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景區掛旅遊度假區牌子需要審批么
是掛牌嗎?需要審批的。
這種旅遊區的掛牌,現在都審核嚴格的,所以都卡得嚴。
因此,需要審批了才允許掛出來。
Ⅱ 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申報程序
1、申報階段
申報階段的工作主要是項目准備和自檢。
凡申報國家旅遊度假區,應在海內外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申報上年接待遊客數量,以大眾休閑娛樂為主的旅遊度假區,包括海濱度假、草原、溫泉、康體運動、醫療保健等類型的,不得少於20萬人次;以自然生態環境為主體的度假區,包括山地、內湖、森林等類型,不得少於1萬人次。
度假區經濟效益良好,住宿設施年平均出租率不低於50%,各類休閑娛樂康體項目盈利狀況良好。
申報國家旅遊度假區的單位須按本程序的要求准備相應材料,向省級旅遊管理部門正式申報,申報材料須包括如下內容:
旅遊度假區設立的有關文件。
旅遊度假區設立申請書及批准報告。
國家旅遊度假區原則上從省級旅遊度假區中評選。凡申報國家旅遊度假區的單位,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旅遊管理部門評定,地域界限明確,符合度假旅遊要求,能夠為國內外旅遊者提供高質量的度假、休閑、娛樂等綜合附服務的旅遊服務區域。
旅遊度假區規劃文件。
由省級旅遊管理部門主持評審通過的旅遊度假區規劃。包括規劃文本和批准文件。
規劃要求特色鮮明,建設項目符合現代度假休閑的需求,具有濃郁的地方特色,且符合國家有關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產等保護規定,環境質量較好。
旅遊度假區規劃實施過程中,因調整旅遊度假區總體布局、建設規模、用地性質和功能分區、重大建設項目等修改了原規劃方案的,須有員審批單位的批文。
C、旅遊度假區項目建設文件。
旅遊度假區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准文件;
基礎設施建設概況和已批準的項目建設情況;
經營設施建設概況和已批準的項目建設情況;
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審批文件;
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資料。
D、旅遊度假區管理制度文件。
旅遊度假區具有健全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配備合理;旅遊質量、旅遊安全、旅遊統計等各項管理制度完備有效。
旅遊度假區的高級管理人員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達100%。
各項培訓制度完善有效,度假區內上崗人員培訓合格率達100%。
度假區內設有受理投訴的人員和專門投訴電話、馨香。投訴處理及時、妥善,有完整的紀錄檔案。
省級旅遊局根據旅遊度假區國家標准對申報單位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向國家旅遊局正式行文申報。申報文件應附初審結果以及前列度假區上報的所有文件。
2、驗收階段
驗收階段的工作由國家旅遊局組織進行。
接到省級旅遊局的申報文件後,國家旅遊局組織有關人員,成立驗收小組,制定驗收計劃,明確驗收時間以及驗收組名單和分工。
驗收工作分為文件審查和現場驗收兩個階段。
文件審查
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A、省級旅遊局提交的申請驗收國家旅遊度假區的報告。
B、省級旅遊局的初審結果,要求按照標准評定分數。
C、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報告以及項目介紹。
上述文件須在提請驗收時報國家旅遊局,一式兩份,如果上報文件不符合要求,則須重新辦理,文件審查合格後,驗收組將附實地進行現場驗收。
現場驗收
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A、驗收組組長召集首次會議。
會議主要內容為:
召集有關驗收工作人員。所有參與驗收的國家旅遊局和省級旅遊局、項目單位的人員按規程簽到,列明身份。
驗收組組長講話。申明驗收檢查的目的、范圍、依據、程序和驗收組的行為規范。
申請單位介紹情況。
省級旅遊局介紹初審情況。
驗收組長宣布驗收組分工,確定省級旅遊局的配合人員。
B、現場檢查。
主要工作分為三方面的內容:
資料審查。主要對照標准要求,查閱相應文件、數據和紀錄。
現場檢查小組。對照標准進行實地檢查。
抽樣調查小組。以問卷形式徵求遊客對度假區的意見,問卷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現場組織調查。有效回收問卷不得少於50份。
遇有重大問題,由驗收組集體研究決定。
C、末次會議。
驗收組通報驗收情況並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會議由驗收組長主持,主要內容為:
有關人員簽到。
驗收組長通報驗收情況,並出具文字材料。
