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實際上組織旅遊,但要求簽如下的承諾書(特別是第12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是不會的,要是正規的大公司,每年都會組織一次到兩次的旅遊。都得簽署。但是不會說解除合同還要索賠旅遊費。這個規定當然不符合要求。但是公司小的話。就不好說了。
但是你要是簽了,就會賦予法律效應.
㈡ 旅遊安全承諾書怎麼寫
人民政府:
為貫徹省政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冀政[2006]69號),我作為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認真組織全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及有關規定,深入開展「法人代表安全生產雙百日承諾」活動,並鄭重承諾如下:
一、積極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自覺接受政府及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責任切實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
二、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設備,應急照明燈、各種消防標志齊全並符合要求,疏散通道暢通。確保安全資金的投入,滿足消防安全的需要;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並督促其按規定佩戴、使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三、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知識、消防知識的教育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業務技能。使從業人員做到「四懂四會」,能夠果斷、正確地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四、對重大危險源和易發生事故的重點部位實施有效監測、監控;落實重點部位、重點崗位應急措施,建立定期巡迴檢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演練。
五、單位如發生重大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安全事故,立即停業整頓。因未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導致安全事故的,接受20萬元經濟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反上述承諾,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因安全投入不到位導致安全事故,單位接受不低於50萬元罰款,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接受2—20萬元罰款;未建立安全管理機構或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接受2萬元罰款;未設警示標志或未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接受5萬元罰款;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接受2—10萬元罰款;與從業人員訂立免責或減責協議,接受2—10萬元罰款等等。
承諾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實際控制人簽字:
㈢ 外出旅遊保證書
為了全體教師學生的出遊安全,本次活動要求廣大師生必須按照學校版的安排,一定要權嚴格要求自己,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一切行動聽指揮,參加出遊的學生必須聽從本班指導教師和學校領導的安排;
2、上下車有序,在車上時,不得把頭和手臂放到車窗以外,下車後不得亂跑;
3、一定要注意不要到深水地方去,不得游泳;
4、去廁所或其它離開集體時一定要向老師匯報,要結伴而行;
5、不得和陌生人接觸;
6、不得隨意損壞公共設施;
7、定點返回,離開集合時,指導教師和班幹部一定要清查本班人數;
8、到達李大釗故居時不得大聲喧嘩、嬉皮笑臉;
9、在沙灘游戲時一定要注意安全;
10、遇到危險時及時向老師匯報;
11、不得隨便在出遊地點購買物品,以免上當受騙;
12、一定要帶好隨身攜帶的錢和相機等貴重物品;
13、注意飲食安全;
14、不得隨便亂扔垃圾,把垃圾放到學校準備的垃圾袋內。
㈣ 公司組織員工出遊,可是要我們寫出遊安全保證書,這個會有法律效益嗎
如果出了事肯定不是工傷,應該是旅遊公司賠償,簽不簽保證書都和公司都沒關系。但是這種事如果真出了一般公司都會賠,但是從法律上講不應該你們公司賠。你可以不去嘛……
㈤ 員工家屬旅遊簽署了安全承諾書出了事故公司要負責嗎
需要負來責。 對於人身安全方面的源賠償責任,不能因為簽署了承諾書就免除責任。
如果在旅遊中出了事故,
有旅遊公司的,根據不同的情況,依據旅遊合同的約定,單位員工可向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或者是侵權的第三人主張權利。單位只是出資給員工購買旅遊服務,單位對發生的事故無過錯,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單位自行組織的,由單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