產負責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各級各部門管理員按各自安全職責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4.項目經理定代表施工項目代理項目施工安全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家規、令公司各項安全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產

第五條 考核辦

1.實行逐級考核辦公司接受級考核;項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項目部要所屬管理員進行考核

2.項目部要制定具體考核辦考核績各級領導及管理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主要內容

3.考核結作終經濟兌現評定先進實行獎罰主要依據

第六條 凡安全產績突具備列條件單位公司給予表彰發放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產針、政策、律、規安全產工作取顯著績

2.勞保護安全產面較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重合理化建議

3.防止避免重傷亡事故或事故搶救功

第七條 於列行員給予處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事故;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產責任製造事故

3.發現險情既採取防範措施及報告發事故

4.存事故隱患執行級安全部門限期整改要求造事故

5.發事故積極組織搶救;吸取教訓採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

第八條 關於創建文明工、優質工程進行專項獎勵規定

促進安全產、文明施工工作深入展促進各項目部樹立爭創優質工程意識斷樹立擴公司社良信譽公司決定設立文明工、優質工程專項獎勵基金該基金專款專用用獎勵獲文明工及優質工程項目部及公司負責安全、質量管理員

Ⅳ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人員安全管理生產責任制

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 企業總經理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3、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親自帶頭自覺執行,並經常或定期檢查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獎優罰劣。
4、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6、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重大事故要親自指揮、調度。
8、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並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整改工作。
9、 親自主持並批准全廠安全生產規劃、計劃,確定全廠的安全生產目標。
10、 親自主持並批准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計劃,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11、 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研究布置、解決有關安全的重大問題,並組織實施有關安全方面的重大決議。
12、 關心職工,愛護職工,積極治理有毒有害物質,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環境。
13、 企業內實行各類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並認真審核。
14 、總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在各自管轄的工作范圍內協助總經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2 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3 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廠性的安全大檢查,並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解決,對重大安全問題提請總管理處至總經理處解決。
4 組織制定、修改全廠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項安全責任制度,勞保標准及安技措施、計劃、規劃,並提請總管理處至總經理審批後,組織實施。
5 抓好安全教育和安技考核工作,協助總經理組織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6 對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防毒治理和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7 負責對特殊動火和特殊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的審批。

生產廠(副)長/經(副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在總經理領導下,生產廠(副)長對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督導責任。保證國家和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全公司的貫徹執行。
2 定期召開安全會議(每月最少一次),要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會議要有記錄。
3 組織制定並實施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應急救援預案,並認真貫徹執行。
4 認真組織好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抓好對新入廠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工換崗、復工教育工作。
5 組織好各項安全活動,組織好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動,有權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事故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6 堅持安全檢查,要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7 負責審批動火安全措施,對危險較大的作業,必須親臨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保動火安全。
8 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及時上報,並採取有力措施防止再次發生,同時組織事故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防範能力。
9 不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指揮和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並對其進行處罰。
10 在進行新產品設計、技術改造或提出技術措施的同時,提出安全技術措施。

課(副)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各部門課(副)長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協助第一安全責任人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制度;
2、按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安全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下屬失職和違章行為;
3、認真做好安全工作「五同時」(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4、組織制訂、修訂和審定分管部門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5、組織分管部門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動火報告;
6、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7、組織對分管部門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及時向第一安全負責人報告。

安全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公司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貫徹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制度以及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規定。對車間安全員、各部門安全執行官進行安全技術指導;
2、參與制訂、修訂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各級領導做好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對全體員工、新進員工、變換崗位員工和班組長的教育,檢查、督促班組崗位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檔案。
4、負責檢查公司各部門安全活動,負責公司安全設備、滅火器材、防護器材、急救器具的管理,並使處於完整好用狀態;
5、每天深入現場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檢查廠房、倉庫有無火災隱患。物品堆放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各出入口是否暢通,是否符合緊急情況下疏散人員的安全要求;
6、組織並參加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隱患進行分類、匯總並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主持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定期開展安全競賽評比活動,開展安全周活動,使安全生產深入人心,不斷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文化;
7、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分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未落實到位不放過)。參加企業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及時上報。
8、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實用、齊全、規范化;
9、按照企業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不斷總結經驗。

生產部門安全執行官安全生產責任制
1、生產部各部門安全執行官在各各門直接責任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安全工作;
2、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和標准,並檢查執行情況;參與制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部門直接安全責任人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並督促實施;
4、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5、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直接責任人搞好職工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參與車間(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7、深入現場進行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作好記錄。對於車間無力整改的隱患,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並向安全直接責任人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8、負責車間安全技術設施、安全裝置、防護設施、消防器材的檢查和管理工作,使其處於完好狀態;
9、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10、保證工作現場的通道暢通,隨時注意機械設備的動作情況,安全防護裝置是否完好,員工的安全防護用品有無正確使用與佩戴。

