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畢業論文:飯店分時度假經營模式如何寫
分時度假」,就是遊客先行支付費,獲得每年旅遊目的地酒店一周左右的住宿權,遊客想去哪裡度假,只要提前向分時度假公司提出申請,分時度假公司就可以為遊客安排好房間。與普通旅遊產品相比,分時度假最大的優勢就在於低房價。目前這種度假方式在許多國家都非常流行,但是在中國操作方式尚未規范。 所謂「分時度假」,就是有關機構先與酒店或度假村簽訂協議,將客房使用權每年按周劃成52份,用鎖定且優惠的價格按份銷售給顧客,顧客擁有在一定的期限內(一般為20至40年)在這一住所每年住宿一周的權利,同時還享有轉讓、饋贈、繼承等系列權益以及對酒店其他服務設施的優惠使用權。當消費者購買了某一處住所後,通過交換系統可以交換到參加這一系統的世界其他地方同等酒店的使用權。「分時度假」在20世紀60年代起源於法國,70年代被引入美國,之後開始在世界上很多國家流行。 關媒體報道:「如果能夠建立起一個百萬會員的『分時度假』交換系統,將直接拉動內需50億至70億元人民幣,間接拉動內需200億至300億元,並直接增加兩萬個就業機會,間接增加10萬個就業機會。」 上世紀90年代分時度假理念引進我國。有分析人士認為,「分時度假」是前景非常看好的黃金產業,對拉動我國賓館旅遊業和促進銷售閑置房地產很有好處。而且,隨著國家改革開放進程的逐漸加快,可以開放的旅遊國家將越來越多,「分時度假」市場更應看好。 但是,不容樂觀的是分時度假產品糾紛不斷,讓人們對該產品產生更多的是疑慮。媒體和業界呼籲通過立法規范行業的發展。立法固然重要,但是,消費者了解分時度假的特有性質,防範自身的風險更具有現實的意義。 分時度假涉及的法律問題 分時度假由以下幾個有機聯系的要素組成,對此應當有明確的認識 酒店物業的購買 現在市場上的分時度假產品,有的是購買度假酒店的客房時段的使用權,有的是購買某單元物業(產權酒店)。不管那種方式,都是通過購買的形式取得酒店物業的所有權或者某客房特定時間的使用權。 酒店使用權管理和交換 購買酒店物業的所有權。可以通過登記取得酒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是。使用權或者經營權作為經營的一部分應當另行制度安排,以保證酒店的經營者能夠有效的對酒店進行經營管理。 購買酒店某一時段使用權的,問題就更復雜。因為不能轉移物業的所有權,消費者的權利沒有保證。如果酒店破產或者出現其它權利變化,消費者的權利將無法獲得保證。 有的分時度假公司所銷售的更是權益憑證,沒有明確的酒店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擁有的只是預購的消費點數。盡管有些公司設定了擔保,但是,如果銷售公司破產,擔保公司恐怕也無力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出入鏡以及移民法案對出入境的限制 旅遊在國內尚無限制。但是,一旦到國外旅遊度假,則要受到國家出入境管理法律的各種限制。不僅有中國法的限制,而且更受到目的地所在國出入鏡和移民法的限制。在理論上可以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旅遊,但是實際能夠實現的可能是寥寥無幾。 避險指津 客觀評估自己的支付能力 分時度假服務產品首先是消費產品,這一點首先應當清楚。不要被宣傳品所宣傳的投資功能所蒙蔽。真正去度假,除了產權酒店或者客房使用權外,還需要更多的旅行費用。一般的分時度假產品的合同書都約定,合同一旦簽訂,不能退約。即便有的分時度假產品約定了退約條款,但是也要以支付20%左右的違約金為代價。 購買酒店物業應當關注物業的規劃用途 購買分時度假酒店,如果是以產權酒店方式銷售的,應當查清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有些以產權酒店的名義銷售的物業,不一定符合規劃用途。這一點一定要查清。其中頗有影響的秦皇島的某個項目就因違法規劃多次要求整改,而出現不能按時交付的現象。 購買分時度假產品交換服務產品銷售商的資質 在我國,對分時度假這一產品,雖無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但是,納入了旅遊管理中。