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旅遊旅行 > 山東省旅遊安全應急管理條例

山東省旅遊安全應急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3-26 14:16:17

A. 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的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與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建立以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主導,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部門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醫療急救等單位參加的交通事故搶險救援聯動機制,制定相應預案,做到快速反應,及時救援。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危險物品運輸車輛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時,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財政、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做好事故救援、處置以及善後處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負責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按照各自職責,快速處理事故,快速清障,恢復交通。
第四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需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在本車道內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設置警告標志牌;駕駛人、乘車人應當立即轉移到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外。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的,應當將事故車輛移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第四十七條 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車輛能夠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在固定相關證據後,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或者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四十八條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執行清障救援作業時,應當對救援作業車輛以及被救援車輛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除清障救援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拖曳、牽引故障車輛或者肇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執行事故處理、救險、清障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的限制。

B. 山東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第四章 保 護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護制度,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及設施,落實保護措施和責任。
第二十條 對風景名勝區按其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實行四級保護:
(一)一級保護區內可以設置必需的步行游賞道路和相關設施,不得建設與風景名勝區保護無關的設施;
(二)二級保護區內應當限制與風景游賞無關的建設;
(三)三級保護區內可以建設符合規劃要求、與風景環境相協調的設施;
(四)四級保護區內應以綠化為主,可以建設符合規劃要求、與旅遊服務配套的基礎設施。
一、二、三、四級保護區范圍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據風景名勝區規劃詳細標定。
第二十一條 對風景名勝資源按下列規定進行保護:
(一)建立古建築、古園林、碑碣石刻及其他歷史遺址、遺跡等文物古跡檔案、劃定保護范圍、設立標志,並落實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盜等措施;
(二)保護植被、加強綠化,維護生態平衡,落實環境保護、護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措施,並對重要景區、景點實施定期封閉輪休;
(三)對古樹名木登記造冊,落實保護復壯措施;
(四)劃定生態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生長環境;
(五)加強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體污染。
第二十二條 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從事下列活動:
(一)刻字立碑、設立雕塑;
(二)捶拓碑碣石刻;
(三)恢復、建造、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標志物;
(四)採伐樹木、挖掘樹樁(根)、放牧、採集葯材和動植物標本;
(五)佔用林地、土地或者改變地形地貌;
(六)築路、圍堰築壩、截流取水。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定程序批准前,應當徵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屬於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屬於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從事下列活動:
(一)出讓或者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
(二)開山、採石、建墳等;
(三)損壞文物古跡;
(四)砍伐、損毀古樹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樹木;
(五)捕獵野生動物和採集珍貴野生植物或者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生長環境;
(六)在主要景點設置商業廣告 ;
(七)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物;
(八)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資源屬國家所有。
風景名勝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對風景名勝區的國家專項撥款、地方財政撥款、國內外捐助以及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收益,必須專款專用。
風景名勝區內宗教寺廟的各種專項收入以及捐贈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C. 山東省旅遊條例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未經批准以省級旅遊度假區、森林公園稱謂從事開發和經營活動的,分別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旅遊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價格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提供真實的旅遊服務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的;
(二)未公布旅遊咨詢、投訴電話的;
(三)未標明其真實名稱、標記和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的;
(四)向旅遊者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旅遊產品和服務項目的;
(五)未建立旅遊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防範措施的;
(六)未及時將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旅遊業務統計、財務分析等資料的;
(八)擅自在旅遊景區及其周邊擺攤、設點、出租景觀以及尾隨、糾纏、欺騙、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未被評定等級的旅遊飯店、旅遊景區等旅遊經營單位使用或者變相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旅遊飯店、旅遊景區等旅遊經營單位不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標準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經獲得的質量等級。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未按照規定調整門票價格或者強行出售聯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未取得導游證在旅遊景區內從事導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三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D. 山東省旅遊條例的第四章 旅遊經營和旅遊活動

