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汽车维修发生纠纷,可以找什么部门鉴定
当地的运管部门有负责汽车维修管理的人员
B. 汽车维修纠纷找什么部门投诉
汽车维修纠纷可以找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2)汽车维修纠纷运政扩展阅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C. 汽车维修纠纷该如何解决
处理汽车维修纠纷:
一、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
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因其可以节省时间和维权成本。消费者可直接向修理厂提出汽车维修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返修、换件或赔偿损失的要求,协商时可将依据或证据告知或出示修理厂,但原件和重要物证一定要自己保存好。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补修、返工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既省时又省钱,还可以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机构鉴定。
鉴定是由消费者和修理厂共同要求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汽修质量责任认定。如果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汽车维修质量鉴定的受理机关是各级道路运管机构,这一机构隶属各级交通局。该机构会做出实事求是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分析和事故鉴定报告。
二、调节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手段。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承托双方因维修质量和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承修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道路运管机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和调解。调解是消费者申请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此时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都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在调解过程中,申请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保持车辆的原始状态;
(2)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纠纷的详细过程,申请调解理由及要求;
(3)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汽车维修合同或维修委托书、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其他与申请调解事项相关的资料。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因此,托修方在送修汽车及结算时,一定要向承修方索取并妥善保管的有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提交投诉或调解所需的证据。
三、鉴定是纠纷调解的必要条件。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如果需要通过技术分析或鉴定进行责任认定的,技术分析和鉴定由汽车维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在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认定汽车维修质量责任的原则是:
(1)承修方不按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工艺规程修理汽车、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2)承修方应托修方要求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工艺规程所确定的维修范围进行汽车维修作业,而承、托修双方无质量协议或其他约定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3)承修方在进行车辆维护和修理作业时,对所拆装的配件未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订质量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该部件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承修方负责;
(4)因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违反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负责;
(5)双方签订的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的质量保证期是: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修竣出厂之日起100天;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护、小修或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天。质量保证期中的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和维修合同纠纷的调解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当事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纠纷双方应负的责任,调解各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诉讼是质量纠纷的终结程序
诉讼是车主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不经鉴定程序、在调解失败后直接起诉。如果用户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车主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倒置责任",即由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明,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车主应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发票等证据。
D. 我开了一个修车店铺,运管来罚款是怎么回事
不用我再问你,你的这修车铺肯定是维修机动车辆的铺子吧。那么我就来给你讲讲他们运管为啥来罚款了?你要从事机动车辆的维修这个行业是要有门槛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与此同时,〈条例〉的第四十条还规定: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我想,你开的这个铺子是“三无”的吧;就是一无维修许可证,二无营业执照,三就更无税务登记证了吧。
我下面给你有三条建议哈,一是要接受运管的处罚,并接受他们的整改意见;二是根据你的实际条件,可以按照上述的要求和自己的经济实力就办一个正经的汽修厂;三是因为自己的条件不成熟,就可以去申请办理一个单项的维修项目的许可证,开一家守信誉,重质量的修车店,免得你作起业务来一天到晚都是提心吊胆的。
E. 汽车维修协会和运管所是什么关系
汽车修理行业属于运管所管辖之类
F. 维修店不理会运管处的违法行为通知书行吗
呵呵,只要你能承担后果,当然可以不予理睬。
一、运管处就是你维修店的主管部门。
根据规定,运管处有权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将拟进行的处罚以及处罚的理由一并告知,同时告知你单位处罚的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公路运输管理处关于维修部分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等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
2、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实施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等相关业务开、停业的行政许可;
3、核发、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各种证、牌、照及票据等,负责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和营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
如果你有后台,你单位当然可以不理睬运管处,运管处大概也不敢为难你的经营许可证的,你的汽车维修经营等级大概也不会降的,你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大概也是完全合格的,你以后的经营大概也是十分规范的,不会违章作业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总之,你以后很规范,运管处不可能再找到你毛病的。如果你没有后台也没有这么规范,对于你的主管部门,最好还是理睬理睬吧。
G. 运政部门有权查封未经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吗
1、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