就進一步做好旅遊度假區工作交換意見。
D、批准頒布。
驗收組工作結束後,國家旅遊局將對驗收組的報告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即可正式通過「國家旅遊度假區」評審驗收,正式對外公布。
Ⅲ 度假山莊立項規劃征地建設報批程序
立項(工業主管部門)→征地(補償、完稅、公示的程序都要辦)→土地招版拍掛→辦《土地規劃許可權證》、《選址意見書》的更名(規劃局用地規劃處)→完成出紅線圖、地形圖、地下管網分布圖等必要材料→辦《土地使用證》(國土局)→設計招標、委託設計單位(外省的設計單位還要到建設廳備案)進行設計→報《初步設計方案》,按規劃局要求徵求各相關部門並取得初步設計的審查意見,拿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通知書》(規劃局建設規劃處)→設計單位進入詳細設計→就設計徵求部門意見,這時要按各部門要求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做《環評》、《水土保持方案》等;
Ⅳ 農村租用土地可以開發度假村嗎手續應該怎麼辦
只要你的手續申請合格後,就可以辦度假村。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內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容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Ⅳ 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總體規劃如何走程序報批
國家級旅遊區規劃的程序報批:
1、評定標準的全面性,體現「國標」價值化
2、提倡生態的全面推進,強調度假區綠色化
3、注重度假功能的完善,鼓勵產品多元化
4、關注度假環境的營造,突出地域特色化
Ⅵ 旅遊度假村如何審批辦手續。地原屬荒山,規劃為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旅遊度假村是屬於旅遊局管理范圍。你需要到當地旅遊局去備案,那麼首先就需要做旅遊回度假村的規劃答,做規劃的目的是,可以劃分出度假村的具體面積及用途。這樣以後不會和周邊的居民及土地有糾紛,做好規劃評審通過後拿到當地旅遊局去備案,旅遊局同意了就可以建設了。如果不做規劃就無法去旅遊局備案,以後度假村做好了,無法確定面積會導致周邊的惡意競爭者的出現。另外在請公司做規劃的時候附加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這樣當地旅遊局拿可行性研究報告向上級發改委去立項,可以爭取政府財政資金和政策支持。如果你需要做規劃的話,我公司可以幫你做好規劃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收費合理。可以保證評審通過直接拿旅遊局去備案。然後找施工單位直接做施工圖就能建設了。
如果是做養老院那麼就屬於民政局管理的范圍。就走民政局那邊的程序。
Ⅶ 度假村審批手續
給你一般的建築工程報建手續,以供參考:
1、首先請專業的顧問公司或者自己對市場可行性進回行分析,向發改局答提供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2、發改局批准後,到國土部門申請項目用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3、以招標形式向社會徵集設計方案,並送建設局審批;
4、設計方案報建設部門審批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招標施工方案及施工單位,報建設局批准,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
6、開始動工建設,並聘請專業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
7、建設完成後,申請竣工驗收,取得《竣工驗收報告》;
8、申請營業執照,裝修,消防等,所有手續完備後可以開始經營。
祝你順利!
房產人阿斌為你解答。
Ⅷ 建設一個度假村怎樣申請那些部門審批
給你一般的建築工程報建手續,以供參考:
1、首先請專業的顧問公司或者自己對版市場可行權性進行分析,向發改局提供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2、發改局批准後,到國土部門申請項目用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3、以招標形式向社會徵集設計方案,並送建設局審批;
4、設計方案報建設部門審批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招標施工方案及施工單位,報建設局批准,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
6、開始動工建設,並聘請專業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
7、建設完成後,申請竣工驗收,取得《竣工驗收報告》;
8、申請營業執照,裝修,消防等,所有手續完備後可以開始經營。
祝你順利!
