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样处理张某某诉浙江某服饰公司肖像侵权纠纷案
陈洵熙
案情简介原告歌星张某某,男,香港居民,香港天星娱乐有限公司艺员。委托代理人刘民杨,广东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惠宾,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洵熙,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8月17日,浙江省文化厅浙文港台(2004)98号文件批复同意,由杭州弘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公司)主办,浙江省对外文化交流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承办,邀请香港歌手张某某领衔主演的音乐剧《雪狼湖》来杭州演出。2004年10月23日,弘扬公司及张某某创意主演音乐剧《雪狼湖》世界巡演杭州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共同授权杭州智汇堂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堂公司)为本次音乐会的赞助推广机构,对外商谈赞助事宜及签订与赞助商的合作合同。授权委托书明确了赞助单位的权利,特别确认了赞助商使用张某某肖像用于产品宣传的权利。授权委托书第八条规定:“赞助单位的品牌产品将成为本次演唱会唯一同类指定产品。并允许贵单位以‘2005年张某某创意音乐剧雪狼湖世界巡演杭州站’指定产品的形式对外宣传。”第九条规定:“组委会提供1张雪狼湖张某某照片给赞助商作为平面宣传之用。必须以宣传张某某创意音乐剧雪狼湖世界巡演杭州站为主题,禁止使用大型户外平面及电视媒体。”
2004年10月25日,智汇堂公司与某服饰公司依据弘扬公司和组委会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书》约定,某服饰公司支付赞助费人民币20万元,某服饰公司取得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赞助商全部九项权利。2004年10月28日,弘扬公司与某服饰公司签订授权协议,进一步确认某服饰公司享有将张某某照片用作平面广告的权利。《合同书》签订后,某服饰公司及时支付赞助款,智汇堂公司将张某某照片提供给某服饰公司使用。某服饰公司将照片用于衬衫包装盒、易拉宝和小型户外广告等。2005年1月份开始打样小批量生产以张某某肖像为广告的衬衣。
2005年5月底,张某某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以某服饰公司擅自使用张某某肖像作为男正装包装、用张某某的肖像设置大型的户外广告并在北京、陕西、河南、湖南、甘肃、四川等二十多省、市销售使用张某某肖像的产品为由,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拆除全部广告,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公开道歉;(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前支付的合理费用27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某服饰公司使用的张某某照片系剧照还是个人肖像。
2.某服饰公司在得到组委会及弘扬公司授权情况下使用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3.如果认定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如何认定。
4.律师隐瞒身份且未征得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获取的录音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
审理判决
原告诉请事实和理由:
2004年底,原告发现被告公司擅自使用原告肖像作为其服装产品的包装和户外广告宣传。在中国大陆片区,因原告唯一许可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鹰公司)在男装正服的广告素材上具有原告的肖像使用权,为此,原告委托松鹰公司对被告侵权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证实被告不但擅自使用原告肖像作为男正装包装外,而且还使用原告肖像在户外设置大型的户外广告,被告使用原稿肖像的产品销售遍及北京、陕西、河南、湖南、甘肃、四川等二十多个省市,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利用原告肖像作为商品包装和设置户外广告,为其产品进行促销,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影响范围广。被告的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还损害了授权使用单位松鹰公司的利益,给原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
被告辩称:
1.某服饰公司以赞助原告主演的《雪狼湖》巡演方式,依据合同取得使用《雪狼湖》剧照的权利。杭州弘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浙江省文化厅批准的主办单位,该公司及音乐剧《雪狼湖》组委会共同授权杭州智汇堂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作为该次演出的赞助推广单位,对外商谈赞助事宜并签订赞助合同,同时承诺提供一张《雪狼湖》张某某剧照给赞助商作为平面宣传之用。
2.原告及《雪狼湖》出品人知道并认可某服饰公司使用《雪狼湖》剧照。原告及出品人明确授权组委会及主办单位,组委会及主办单位明确授权杭州智汇堂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某服饰公司得到广告公司授权,且某服饰公司作为赞助单位出现在此场《雪狼湖》音乐剧所有电视报纸广告、门票、海报、宣传特刊、现场横幅及各种媒体关于此场音乐剧的硬广告上,我公司的LOGO被印制于海报上。
3.某服饰公司在合同约定及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使用剧照。取得剧照后,我公司按照合同,在使用的剧照显目位置注明“雪狼湖”,在包装盒下方特别表明“张某某创意音乐剧雪狼湖世界巡演(杭州)”字样。
4.原告在诉状中部分陈述不是事实。(1)某服饰公司在2005年才将该剧照用于衬衫包装和吊牌。原告称2004年底即发现某服饰公司使用《雪狼湖》剧照,与事实不符。(2)某服饰公司仅将剧照使用于衬衫,没有使用于所有男正装。原告诉称某服饰公司将剧照用于男正装包装,扩大了使用剧照的范围。(3)某服饰公司仅在小范围试销使用雪狼湖剧照的衬衫。原告称销售范围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与事实不符。(4)某服饰公司没有设置户外广告。原告称某服饰公司在户外设置大型广告与事实不符。(5)某服饰公司使用了张某某主演音乐剧《雪狼湖》剧照。在音乐剧《雪狼湖》中,张某某系《雪狼湖》中的艺术形象。艺术形象不能等同于演员本身。体现艺术特征的剧照也不能等同于演员作为自然人的肖像。原告称某服饰公司使用原告肖像,有意混淆了剧照与自然人肖像两个不同概念。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限于篇幅,证据部分内容略)。