我國對旅遊管理特別是旅行社管理實行許可制度。所有,分時度假交換系統的服務銷售應當從屬於旅遊管理范疇。購買分時度假產品時最好考察一下產品的最終銷售者有無旅行社行業資質。如果沒有旅行社行業管理資質的,要特別注意。 分時度假產品的法律文件,是一整套法律文件組成的文件體系 如上所述,分時度假體系涉及到諸多的法律關系,應當有不同法律文件約束。但是,現在市場上發售的分時度假產品,多數文件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分時度假產品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這也是目前分時度假投訴多,但是消費者權益獲得司法保護少的根本原因。如:2002年2月6日,原告李某和北京金色世紀網路訂房公司簽訂「分時度假」認購合約書,合約書中指出訂房公司受泰達國際交換有限公司、北京京瑞房地產有限公司委託,代理銷售北京京瑞有限公司所屬京瑞大廈的「分時度假」權益。當日,李某按照約定支付首付款1.9萬元後,發現訂房公司與北京京瑞房地產有限公司無經營境外旅遊的資格,無法保證自身的權益,於是一紙訴狀遞到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讓關注該案的消費者大失所望。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稱:「李某與北京金色世紀網路訂房公司簽訂分時度假認購合同書,合約中明確指出合同的標的為分時度假的客房使用權。該合同真實、有效,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李某所述某公司及其相關公司無經營境外旅遊的資格,與簽訂合同無關。」 加入國際分時度假交換網不一定就能周遊世界 「加入國際上某某著名的分時度假交換公司的全部交換網路」只是一個招牌或者是一個美好的願望。我國公民能夠出國旅遊的國外目的地目前只有30多個國家。盡管我國對外開放的步伐在加快,但是,要想真正的周遊世界,還有待更長的時間。如果考慮國外出入鏡限制以及移民法律規定,周遊世界也許就是一個夢。在購買分時度假產品時,消費者應當就可以旅行的國家相國家旅遊局以及公安機關咨詢。 中國分時度假如何走出危機 面對市場上分時度假信任危機,建議有關部本盡快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定。如果暫時條件不成熟,行業組織應當組織有關方面研究制定行業自律文件,規范行業行為,通過自律以及行業信息公開,打擊非法經營者。 分時度假供應者,加強自身的信用建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如引進國際通用的「猶豫期「制度,減少消費者的投訴,樹立企業的誠信形象。 認真研究和設計信託制度在分時度假體系裡的運用。我國已經制定信託法。按照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獨立是信託制度的基本原則。通過信託制度可以很好的解決酒店物業的經營權以及分時客房的使用權保障問題。 樓主參考下
B. 分時度假酒店的組織架構,和管理模式 越全越好
結構式 人事部 采購部 財會部 餐飲部 接待部 保安部 工程部 模式是自己公司制定的
C. 產權式商鋪的管理方單方解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的法律法規
產權式商鋪是從分時度假和產權式糾紛的商業模式演變過來的,應用於商業地產領域,即是開發商將其開發建設的大型商業廣場進行合理分割後,劃分為較小的商鋪並出售給投資者。因其符合房地產開發商快速回籠資金的要求,同時也有利於滿足中小投資者以少量資金投資商業地產的目標,近年來新起的大型商業地產大都是用這種方式開發出來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近年來,國內一些城市紛紛出現產權式商鋪群體性糾紛,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經營秩序和社會穩定,並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一、產權式商鋪的概念及類型