業務部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有關危險化學品銷售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准,並檢查執行情況;
2、參與制訂、修訂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營業部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直接安全責任人搞好業務部員工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4、負責對客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取得進行調查。

倉庫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參與倉庫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貫徹有關危險化學品貯存場所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准,並檢查執行情況;
2、負責倉庫安全技術設施、安全裝置、防護設施、消防器材的檢查和管理工作,使其處於完好狀態;
3、檢查倉庫火災隱患,物品堆放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各出入口及通道是否暢通,是否符合緊急情況下疏散人員的安全要求;
4、制訂倉庫部門教育培訓計劃,並參加對倉庫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班組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2、組織班組員工學習,貫徹執行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對新進員工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3、班前講安全要求,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4、檢查、督促班組員工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認真檢查,制止員工違章作業;
5、負責班組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其處於完好狀態。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6、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做好記錄。對於班組無力整改的隱患,要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向班組長報告。發生事故時,要立即組織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報告領導。
員工安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2、熟悉並掌握企業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名稱、主要危險性、事故的應急處理辦法、滅火方法;
3、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認真檢查,核對下班前的注意事項向接班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完好;
4、杜絕違章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本崗位的工作記錄要清晰、真實、完整;
5、不定時和定時檢查相結合,准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異常情況;
6、嚴禁設備帶故障作業,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故障及時停機申請維修。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7、杜絕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向領導報告;
8、發現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報告;
9、對本單位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部門安全管理生產責任制

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 負責制定、修改、補充全廠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項安全責任制度、勞保標准及安技措施、計劃、規劃,並提請副總經理審查,總經理審批。
3 負責新入廠職工的廠級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負責組織車間職員工進行年度職工安全教育。
4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車間、部門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當場制止並按有關規定處罰,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有權提出並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並依據隱患危害程度和責任大小進行績效考核。
5 負責及時傳達、學習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法規,並依據有關新法規制定新的安全規章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教育和宣傳。
6 負責調查、處理各類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事故性質及危害及時向副總經理、總經理及上級有關部門匯報,並制定有效的事故防範措施。
7 負責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依據本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並督導或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安全教育,檢討分析事故原因,落實整改措施。
8 負責勞保標準的制定,督導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及佩戴,對購買不合格的勞保用品,有權要求重新購買。
9 負責動火的安全審批工作。
10 負責對進廠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講解本廠的特點及安全管理制度,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有權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或事項按合同要求進行處罰。
11 負責制定公司安全年度計劃及年度安全培訓計劃,並按計劃要求認真組織相關部門及人員進行安全理論及消防技能培訓。
12 負責全廠安全設施,消防器材和設施的統一管理。
13負責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查、培訓,協助上級領導組織演練。

消防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公司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安全管理、消防設施管理;
2、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特點制定消防工作計劃;
3、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對義務消防人員培訓教育,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火災應急救援演習;
4、編制、修訂公司的消防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5、參加建築設計防火的審核、驗收工作;
6、負責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購置計劃、配備、檢查、維護和管理;
7、事故發生時,組織消防人員撲滅火災,負責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和上報工作。

總務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對公司的機械、動力、設備、通風排風設施、建築物以及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管理;
2、負責組織對消防安全裝置、監控系統的維護、保養、檢測工作;
3、制訂或參入審定有關設備采購計劃、設備改造方案。組織編制設備、動力裝置的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和安全工期方案,確保工程期間安全和質量;
4、負責對設備、動力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上報,參加有關設備、動力重大事故的處理;
5、組織制訂、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鑒定並監督執行;
6、指導企業各單位的安全工作,協助各單位編制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7、負責對特種設備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並作好檔案記錄;
8、編制、修訂工藝技術指南、工藝操作規程,必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對工藝技術指南和工藝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參與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修訂;
9、負責在生產技術革新、廠房、設備改造和新產品開發的同時,提出保證安全生產的技術措施;
10、負責因工藝和工藝操作原因引起的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上報,並制訂防範措施;
11、負責定期組織工藝技術方面的專項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制訂整改方案。

品管/體系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1、組織制訂、修訂並監督執行分析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2、負責各種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准確的分析數據;
3、編制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安全技術說明書和產品檢驗的安全操作規程;
4、負責產品質量事故的分析、調查、處理,監督發生事故的有關數據的測定和分析。
5、嚴格按標准檢驗原材料及產品,並做好記錄,出具相關檢驗報告,完善質量台帳;
6、提供企業產品生產原料、產品和中間產品的理化性質和安全防護方法。

財務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監管,監督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做到專款專用;
2、凡安全措施沒有落實的技術措施項目,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
3、監督防護用品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

采購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1、嚴格按批准計劃的品種、數量、產地采購物品,確保安全質量;
2、采購危險化學品,應索要供貨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從未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負責要求供貨商對送貨附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安全標簽;不得采購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3、措施計劃所需物資編入物資供應計劃,按要求供應;並負責解決日常生產中所涉及安全問題所需的物資;
4、、負責對購入設備、配件及有關原材料的質量負責,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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