Ⅸ 山東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的審核方法是什麼審批范圍和條件什麼的
一、保留審批、核准、審核、備案事項
(一)山東省國家安全廳
1.審核事項2項
(1)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技術性能審核
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2)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安全部關於新建外國駐華領事館和其他官方常設機構選址注意安全保密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985〕22號);《山東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規定》(魯政辦發〔1997〕45號)
(二)山東省民政廳
1.審批事項6項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團(含各級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和省管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關於做好社團基金會交接工作的通知》(銀發〔1999〕325號);《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8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2)軍隊復員幹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義務兵接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魯政發〔1999〕5號);《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
(3)新建和擴建公墓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152號)
(5)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遷建、改建、擴建及省級重點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確定
依據:《關於嚴格執行建立紀念設施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6〕5號);《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
(6)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部分變更,鄉、鎮和不設區的市的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駐地遷移
依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魯政發〔1988〕76號)
2.核准事項4項
(1)革命傷殘人員傷殘評定、發證、撫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
(2)涉外收養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3)省屬和涉外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立
依據:《涉外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
(4)新辦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
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福利企業行政監督嚴格檢查清理假冒福利企業的通知》(民福字〔1994〕18號);《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魯政發〔1988〕76號)
3.審核事項5項
(1)新建烈士紀念建築物及申報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
依據:《關於嚴格執行建立紀念設施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6〕第5號);《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
(2)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和軍人接待站的設立
依據:《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國函〔1989〕6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軍人接待站、轉運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發〔1992〕13號)
(3)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行政區域界線調整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省內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
依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
(4)以外國人名、地名和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名稱命名地名
依據:《關於我同外國結為友好的城市不以對方人名或建築物命名的通知》(國辦發〔1987〕26號)
(5)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項目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4.備案事項4項
(1)全省性、跨市性社團和省管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式樣及銀行帳戶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2)社團興辦實體
依據:《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社發〔1995〕14號)
(3)市轄區的街道辦事處設立、撤銷、更名、遷移
依據:《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魯政發〔1988〕76號)
(4)省直各專業部門審批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港、站、場及地級市政府審批的地名
依據:《山東省地名管理辦法》(魯政發〔1986〕78號)
(三)山東省司法廳
1.審批事項2項
(1)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的設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公證機構的設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注冊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39號)
2.核准事項6項
(1)律師資格、律師專項業務資格及其執業證的頒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司法部令第43號)
(2)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設立
依據:《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1989〕司發辦字第117號)
(3)公證機構登記注冊和公證員執業證書的頒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注冊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39號)
(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確認登記
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
(5)司法鑒定機構登記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頒發、注冊
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2號);《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3號)
(6)仲裁委員會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3.審核事項2項
(1)監獄的設置、遷移、撤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2)勞教所的設立、撤並
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國發〔1982〕17號);《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市(地、州、盟)勞教所領導管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1997〕021號)
4.備案事項1項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依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
(四)山東省水利廳
1.審批事項12項
(1)取水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119號)
(2)設區城市擴大供水規模
依據:《水利產業政策》(國發〔1997〕35號);《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3)大型河道規劃、治理、防汛和涉及兩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4)省以上立項或涉及市(地)邊界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5)省管河道及跨市(地)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6)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大壩、堤頂、渠頂、戧台、防汛公路及泄洪、輸水建築物上的交通橋兼作公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
(7)市地邊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8)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9)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分、滯洪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
(10)河道圍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1)大中型水庫大壩的興建、改建、擴建及大修
依據:《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
(12)大型、重點中型水利工程設計、開工報告及竣工驗收
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2.核准事項5項
(1)骨幹河道岸線的利用與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2)省管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20號)
(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乙、丙級編制資格
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4)乙、丙級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格認證
依據:《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水利部水文〔1992〕4號)
(5)鑿井隊甲級資質
依據:《山東省水利鑿井隊技術資質證書和管理辦法》(魯水農字〔1991〕3號)
3.審核事項10項
(1)蓄滯洪區運用損失補償方案
依據:《蓄滯洪區運用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6號)
(2)防洪規劃保留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依據:《水利產業政策》(國發〔1997〕35號)
(4)省管大型河道沿河城鎮規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5)省投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6)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
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7)水利水電施工企業資質
依據:《建設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8號)
(8)省管河道幹流及跨市(地)邊界防洪規劃保留區內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工程設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9)向省管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內排污的排污口設置和擴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10)骨幹河道(湖泊)內的航道整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4.備案事項7項
(1)水的長期供求計劃
依據:《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2)縣級以上水土保持規劃及方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號)
(3)非省管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有關建設項目
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4)縣以上防洪規劃和防禦風暴潮規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5)縣級以上流域或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
依據:《水利建設監理規定》(水建〔1996〕396號)
(7)大型及重點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依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政資〔1998〕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