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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21-02-13 03:49:37

㈠ 九月新出台的政策是如何规定新能源汽车方面的

政策起因

现阶段我国拥有汽车的家庭越来越多,而这也导致了我国汽车尾气的排放量逐年增高,对天空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导致了新能源汽车的出现,而新能源汽车的出现,正好符合国家的要求,从而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从07年开始就有政策支持开发新能源汽车,而到了目前为止,新能源汽车已步入广大人民的视野,基本上随便问一个人都知道新能源汽车是什么样的汽车。

㈡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拟修改,不再要求设计开发能力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征集稿中主要有十点修改内容,其中核心的部分在于删除了之前对于准入企业“设计开发能力”相关的部分内容,调整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这意味着放宽了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研发机构的要求。

解读:当前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已经实施了2年半,与发改委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为“双资质”。

2020年1月11日,在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高层论坛(2020)上,工信部部长苗圩就重点谈到了“加快改革创新,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这将降低获取造车资质的技术门槛。

在此之前,造车新势力之中,理想汽车为获资质斥资6.5亿元收购了力帆股份的壳资源,后因为这个壳资源此前的一些诉讼纠纷,导致了一些银行车贷的问题。威马汽车收购大连黄海花费了11.8亿元。拜腾汽车收购一汽华利,整体的代价是8.5亿元。

对于这些造车新势力而言,由于尚未实现规模性销售,所募资金来之不易,希望进入门槛的降低,让后来者不要在“生产资质”上耗费如此巨额的资金。

汽车产品涉及公共安全,此外,也为了控制产能,防止出现产能过剩的窘境,此前的监管思路是制定了极高的事前进入门槛。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走向深入,汽车产业管理从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是符合时代潮流的,符合市场化发展的方向的。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㈢ 注册新能源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需要生产资质、环评等资质审批。

其次注册新能源公司与普通的公司一样,没有什么特回别的要求,答如果注册新能源科技类公司,不需要任何资质。

在中国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企业必须满足15项准入条件和考核,其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两个,有两类否决权项目和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比例不超过20%,但现场评审拒收项目中只有一个不符合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就不能通过。

(3)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能源技术开发公司业务范围可参考

工程技术研究和试验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市政物业,这些项目的经营活动受到行业政策的禁止和限制。

2.能源技术开发公司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电能技术转让、电能勘测设计、电能设施改造与试验、电能替代,代理、项目管理、项目开发、供电业务、机电设备、水暖设备、暖通设备、建材、机电生产

产品、五金、电线电缆销售、系统集成数据处理、代理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未经部门批准,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㈣ 发改委:公平给予新能源汽车等行业新增产能资质

(文/张钰翊)疫情之后,从国家和地方的一系列政策利好中,能够深刻感受到国家内正在容努力为新能源汽车行业注入新的活力。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正式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提到,对新能源汽车、商用车等行业新增产能,在符合市场准入要求条件下,公平给予资质、认证认可,不得额外设置前置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10月26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赵辰昕再次强调这一问题。赵晨昕表示,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新能源汽车、商用车等行业新增的产能,要求在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条件下,公平给予资质、认证认可,不得额外设置前置条件等。

这一政策的提出无疑能够更好的激发新能源造车企业的活力,特别是新造车企的活力。但是,无论政策如何变化,考虑车企的指标永远只有一个,那就是市场的认可。只有拿出得到市场和消费者认可的好产品,才能真正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汽车。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㈤ 合并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可以获得资质吗

1、一般情况是可以的。需要向工信部申请变更。
2、根据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回及产品准答入许可》:
(三)已获准入许可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涉及国有企业重组的需提交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4.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等;
5.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当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有变化时,企业应当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并说明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运行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第一章 总则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

㈧ 工信部公开征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意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公斤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www.gepresearch.com/76/view-365707-1.html

㈨ 中国对电动汽车产业都有什么政策

目前阶段纯电动轿车中央财政补贴6万元,纯电动客车最多可补贴50万元。但这些车辆必须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并且在25个示范城市范围内运行,这些城市另外还有补贴和政策。

㈩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中,预计2020年 下半年会出台,政策放宽,删减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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