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由裁量權包含什麼內容
12月23日上午,最高法院長周強代表最高法,並受最高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了「兩高」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情況的中期報告。他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兩高將加強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法官、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依法監督,堅決防止發生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違法情形。
周強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將加強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法官、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依法監督,堅決防止發生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違法情形,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此外,還將進一步完善制度機制,探索完善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標准,為檢察機關更准確提出量刑建議、法院更准確裁量刑罰創造條件;正確處理賠償和解與從寬處罰的關系,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避免將賠償與從寬完全等同起來。
Ⅱ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修改,在第一編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中增設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將認罪認罰從寬確立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並在訴訟程序和操作規范中作相應規定,形成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激勵和程序保障,從程序法角度完善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豐富了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內涵。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
程序上,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
四是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Ⅲ 1、試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優點、缺陷與完善措施
(一)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要求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規范化、制度化的具體路徑。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找准寬嚴相濟的平衡點,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避免一味從寬、片面從嚴兩種傾向。要正確把握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個案公正與制度公正的平衡,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要盡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探索相適應的處理原則和辦案方式。對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不妨礙樹立和引領社會行為規范的,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特別是對其中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體現從寬。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必須慎重、嚴格把握,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二)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准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認罪認罰屬於罪後情節,同時也是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惡性大小的情節,影響刑罰的輕重。而犯罪的性質、實施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後果等,對決定刑罰輕重處於更為重要的位置。因此,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提出量刑建議或者量刑時,既要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其所犯罪行的輕重、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准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避免罪行失衡。特別是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認罪認罰,從犯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注意兩者之間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當嚴重偏離一般的司法認知。
(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
《指導意見》明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證據裁判是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不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
Ⅳ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什麼意思
認罰就是不提出異議,認錯態度好,沒有抗拒,所以會適當從寬處理
Ⅳ 如何看待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今天下午,我去上海市奉賢區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和《聽取辯護人意見書》。不出意外,我代理的這起涉嫌虛假訴訟罪案將會以認罪認罰的形式結案。
打官司需要證據,刑事案件也不例外。公安機關必須要能收集到足以起訴指控和定罪量刑的證據。但眾所周知,收集證據需要付出司法成本,需要受到程序正義等原則的制約。
在過去,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等非法取證活動一度很普遍。非法取證的本質就是突破程序性制約,收集在合法手段下無法收集的證據,從而彌補證據短缺。
隨著司法文明的進步,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活動被嚴厲禁止。那麼,該如何克服證據的短缺,從而在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之間形成新的平衡?堵住了後門,就應當開啟前門。
訴辯交易發端於美國並非偶然。美國有全世界最完善的程序制度和最嚴厲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必須要有應對打擊犯罪和刑事指控的新制度。我們國家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本意與美國的訴辯交易制度沒有二致,但國內的做法更加謹慎和保守。
以我近期在上海代理的幾起案件為例,檢察機關雖然積極推動認罪認罰,但在量刑建議方面卻過於虛弱。特別是在至關重要的緩刑問題上不肯明確表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當事人的積極性。
定罪和量刑都是審判權的重要職能,但這不意味著檢察機關在量刑方面無可作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僅要「求罪」,而且要「求刑」。如同民事侵權案件,原告不僅會請求法院認定侵權事實,還會請求判決賠償損失。根據不告不理、被動審理的一般司法原則,法院應在檢方的量刑建議區間或者量刑建議以下進行量刑。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約束力應當是剛性的而非柔性的。如此,才能保障法院的中立地位,也才能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更加堅固的操作基礎。因為,只有檢察機關拿得出籌碼,當事人才願意妥協。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很可能將寫入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但根據此前發布的草案文本,相關條款還略顯粗疏。這項制度要想真正落地生根,還需要更多的創新和探索。
Ⅵ 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說過幾天 去拿決定書什麼意思
決定書需要給犯罪嫌疑人送達一份的,裡面顯示身份信息基本內容,認罪認罰的相關規定及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等內容。
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義
如果罪犯能認清自己的錯誤和罪行,真心改過,這樣我國司法機關本著教育為主,打擊為輔的原則,會從輕處理
Ⅷ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發展歷史
這是我國司法體制的重大變化。
發展脈絡,大體上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第二階段,兩高司法解釋,對部分罪行的認罪,給出了「幾種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對「坦白應當從寬,抗拒不宜從嚴」進行了嘗試。
第三階段,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正式開啟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