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服饰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照片系张某某的个人形象,而非《雪狼湖》音乐剧的剧照,而某服饰公司不能证明其使用张某某照片经过张某某或者张委托人的授权,因此认定某服饰公司使用张某某肖像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范围不仅是男衬衫/被告使用肖像设立户外广告,及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产量、时间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责任。因此,原告关于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的侵权行为、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及支付原告诉前支付的合理费用27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法院根据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能够确认的侵权产品的产量、销售范围,原告的影响力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因侵权的载体为产品的外包装,不涉及产品自身,可不予以销毁,因此,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内容为:(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的侵权行为;(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就侵害张某某肖像权向张某某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3)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7000元;(4)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原告赔偿损失70万元。(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方不服,仍坚持原诉主张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⑵ 求一份户外广告制作的合同
户外广告牌制作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细则规定,结合广告产品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信执守。
一、项目名称和地点
1、项目名称: 型广告塔n座
2、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
1、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xxxxxxx《
》施工,钢结构加工包括结构表面刷两遍xx漆(xxx色),工程做法及选材标准详见施工图。委托加工数量为《xxxxxxxx》型广告塔n座。
2、乙方负责广告塔钢结构配件加工及钢结构配件运输、安装.。面板、马道、基础、灯具由乙方自理。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两套(含钢结构及基础施工图)。
三、承包方式和造价:
《xxxxxxx》型广告塔n座,单价每座0000.00元(大写:xxxxx)。合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xx元整;
本项目由甲方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乙方加工广告塔钢结构及基础施工.。
四、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XX%,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整);钢结构配件运到现场当天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XX%,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X元整);之后每个广告塔主体钢结构安装完毕,甲方再付乙方单个广告塔网架部分总造价XXXX元(大写:XXXXX元整)的XXX%;合计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N座广告塔共计XXXX元(大写:XXXXX元整);3%作为乙方的保修保障金合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整),满一年后七天内,甲方负责与乙方结清余款。
五、 工程期限为 n天,其中加工配件n天,运输n天,安装n天。
六、双方责任
·广告制作合同 ·小区广告合同 ·电梯广告租赁合同 ·广告刊登合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广告塔(牌)的前期审批,如因甲方批准手续不全,施工期间遇到城管以及其他监察机关的纠察时,甲方负责协调至正常施工止。协调期间停工应由甲方补偿乙方施工人员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按每天每人X元计,工期相应顺延。
2、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施工接通电源,电源通至施工现场20米以内,由乙方负责其电费。甲方协助乙方选好材料堆放场地。
3、原材料堆放场地如为有偿占用,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负责其费用;材料存放期间由乙方负责看管,如因看管不力造成丢失或损坏与甲方无关。
4、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5、甲方应按本合同及时拔付工程款项。如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工期相应顺延。造成停工待料或窝工情况,甲方负责其施工人员滞留损失。施工人员误工每人每天N元。
6、甲方负责工程价款拔付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余款,甲、乙双方经协商无效情况下,乙方有权对该广告塔(牌)进行处理或拍卖,同时此合同终止。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内容,并确保广告塔(牌)结构安全性。广告牌设计基本风压为
KN/m2(抗风设计值为n级)。广告塔质保期为n年,保修期为n年,在质保期如因钢结构配件质量问题在正常使用下发生结构破坏,经检验属于配件质量或设计问题,由乙方负责其直接损失(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如因安装不当导致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要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在广告牌使用过程中,如确系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塔损坏,由此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X%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区域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地方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遇到无法抗拒自然灾害(如刮风下雨、雪等)或停电原因,工期顺延。
