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要换车了,旧车怎么处理比较好
要换车了,旧车怎么处理比较好?
换新车的同时对旧车的处理,大家是比较苦恼的,出售给二手车商、
4S店旧车置换、转让给亲朋好友、继续使用等是大家处理旧车的主要方式,但是如何处理既能尽量卖个好价钱,又比较省心是一个让人头疼的事,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们换车的时间进度。
第一,不论是直接卖到二手市场,还是在4S置换,两种方式车源最后都是流入了二手车市场,二手车市场对旧车残值的定价是有一个基本公式的,决定多少钱收你的车,主要看年款看车况。
所以说,能卖多少钱,具体说是能不能卖到正常市价,关键看话语权在谁手里,至于说还有一种挂到网上平台来卖,相信我,这真的不是什么“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起码买主都知道,在你的报价上还要最少加个两千五,那可都是成本,以轻身经历来说,卖车上这个平台,就是不断的提醒你降低售价,直到你挂到车贩子的收车价也不一定卖的出去,这种交易成功的几率太小。
综上所述,以上三点就是处理旧车的方法。
Ⅱ 是旧车改装,还是更换新车
更换新车,改动大了能年审吗
旧车只能维修,
Ⅲ 如何改装汽车
升级要与轮胎同步
在对车轮进行改装时,一定套注意与轮胎同时升级,因为轮胎的自身尺寸与车轮的大小有密切关系。有的车主会选用二手轮胎,着是一种不智行为,毕竟二手轮胎纹路,寿命均比新轮胎有一定差距,对行车安全带来一定隐患。所以,应当选择新轮胎进行车轮的升级。
二,同时改装避震器效果更好
在改装过程中,除了考虑改装极限[指不影响方向盘控制,行走时不碰撞减震器和挡泥板]外,改装避震器是最好的配搭。好的减震器可以减少地面颠簸给底盘带来的金属疲劳,而且加强悬挂稳定性还能保持车辆乘坐的舒适性。性能好的减震器,可以降低汽车重心,让车辆直路和或弯时更平稳,配合轮胎有更好的抓地能力也给驾驶者带来灵活的操控性。
不要盲目加大车轮高的轮胎,以改善轮胎的品质,比如更美观的
为了改善汽车操控性能而加大车轮是汽车外观改装的必需部分。但是有的车主认为车轮越大,轮胎越宽越好,其实不然。
因为一,车轮的直径过大会造成力矩变大,会令传动轴动力转动时负荷增大,使车辆起步和加速动力变弱;
二,使用大车轮必须配合扁平率小的轮胎,由于和地面的摩擦接触面积增大,摩擦力变大,所以会让油耗提高;三,更换过宽轮胎会让方向机负荷增大,会影响慢速方向盘的操控性和缩短方向机的使用寿命。如果您在改装车的时候需要一些车品的时候,可以去淘宝上一家叫零次汽车用品会馆的网店看看,里面的东西实惠且实用。
Ⅳ 旧车改装办什么手续是否麻烦费用多少
车辆禁止私自改装,特种车辆有专业的改装厂生产。
Ⅳ 汽车改装允许范围
改装有如下几种:
1. 颜色改变
改色是最直观的改装,现在只需更改颜色以后在10天内去车管所登记就可以,切记消防专用红色,工程抢险专用黄色和国家行政执法专用的上白下蓝,这三种颜色是国家专用色,普通私家车可不能改装上去。
2.外观的贴纸
一般车尾贴个小贴纸是不需要登记的,车身的拉花、贴膜等也属于合法改装。但如果车辆的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超过30%就超过了安全界限,就必须去相关部门报批。
3.加装前后防撞的装置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可免于变更登记。至于,货运车加防风罩、工具箱、备胎架等,也属于是合法范围。但是要注意不要遮挡号牌和影响行驶。
4.加装内饰
内饰一般都不影响车辆自身,不需要审核登记。而且内饰种类广泛,同时加个导航、倒车雷达等内部功能也都是允许范围内的。
(5)改装车旧车扩展阅读:
非法改装包括:
1.加宽轮胎、进气和排气系统
轮胎规格、改装进气和排气系统都是国家不允许变更的项目。 虽然近年有所放宽,但汽车进行上述改装,可能会改变发动机功率,影响行车安全。
2.升高或者降低底盘
底盘的改动直接影响了汽车自身行车安全,悬挂改装也必须保证与原车高度相同,这些都是直接影响车身结构,在国内无法通过年检。
3.改装大灯
许多车主都有想改氙气大灯的冲动,但部分车主只换灯泡不加装透镜,对其他人生命不负责任,就是耍流氓的行为,一抓一个准。
4.改装发动机
电影里人家改发动机的时候也直说了违法的。
5.改车标
千万别为了好玩,把比亚迪贴成宝马。这已经构成了非法改动机动车外观的违法行为了。
Ⅵ 中国可以改装汽车吗
可以从一下几点改装汽车:
1、保险杠的改装
拿到新车之后,有些车主可能会比较注重车子的安全性,觉得原装车子的前后保险杠不够结实,于是去做保险杠改装,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年审可以通过。
2、音响
音响改装应该是汽车改装里面最常见的了,音响改装不音响车子的整体使用功能,对于音乐爱好者来说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而音响改装也是允许的。
3、改装可变声排气管阀
改装排气管阀门应该是改装店里面最多人选择的,因为这可是装B神器,即使是几万块钱的车子,改装之后,也能开出跑车的感觉。那声浪简直是一个爽。
4、蓝牙麦克
这个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提高车主的行车安全,在行车的时候用蓝牙接听电话,这种有利于安全的改装,交警也是举双手赞同的。
5、尾翼
从动力学设计上看,尾翼是用来降低汽车尾部的升力的,因为车尾比车头大,当速度过快的时候,车尾的升力是比车头大的,所以会感觉飘起来,但是加装尾翼之后就可以降低升力。这个交警也是允许的。
6、车身颜色改装
首先是外观中的颜色改装,依照国家法规规定,改变车身颜色后,10日内需要去车管所做变更车身颜色登记,就是让行驶本上车照片的颜色和实际颜色保持一致。
7、车身贴画
车身贴画是最普遍的改装车辆外观方式,还有人调侃过,车尾窗上多来几张贴纸,好像马力都会凭空多出几百匹的既视感。
8、改装大灯
加装透镜、天使眼、改装氙灯是绝对通不过年检的。但可以在原车的基础上适当改变灯泡的亮度,比如说4000色温的灯泡改用6000色温的是不影响车辆年检的。
Ⅶ 改装过的车可以过户吗
法院认定改装车不在法律强制禁止买卖范围,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未如不在1年内申请变更或撤销则不再影响合同的合法效力。
改装车辆买卖的法律效力
2004年9月25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擅自更换车架(大梁)争议引发的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认定改装车不在法律强制禁止买卖范围,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未如不在1年内申请变更或撤销则不再影响合同的合法效力。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被告刘某给付原告李某尚欠的车款10000元。
2000年9月,原告李某从重庆购买回一辆五十铃货车,价格55000元。其后,李某未按法律程序经有关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对车架(即大梁)进行更换,由此导致车架号发生变化。车管部门发现后,对李某罚款500元;李某同时向车管部门保证不再将该车转籍,直至报废。
2002年9月3日,李某与本案被告刘某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将上述改装过的五十铃货车卖给刘某,价款62000元,交车时付款50000元,余款12000元待刘某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当日,刘某付款52000元,尚欠10000元立下欠据交给李某。刘某在向车管部门申请过户时,车管部门向其告知了车辆改装、原购车价的情况,并出示了李某不再转籍的保证。但刘某并未顾及这些情况,而是于2003年5月坚持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后李某向刘某索要欠款未果,引起诉讼。诉讼中,刘某提出反诉,要求将车辆价款变更为30000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反诉费用。