產權式商鋪的實質是將該商鋪中的所有權的權能進行分離,即將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進行分離,限制了所有權人佔有、使用權能,僅保留收益、處分的權能。投資產權式商鋪,其實質就是投資者主動放棄了部分所有權的權能,將其讓渡於開發商或其他經營者,以保證可以將所投資商鋪與商場整體進行統一規劃經營後,可以達到最大的利用效果,以獲得最大的利益。
我們通常說的產權式商鋪包括獨立產權式商鋪和虛擬產權式商鋪兩種類型。獨立產權式商鋪,即開發商將商場內的商鋪進行分割,小商鋪之間用牆體等區分彼此空間;虛擬產權式商鋪,即開發商只對開放式賣場進行概念上分割,小商鋪間無內牆分隔,但是能夠根據房屋平面圖、房屋面積、界限標識、細小的界樁或者特殊地釘等方式標記,也能准確的確定商鋪的位置。商鋪產權登記在投資者名下,購房者雖擁有獨立產權,但不能獨立使用,只能將商鋪包租給開發商設立或指定的商業運營公司統一經營,商鋪業主獲得定期定額的投資回報。目前的產權式商鋪以虛擬性產權式商鋪為主。
二、產權式商鋪的經營模式及法律關系分析
產權式商鋪在我國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是售後返租階段,賣鋪者和租鋪者是同一主體,即開發商在將商鋪賣給商鋪業主之後對所賣商鋪進行承租;第二階段是售後包租階段,開發商與商鋪業主簽訂合同,保證商鋪在售出之後得以出租,但租鋪者非開發商自己,而是第三方,即賣鋪者和租鋪者是兩個主體,這實現了賣鋪與租鋪在法律上、經營上的分離;第三階段是轉租階段,開發商只負責商鋪的出售,而與業主們簽訂合同、負責管理商鋪的主體則是第三方,一般是專門的管理公司,他負責將商鋪出租給另一個主體,即經營方,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中,買賣、管理、經營分屬三個主體,以便於整合資源,專業經營,規避風險,這是現代社會利益最大化需求的結果,也是產權式商鋪發展至今的最高形式。在整個發展過程中,不管形式上如何改變,產權式商鋪這種經營模式始終圍繞著一個理念,那就是權利分離,從起初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到後來的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商鋪投資者作為商鋪的所有權人,其沒有對商鋪直接經營管理的權利,僅享有對自己所購買商鋪的回報收益權,這是產權式商鋪相較於其他模式的特殊之處。
三、產權式商鋪的常見法律風險分析
從實踐來看,現實性產權式商鋪由於可以獨立經營使用,業主可以在租期屆滿後自由選擇繼續委託出租或者收回自營,相對風險較小;而虛擬性產權式商鋪由於無法獨立經營使用,商鋪業主雖擁有獨立產權,但不能獨立使用,投資收益完全依賴於開發商或其指定的經營單位,容易引發開發商和承租人、業主間的沖突和糾紛。
(一)市場的不確定性風險。
市場瞬息萬變,由於國家政策的變化或市場競爭格局的演變,各行各業都會面臨一些難以預見的風險。產權式商鋪所在的大型商城,往往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由於行業市場變化產生的風險往往會相對更加明顯。
(二)託管收益從房款折抵導致商鋪銷售價格虛高的風險。
同一個地段上的物業形態,從商業上考慮,採取產權式商鋪的銷售方式遠比其他房產的售價要高得多,且投資回報在短期內即可實現。在同樣的地段和開發環境下,商鋪的銷售價格往往遠遠高於住宅和寫字樓。價格的反差,豐厚利潤的誘惑力,強烈吸引開發商投資開發產權式商鋪。開發商在銷售環節就已經在價格上透支了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未來收益,而高價格就導致高租金,這又使項目高出周邊商鋪的租金水平,最終可能導致招商障礙,從而使項目無法獲得應有的收益;或者當高租金導致商業機構無利可圖時,商業機構就會關門退租使商鋪處於閑置狀態,這些都導致置業者的收益無法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