5、工程质量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钢结构配件安装完工后验收合格日期即为保修期开始(验收日期为
) ;如乙方工程已竣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5日内未验收工程,故视为验收通过。
6、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工程,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7、在保修期内,乙方首年对广告塔维护、保养一次,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后的设施维护由甲方按使用说明书定期检修和维护。
8、保修期内,乙方不能按照标准进行维修维护或保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直至保修质量合格。
七、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附件:
《XXX钢结构广告塔主体安装质量验收表》
附则:
(一)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共同遵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守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三)经甲方确认后的设计图纸为本合同的有效文件。如图纸内容变更,附变更备忘录。
(四)本合同附广告塔验收标准,该标准依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XX省工程建设标准《XXXXXXX》XXXX。验收手续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五)本合同从甲方首期付款到乙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⑶ 居民房一楼挂广告牌二楼不同意那能挂吗法律上是怎么样说的
不能,建筑物外立面是建筑物所有业主所共有,挂广告牌是要整个业主同意的。
《物权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户外广告纠纷扩展阅读:
除了需要二楼业主同意外,还需遵守以下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⑷ 广告宣传法如何避免纠纷
广告宣传法是限制广告宣传行为的广告法律。由于我国的广告法律还不健全,经常出现很多不良行为进行广告的宣传,进而对广告产生很好的影响,误导广大消费者对产品的正确了解。下面是对广告买卖网总结的关于避免广告纠纷要避免自己的广告引发纠纷现象,我认为广告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要审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有合法经营广告的资格。 3、应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西单商场户外大牌。 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美媛春口服液的广告画面使用了某画家的泉的油画,却未征得画家的同意,后引致法律纠纷。 5、广告的内容要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有关内容。
⑸ 征:广告业最有争议的问题(用1763分做选题)
我曾经听过一个做广告的人说过这样的一句话,我觉得很经典,你看看说不定可以有点灵感,可以写出点你要的东西来。
他说,牛奶里面加水是假货,但是水里面加牛奶却是商品。
广告的创意多都来自这句话。而且做得很好,比如说现在很多的饮料的广告品种都是这样做的。
你可以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吗?其实在我看来这句话不管怎么理解都是对的,也就是说你可以完全的任凭自己的看法来看。然后写出属于自己的东西。我想这个看来很好写,也确实好写,就看你怎么看了。
不过每次的东西出来都是需要沉淀的,如果你没有够多的东西在肚子里的话,也是写不出来的,所以有了点子就多看看书吧。说不定你更加有自己可以写的东西。
最后希望你可以写的很好拉。
⑹ 楼顶纠纷
对此问题你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防水施工,施工方应提供质保期不低于五年,因此即使你和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银行不负责防水渗漏问题,但其进行了防水施工,施工方就得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不少于五年的质保,因此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不负责后续防水问题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视为无效条款;
2、银行在楼顶安装户外广告,由于楼顶屋面是属于楼梯的公共部位,这是属于该楼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在允许银行安装的时候是否征得了全体业主的同意?如果没有,物业方这也是侵害了该楼全体业主的利益;
3、银行在楼顶安装户外广告的行为属于在屋面建筑构造物,涉及到影响楼体安全的问题,其改造方案是否经过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4、由于楼体屋面属于楼体的公共部位,在超过了开发商提供的防水质保期后,应由物业申请利用业主交纳的住房公共维修资金进行修理,
⑺ 各位律师大侠帮忙 关于户外广告(急)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网络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营业广告设置在你家的窗户下面,属于使用了你那栋楼的公共部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应该得到你家同意或者业委会同意。
2、广告牌的影响有多种,
例如:小偷是否能够通过广告牌爬进你家窗户?有灯光的广告牌会带来光污染,影响晚上睡眠;固定不够牢固的广告牌在刮大风下大雨时会脱落伤人,等等
如果在三楼设置广告牌对你家有影响,你作为关系人,可以不同意他设置广告牌的
3/广告牌的设置一般由当地城管部门负责审批,你可以向所在地区的城管局反映,不同意他们设置广告牌,要城管不审批他们的广告牌设置.你可以打12319向城管咨询。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http://www.szfdc.gov.cn/xxgk/zcfg/fgk/fcl/200711/t20071127_15886.htm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我以前的回答,供你参考
我家的外墙被楼下的咖啡店刷成绿色,我可以向其收费吗
http://..com/question/58397372.html
广告牌的纠纷
http://..com/question/92801853.html
⑻ 广告广告违约问题
你好,商家广告与实际不符,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可以依据消法要求赔偿。但是,现实中,商家是在玩文字游戏,在搞移花接木,诉讼起来,他们百般狡辩,并且商家相对于个人而言,也会店大店大欺客。这样的商家是十分可耻的。也有有识之士,为此而打公益官司,他们值得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