原告李某诉称,2002年,被告刘某向我购车时,我并未口头或书面保证是原装车,按照约定在车辆过户后被告应给我下欠车款10000元,但其至今未给付,现请求法院判决其立即给付。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李某与我订立汽车买卖协议时,隐瞒了汽车改装过及向车管部门保证不再出售的事实,且售价超过购买价,故本案原告在与我交易时不仅有欺诈行为,而且显失公平,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我请求法院变更汽车价款,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旧车买卖中并未对车辆是否应为原装车作出特别约定,且被告明知车架、车架号更换及原告不再转籍的保证后,仍坚持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可以推定被告对所购车辆为改装车予以认可。我国法律并未明文强制禁止改装车的买卖,且车管部门在被告坚持下同意车辆过户,说明有权部门最终依法承认了这桩买卖,故应认定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车款1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刘某上诉称,李某在与我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汽车车架及车架号擅自更换、非原装车及其向车管部门承诺不出卖此车之事实,其行为依法应构成欺诈;同时,李某的车辆购置价为55000元,而其出让价却为62000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变更车价,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辩称,双方是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的,且上诉人刘某已将车辆过户完毕,所欠车款刘某理应予以给付。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刘某买卖改装车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刘某提出买卖存在欺诈且显失公平,但其在明知车辆改装等情况时仍坚持过户,且未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行使申请变更或撤销权,故应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某应按约支付余款,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改装旧机动车能否流通及撤销权行使的有关法律规定问题。
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所以,国家对旧机动车的流通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将其分为可流通和不可流通两类。可流通的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对于哪些车辆能否流通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所涉及。该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该法第16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该说,这两条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管理角度讲的,对哪些旧机动车能否买卖并未作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而言,该法当然否定了报废车的买卖,但对其它旧机动车能否买卖问题,还要结合其它法规加以分析。《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33条对不可 流通的旧机动车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三)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四)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五)各种盗窃车、走私车;(六)各种非法拼、组装车; (七)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八)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结合《交通安全法》和《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认定报废车和非法拼组装车属于法律强制禁止销售范围,而改装车则不在强制禁止销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本案情况看,双方当事人买卖的是改装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在买主刘某明知是改装车而坚持过户的情况下,车管部门对改装行为罚款后同意车辆过户,故不能认定本案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问题。买主刘某提出了存在欺诈行为和显失公平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物买卖中一定的价格浮动显然为市场规则所允许,就本案汽车的购入价和出售之间的差距而言,是难以认定显失公平的。由于本案卖主李某开始时没有明示车辆系改装车,一定程度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要从欺诈角度认定无效或行使撤销权,还要受到实体条件和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上述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时,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才认定无效,而本案的汽车买卖并未损害国家利益,不能认定无效。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些类似,都是当事人能够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但与诉讼时效所不同的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不因任何事件暂停计算。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上述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本案被告刘某自车辆过户至今一直未向有关机构对所签协议及欠据申请变更或撤销,反诉时又未在规定期限缴纳反诉费,已过一年除斥期间,故其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买卖改装汽车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且其诉讼主张的撤销权亦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应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按约给付所欠车款。
Ⅷ 中国有关汽车改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8)改装车旧车扩展阅读
汽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前后防撞装置,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需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档案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的,制作《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改变车身颜色的,录入变更后的车身颜色,并签注“车身颜色:”和变更后的车身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