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轎車拖掛有規定嗎
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2、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3、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1)汽車拖掛能力擴展閱讀
汽車拖掛注意事項:
(1)必須預熱升溫,抵擋散熱。而且一定要保持駕駛過程中溫度的平衡,以免損傷汽車內部結構。
(2)汽車拖掛行駛時,掛車會搖擺而使穩定性變壞。所以在直線行駛時應避免猛打轉向盤,並視拖掛數量控制行駛速度。根據我國目前交通條件,以一車一掛為宜。在良好的道路上,汽車拖帶一節掛車時,行駛速度最高不超過50千米/小時。行駛中一般不宜脫擋滑行,以防失去發動機的制動作用。
(3)當汽車拖掛上坡時,應看好時機,及時換到低倍擋,並且盡量保持車速,不要停車,應控制發動機轉速,不使過高並保持有一定餘力,不然,發動機的溫度將會急劇上升。
(4)汽車拖掛後的慣性力比單輛汽車要大,制動距離也相應增加,所以應與前車適當加大行車距離,並注意觀察行人車馬動態,要有預見性地控制車速。尤其在下坡時,由於重力的作用,慣性力隨車速的增長而成倍增加,所以應把車速控制在隨時可以停車的范圍內,以確保行車安全。
B. 確定汽車拖掛總質量的原則有哪些
在這復里質量就是重量,確定汽車制拖掛總質量的原則:將整個空載汽車開上地磅,在將車頭開走,稱出來的重量,便是掛車的總質量。不過我感覺你不是問這個吧,你是不是要問汽車拖掛總質量的超限原則,5軸車車貨總重量不超過50噸,6軸車車貨總重量不超過55噸,舉個例子:假如你是5軸車,空車總質量13噸那麼只能裝37噸,超一點,叫超限,罰款嚇人,得不償失。他不像超載罰一點就可以了。超載和超限處理結果是不一樣的。
C. 小汽車可以拖掛貨物嗎 (後面帶小車托板那種)
《中華人民復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制條例》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D. 中國 的轎車 可不可以加 拖掛 房車 或 後斗
中國的轎車是可以加拖掛車的,但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且掛車不得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2、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3、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4)汽車拖掛能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2、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3、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4、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5、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E. 汽車帶拖掛的極限長度是多少
路政的是 28米 以內 。不包含28米
F. 拖掛房車能力H9還是大切諾基好
都沒有問題,最好的是柴油車
G. 3.8牧馬人拖拽能力,准備買個拖掛房車。
具體數據不清楚,但是牽引一輛小房車是絕對不是問題的
H. 採用拖掛運輸時,汽車載重是否越大越好為什麼
不是的,和載重沒有關系,排量越大,汽車的動力越強,加速也就快了很多內,但是排量越大,油容耗也就越多,排量也不能太小,比如說3T重的車子用0.8的發動機,恐怕比摩托車還慢,排量的大小一方面與汽車的車重有關,
I. 轎車拖掛車有什麼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9)汽車拖掛能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