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2017年买新能源汽车有补助吗6万的车能补助多
新能源车都有补助,多少看地区和17年的政策
2. 四川现在对低速电动汽车是什么规定
四川省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提出,加快内推进低容速汽车升级换代,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成为全中国第一个将扶持低速电动汽车明确写进省级文件的地区。7月,雅安市发布《低速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为低速电动汽车上牌、上路正式“放行”。
3. 目前有哪些针对电动汽车和新能源的政策
2016年新能源汽车仍将高速增长,但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互联网企业造车、电池企业准入、低速电动车企业能否借机“转正”等悬念是否能揭晓?2016年国家还将出台哪些新能源汽车政策?让我们先来预测一下。
电池产品编码可追溯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状态:征求意见
预发布时间:2016年初
2015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联合发布《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要
求,国家将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追踪动力蓄电池
流向。编码应与电池产品及整车具有惟一对应性,编码应标识在动力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的牢固性。
燃料消耗量积分可交易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草稿)》
状态:草稿阶段
预发布时间:2016年
据
悉,《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草稿)》已经制定完成,即将征求意见。草案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结及交易制度,不达标企业
将有巨额罚款。根据草稿,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罚款纳入预算内,作为汽车行业节能管理专项资金,其中40%用于汽车节能管理,60%用于支持企
业为改善燃料经济性而进行的产品研发。
充电接口标准统一
“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国家标准”
状态:已发布
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
低速电动车获准可期待
“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状态:未发布
预发布时间:2016年
工
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部等部门已经对低速电动汽车进行调研,统一的“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有望出台。据了解,在山东,仅德州一个地级市,低速电动
汽车的年产量超过10万辆,低速电动车制造行业和配套产业直接为德州市贡献超过50亿元的GDP,提供了一大批工作岗位。全国低速电动汽车主要分布于山
东、河北、河南等省,湖北、四川、湖南、安徽、江西、山西等省份随着市场的发展产销量也在不断攀升。
私人建桩有望解决
《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操作指南)》
状态:征求意见
预发布时间:2016年
充电设施建设达标有奖励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状态:征求意见
预发布时间:2016年上半年;更多新能源汽车行业资讯:http://nev.ofweek.com/
4. 成都电动车相关政策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5月日施行,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最高可处3倍以下车价罚款
今年5月1日起,《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省政府日前以政府规章形式正式发布《规定》,与此前的草案相比,《规定》新增两个条款:非机动车登记只能收成本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出台了细化可行的罚则。
新增条款
收费:上牌照只收成本费
《规定》新增条款:非机动车登记,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成本费。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增设原因:负责起草《规定》的相关处室负责人透露,非机动车登记,此前我省也会收取一定费用。省政府对《规定》草案进行审议时指出,非机动车登记费用要严格把握标准,只能收取成本费,严禁乱收费而加重群众负担。
罚则:最高3倍以下罚款
《规定》新增条款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设原因:草案中已明文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未有条款指明对违令者如何处罚,据了解,省政府审议草案后,要求有关处罚条款要明确具体,出台细化、可行的处罚措施。
成都市交管局八项规定
一、我市新增电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总量控制。
二、未取得我市城市道路通行许可标志的外地籍牌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禁止在我市绕城高速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三、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10月31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我市已办理登记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免费实行安全检验、换发牌证。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换发牌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换发牌证的电动自行车,自2010年10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
四、2008年5月1日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且未办理登记取得牌证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不得在我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各区(市)、县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只能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上行驶。
五、在城区道路上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车场(点)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禁止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格取缔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依法严处电动自行车侵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违法停放等违法行停行为。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其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并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过去本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适用本通告。
5. 最近各地新能源政策好像很多啊,这真的是一个好事情,大家有没有这类新能源车型的推荐呢
广本家的VE-1啊!这来个真的是自蛮多人的心头好了。而且现在各地,就像你说的那样,新能源政策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也是给很多想要购车的朋友们福利了。山西、浙江、四川、深圳、重庆等城市本月利用购换车补贴、鼓励汽车下乡等政策刺激消费。上海、四川、广西、河北本月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完善、汽车智能化等领域的发展进行政策鼓励和引导。新能源车以后一定是大热点车型啊。
6. 在成都买纯电动汽车,政府有补贴么
成都已在制定购电动车的补贴办法,但国家的补贴应该可以活动,主要内容是按电池蓄电容量每千瓦时3000元的补贴。也就是能冲1度电的电池容量可以获得国家3000元的补贴。以20度封顶。也就是最多补贴6万。
7. 四川地区的电动汽车需要驾证吗我想看看交通法规的规定。
电动汽车当然不需要另外的驾照,用你原有的机动车驾照就可以,
8. 四川微型电动汽车出台新规定了吗
网络查询一下不就知道了【汽车有问题,问汽车大师。4S店专业技师,10分钟解决。】
9. 为什么四川省限制电动车行业的发展而其他省份还在发展呢哪你这招商引资从何谈起
1,我估计,是四川省的地方保护政策,四川省内电动车企业暂市场份专额很少,先出台政策搞垮其属它厂家在四川的经销商,然后慢慢放宽政策。使四川电动企业发展。
2,电瓶车没有机动车的税收好。
反正电瓶车是利国利民的事业,就算因为有些电瓶车车祸,违章。也是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上拍照等方法解决。如果四川省为一己私利而陷四川老百姓而不顾,那~~~~~~~~~~~··免得和谐。
10. 求助!四川电动车的使用相关政策
四川强化管理电动车
2005-12-12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规范、引导市民参与交通活动的行为,省交警总队日前对《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新规进行了权威解读。
强化管理
争取将非机动车问题明年立法
四川省的非机动车保有量巨大,尤其是电动自行车近年来增长迅速。成都仅去年一年就新增电动自行车27万余辆,到目前为止已达45万辆。目前,全省还有大量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在治安和交通管理上存在较大隐患。
针对这种情况,《实施办法》规定了非机动车的登记种类和载人规定,第8条、第23条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目前,省交警总队正积极向省政府法制办汇报,争取将非机动车登记种类、载人规定等问题纳入省政府明年的立法计划,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省内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细分责任
人为致车祸事实不清者负全责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当事人逃逸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场合的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但对于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道法赋予其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迅速报案,致使事故现场发生改变,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则未作规定。因此,《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共同承担责任。”
临时停车
由县级以上交管部门负责施划
当前,国内机动车增长速度极快,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机动车停车难的问题。为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各大城市都将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作为改善交通环境的主要方法之一。但是,停车场的建设受各种因素限制,“停车难”问题短期内无法改善,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不失为一种投入少,见效快的好方法。
道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但相关规定未明确此事的具体主管部门。
省人大立法委员会认为,交管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的实际状况了解最全面也最权威。因此,《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期限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发现已经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时,应当及时将其取消。”
无责撞人
机动车一方最高赔2万
道法第76条对于“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争议不休的一个焦点。《实施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道法第76条的立法原意,就“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作了细化规定。
《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诸多新规
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针对目前新出现的“电子狗”“自动翻牌器”“眩目侧灯”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安装两副以上号牌;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等装置;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
另外,《实施办法》在缩小执法民警的自由裁量权、医疗机构救治车祸伤者、残疾人车辆停放及校车安全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