第三十三條旅遊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標記、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價格或者收費標准,制定、提供公平、合理的店堂告示、格式合同等,對旅遊者的有關咨詢作出真實、明確的解答。
旅遊經營者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旅遊產品和服務項目以及真實的旅遊服務信息,公布旅遊咨詢、投訴電話。
第三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與旅遊從業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並按照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工時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旅遊從業人員的休息休假權利;根據行業特點和本企業需要,可以依法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等特殊工時制度。
第三十五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旅遊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防範措施,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在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場所設置顯著警示標識,劃定警戒范圍或者作出明確安全提示,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時,立即啟動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旅遊景區遊客數量接近遊客最大控制容量時,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及時發布信息,進行疏導,採取措施控制遊客數量。
第三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旅遊業務統計、財務分析等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旅遊經營者提供的資料保密。
第三十七條從事旅遊客運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具有相應資質;運輸旅遊者的車輛、船舶等應當投保法定強制保險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駕駛人員和安全設施、設備。
從事旅遊客運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旅遊運輸合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變更運輸路線、更換運輸車輛和船舶,禁止超載運行。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旅遊合同內容可以參照旅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布的示範文本。旅遊者有特殊要求的,旅行社可以與其特別約定。
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及其導遊人員不得脅迫旅遊者接受約定之外的服務。
第三十九條導遊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遊合同安排旅遊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行程,變更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和其他消費。
旅遊行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導遊人員應當向旅遊者作出詳細說明,並在徵得多數旅遊者同意後,調整或者變更旅遊行程,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確因客觀情況無法事前向旅遊者說明的,應當事後及時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對旅遊飯店、旅遊景區等旅遊經營單位實行等級評定和復核制度;未被評定等級的,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健全旅遊景區檔案,對旅遊景區的歷史沿革、資源狀況、生態環境、服務設施、經營及建設活動基本情況和有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條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劃和有關規定,設置觀賞、游樂、餐飲、購物、安全等設施、設備以及與旅遊景區環境相協調的標識和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旅遊景區經營涉及公眾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其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法定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營,並加強維護保養。
第四十三條 依託國家自然資源或者歷史人文資源投資興建的旅遊景區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非依託國家自然資源和歷史人文資源、由商業性投資興建的旅遊景區門票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價格,應當遵循法定程序。調整後的門票價格應當向社會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後執行。同一門票價格上調間隔不得低於三年,上調幅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額。
旅遊景區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單一門票和聯票,供旅遊者自主選擇。禁止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的旅遊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未成年人、宗教人士及學生等特定對象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城市公園、科技館等公共文化休閑場所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第四十五條旅遊景區導遊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
第四十六條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沒有合法依據的行政檢查、 收費、 處罰、 強制措施、集資、攤派、無償服務以及考核、評比、達標等;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社會公德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旅遊景區及其周邊擺攤 、 設點和出租景觀,不得尾隨、糾纏、欺騙、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四十八條旅遊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旅遊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
(三)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或者慣例提供質價相符的產品和服務;
(四)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旅遊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
(五)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旅遊經營者推薦的旅遊商品;
(六)人格尊嚴、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
(七)接受旅遊經營者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要求及時救助,並依法獲得賠償;
(八)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旅遊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公德,愛護旅遊設施,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
(二)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旅遊秩序和安全、衛生規定;
(四)對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有關個人信息;
(五)尊重旅遊從業人員的勞動;
(六)遇到不可抗力和突發事件時,配合有關組織和人員做好工作;
(七)配合有關組織和人員協商解決旅行途中發生的糾紛;
(八)隨團旅遊不得延誤旅遊行程或者損害其他旅遊者的合法利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旅遊經營者侵害或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旅遊、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部門投訴;
(四)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E. 山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五))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屬道路上行駛的;
(六)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高速公路標志、標樁、界樁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和建築控制區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清)除,並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拆(清)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設平面交叉交通道,口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挖溝引水、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活動,造成高速公路及設施損壞、污染或者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調查處理。對當場不能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責令車輛停放指定地點,待調查處理後車輛方可駛離。

第五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交通安全、通訊、收費、監控、服務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附屬道路;是指專用於連接高速公路與其他道路的公路。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發布,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訂的《山東省濟青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F. 山東省旅遊條例的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與山東省旅遊安全應急管理條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沈陽凱撒旅行社招聘 瀏覽:748
陽江海韻戴斯度假酒店 瀏覽:590
電動汽車技術政策 瀏覽:261
戶外街舞墊子 瀏覽:491
fuso越野房車多少錢 瀏覽:913
京郊特色度假 瀏覽:724
山羊皮卡車 瀏覽:374
中國旅遊安全問題 瀏覽:399
武漢新能源汽車銷售 瀏覽:142
l懷化旅遊攻略 瀏覽:897
車個性內飾 瀏覽:135
賓士S級內飾改裝 瀏覽:101
皮卡並線 瀏覽:398
皮卡堂食物 瀏覽:8
安徽安凱華夏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瀏覽:547
東京到大阪旅遊攻略 瀏覽:492
東風轎車價格 瀏覽:293
金希澈豪車 瀏覽:826
皮卡丘人氣 瀏覽:924
峨秀湖國際度假區 瀏覽: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