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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度假區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2-15 13:47:27

A. 旅遊單行法規

一、填寫旅遊報名單,內容要真實、准確,旅遊票只限本人使用,
如轉讓他人,應在出發前辦妥變更手續。
二、旅遊者須帶本人有效身份證證件。夫婦旅遊須備結婚證書。
三、未成年及年老體弱者參加旅遊,必須由成年人陪伴。懷抱嬰
兒,恕不接待。攜帶1.2米以下兒童,付旅遊票的15%服務費,
所發生的交通費和食宿費自理。
四、旅遊交通途中的膳食自理。
五、凡遇不可抗拒因素,旅行社可視情況更改或取消遊程,超出
原定費用部分,由旅遊者承擔,縮減支出部分,退還旅遊者。
六、旅遊者因故申請退票,旅行社可按以下情況處理。 出發72
小時之前,收取原票款10%的退票費;72小時內48小時之前,
收取原票款20%的退票費;48小時內24小時之前,收取原票
款30%退票費;24小時內不予退票。旅遊者誤點未能成行。
旅遊票作廢,票款不退。
七、旅遊中,旅行社不得增加費用;有特殊要求者旅行社可視情
辦理,按實收費,出具發票。
八、旅行社因故取消旅遊班次,應在出發前48小時通知旅遊者;
48小時內24小時之前取消的,應按票款10%賠償旅遊者;24
小時內取消的,應按原票款的15%作賠償。
九、旅行社必須明碼標價,所有線路的游覽景點、交通工具、住
宿標准均以一線一單形式具體如實標明。團隊旅遊須簽訂委
托書或協議書。旅行社因故在旅遊中不能實行原定的項目,
應退還該項目所收費用。
十、提倡文明游覽,注意安全。旅行社必須為旅遊者投保旅遊平
安保險,旅遊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按保險條款處理。
十一、旅遊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旅行社對旅遊者隨身
攜帶財物的損壞或遺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本須知已報上海旅遊事業管理局核准,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
日起實行。

B. 求園林景區的管理制度

一、環境衛生管理
1、景區內環境衛生工作由後勤部負責,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到崗,樹立服務觀點。
2、景區內公共廁所由專人管理,定期消毒,保證清洗工具清潔完好,不得隨意敲打或有意損壞,保持室內外衛生,做到「七無」(無污垢、無明顯異味、無蚊蠅、牆地面無圬跡,無蜘蛛網、無煙頭、無廢紙)。在做好保潔的同時,要做到節約用水。
3、游覽區道路、綠化地要保持清潔,無垃圾、無廢棄物、無明顯踩踏痕跡。
二、室內及個人衛生管理
1、工作人員上崗,必須衣著整齊,穿著協調,因地制宜,適應工作,方便辦公,整齊清潔。
2、辦公室牆壁不得亂寫、亂畫、亂釘、亂拉、亂扯和張貼畫片。辦公桌椅、書櫃、文件櫃、報紙擺放整齊、統一,整潔美觀。
3、提倡戒煙,不得在禁煙場所吸煙,保持室內和公共場所清潔衛生。
4、景區內各經營、游樂、飲食網點要自覺遵守景區各項規定,愛護花草樹木和一切公共設施,做好門前三包和分片環境衛生,不準隨意丟棄或堆放垃圾,禁止飼養各類家禽家畜。
三、實施辦法及檢查處罰規定
1、 後勤部在管理處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每周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環境衛生的檢查評分工作,對不合格的保潔區要求限期整改。
2、保潔員必須統一持證上崗,由後勤部統一管理。每周檢查一次。對連續兩次檢查不符合要求,經批評教育無改進者,予以辭退(檢查評分標准另定)。
3、經營點環境衛生不合格者,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連續兩次不合格者,停業整頓。

C.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的度假區條例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條例
(1994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1995年5月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加快旅遊設施建設,促進杭州觀光度假型旅遊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杭州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度假區位於錢塘江畔,緊靠西湖風景名勝區,東起五雲山療養院,西至龍塢鄉,北起五雲山麓,南至珊瑚沙。總面積為9?88平方公里。
第三條 度假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實行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特殊政策和新型管理體制,使度假區成為旅遊度假和觀光相結合,符合國際旅遊度假要求,以接待境外旅遊者為主的綜合性的國家旅遊度假區。
第四條 鼓勵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度假區內投資開發建設旅遊設施(包括基礎設施)和經營旅遊項目。
第五條 合理開發利用並切實保護度假區內的旅遊資源。所有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度假區的總體規劃,切實保護好城市飲水水源和度假區的自然人文景觀與旅遊環境。
第六條 度假區內的土地依法徵用為國家所有。度假區內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通過依法出讓或轉讓,境內外投資者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權。
第七條 度假區應當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度假區內投資者的資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
第八條 度假區的企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管理機構及職權
第九條 度假區設立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 ,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十條 度假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度假區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經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度假區的各項行政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審批或審核報批度假區內的投資建設項目;
(四)負責度假區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土地的徵用、開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五)負責度假區的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工作;
(六)負責度假區的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統計、勞動、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託監管國有資產;
(七)管理度假區的旅遊業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八)處理度假區涉外事務;
(九)統一規劃和管理度假區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十)保障度假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十一)協調管理有關部門設在度假區內的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二)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度假區管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機構。杭州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度假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度假區管委會與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以度假區管委會為主。
第十二條 度假區的金融、國稅、保險、外匯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業務工作,均由有關部門或其設在度假區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度假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為度假區的建設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投資和經營第十四條度假區鼓勵開發建設和經營下列項目:
(一)度假村、賓館、別墅、餐飲、購物設施;
(二)游樂、娛樂和文化、體育、健身設施;
(三)游覽、交通旅遊服務項目及其他第三產業項目;
(四)與旅遊業直接有關的無污染的生產性項目;
(五)與度假區相配套的公用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度假區內經批准可開辦外匯商店、免稅商店和中外合資經營的商業企業。
第十六條度假區可興辦國家法律所允許的涉外旅遊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度假區內經批准可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一類旅行社,經營海外旅遊業務,並可按規定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旅遊汽車公司。
第十八條在度假區內興辦企業,由投資者向度假區管委會提出申請,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批准(旅遊項目按生產性項目限額審批)後,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在度假區內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度假區所在地中國銀行的分支機構或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開戶。
第二十一條度假區內的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並按有關規定向度假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接受度假區管委會的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驗證。
第二十二條度假區內的企業歇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有關歇業注銷登記手續,並對其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後資產可以轉讓,屬於境外投資者的資金可以按有關規定匯出境外。
第二十三條度假區內的企業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和聘用制。度假區內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招(聘)用境內外職工。其中招(聘)用的外籍職員須報度假區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度假區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依法做好勞動保護工作,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計征地方所得稅。其中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並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繳納所得稅後,外商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在度假區內投資開辦其他建設和經營項目,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不足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還的所得稅稅款。
第二十七條度假區內為建設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本建設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第二十八條度假區內土地出讓金除按規定上繳造地專項基金外,在規定年限內全部留在區內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度假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經營設備,常駐的境外客商和職員進口安家物品,在合理數量內,經海關核准,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D. 山東省旅遊條例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未經批准以省級旅遊度假區、森林公園稱謂從事開發和經營活動的,分別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旅遊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價格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提供真實的旅遊服務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的;
(二)未公布旅遊咨詢、投訴電話的;
(三)未標明其真實名稱、標記和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的;
(四)向旅遊者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旅遊產品和服務項目的;
(五)未建立旅遊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防範措施的;
(六)未及時將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旅遊業務統計、財務分析等資料的;
(八)擅自在旅遊景區及其周邊擺攤、設點、出租景觀以及尾隨、糾纏、欺騙、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未被評定等級的旅遊飯店、旅遊景區等旅遊經營單位使用或者變相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旅遊飯店、旅遊景區等旅遊經營單位不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標準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經獲得的質量等級。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未按照規定調整門票價格或者強行出售聯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未取得導游證在旅遊景區內從事導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三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 求旅遊景區景點管理相關法規!!

你好。
[1]
《旅遊規劃通則》

GB/T 18971-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3


[2]
《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准》

2007
修訂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7


[3]
《中國旅遊強縣標准(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7


[4]
《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GB/T
18972-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
局,
2003


[5]
《中國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

GB/T
18005-199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技術監
督局,
1999.
[6]
《海洋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

GB/T
17504-199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技術監
督局,
1998


[7]
《旅遊區
(點)
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GB/T
17775-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3


[8]
《民族(民俗)文化旅遊點規劃建設與管理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5


[9]
《國家旅遊度假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6


[10]
《國家生態旅遊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6


[11]
《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GB 50298-199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9


[12]
《園林基本術語標准》

CJJ/T 91-200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2


[13]
《風景園林圖例圖示標准》

CJJ 67-199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5


[14]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GB 5035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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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9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


[28]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6


[29]
《村鎮規劃標准》

GB 50188-19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3


[30]
《鄉鎮集貿市場規劃設計標准》

CJJ/T 87-2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0


[31]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JGJ 37-19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7


[32]
《建築氣象參數標准》
(JGJ 35-19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7


[33]
《建築氣候區劃標准》
(GB 50178-19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3

F. 根據浙江省人大1995年4月份公布的《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條例》擬定管委會的機構設置方案

1.假區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
2.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項行政管理措施;
3.審內批或審核容報批度假區內的投資建設項目;
4.負責渡假區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土地的徵用、開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5.負責度假區的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工作;
6.負責度假區的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統計、勞動、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託監管國有資產;
7.負責度假區的旅遊業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8.處理度假區涉外事務;
9.統一規劃管理渡假區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10.保障渡假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11.協助管理有關部門設在度假區的派出機構的工作;
12.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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