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旅游属于什么消费
旅游消费,按照消费的内容区分,属于劳务消费;按照消费的目的进行分类,属于享受资料消费。
『贰』 旅游消费属于什么消费
第三产业,是服务行业。属于人个的消费,旅游的功能就是给人自然美景欣赏,和人文文化的熏陶。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是人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享受,你要硬说是精神消费也可以
『叁』 旅游消费是什么消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它包括以版下五个方面:保健权性旅游消费,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一般来说5a级风景区旅游消费最高,其次与景区所在城市的消费水平有关,还与季节有关。
但是,现在的旅游消费大多数都像出去玩的时候,导游强行领着你去逛商店,珠宝店,衣服店之类的地方,让你花很多计划外的钱,然后他可以从中收取回扣。旅游消费中的一大部分就是这样来的。还有一大部分是中国某些游客,在国外毫不顾忌大量购买奢侈品,甚至完全不挑不选,只要最贵的,这也是旅游消费的一大部分。相比起这两者,单纯的旅游消费而产生的消费需要根本算不上什么了。
『肆』 旅游人群消费特点
1.旅游消费的资源依赖性和异地性。旅游活动是旅游者离开常住地到异地进行的活动,由此而发生的旅游消费必然是在异地进行,尤其是在旅游主要消费对象旅游景区点的所在地进行。
2.旅游消费的同一性和不可贮存性。由于旅游消费发生在异地,且其中的大部分是由旅游目的地景区点及其从业 厦门家庭旅馆 人员在当地提供的,因此,旅游消费在时问和空间上具有生产、交换的不可分性,即同一性。同时,也正由于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大部分生产、交换和消费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同一性,导致这种消费的不可贮存性,今天生产出来今天不消费,今天的生产投入就无法收回,如酒店的客房等。
3.旅游消费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旅游消费涉及旅游者从离家到结束旅游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旅游活动完成所需的“食、住、行、游购、娱”等多种产品,既有有形的实物产品,又有无形的服务,其消费对象具有综合性;而众多产品和服务涉及多个供给、生产部门、单位和环节,其消费实现的支持系统和供给部门具有复杂性。
4.旅游消费的伸缩性。首先,旅游消费是无限性消费。旅游消费是人基本的生存需要被满足后,为实现更高层次的需要而进行的高级消费形式,因而没有数量限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旅游消费趋势必然不断增加。其次,旅游消费是高弹性消费。旅游消费属于满足人们享受、发展需要的消费,因此需求弹性较大,包括价格、收入、旅游者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以及旅游目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均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旅游消费。
『伍』 旅游消费的内容有哪些
一般来说,旅游消费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吃、住、行、游、购、娱。版详细说来,就是吃饭、住宿、交权通、游览景点、购物和参加娱乐活动。如果是随旅行社的团活动,旅行社的全包价格只在吃、住、交通、景点门票四个方面。平常人们报怨旅行社导游之黑,问题就出在带客人进购物店购物吃回扣以及买票参加晚上的娱乐演出活动上。因为导游的工资很低或者基本没有,国内客人又不实行小费制度,他们的收入只能从这些方面来找。说穿了,这是个行业管理问题,并不是导游道德问题。
『陆』 旅行消费开支是非常大的,怎么样能够节省旅途的消费
旅行消费开支肯定是包括航班费用的,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免费呢?事实上你可以注射一个航空里程回馈卡,有很多类型是可以选择的,像美国大通银行的蓝宝石信用卡就很不错。借记卡消费可以累计积分,然后购买机票的时候可以享受打折优惠,有机会是可以完全免费的。
有时候一次性预定会比较方便,费用会更便宜。没有人喜欢那些垃圾邮件,虽然可能会提供一些有帮助的酒店信息。最好利用有用的信息,不要分别预定航班、酒店,那样会花更多的钱。
去大城市或者比较热门的地方会让你的开支变大,倒不如去一些比较小众的地方,比如泰国、保加利亚,都是世界上比较便宜的地方。选择目的地的时候,不要只看航班价格高就把整个都排除掉。
『柒』 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捌』 旅游各项消费占比
(1)今年该市“五一”黄金周旅游消费中各项消费的中位数是3053.68(万元); (2)2008年到2010年旅游消费的年平均增长率是50%。
『玖』 旅游消费需要讲究些什么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休闲时间的增多,旅游消费在家庭消费支出中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旅游消费有诸多讲究。
1.找旅行社
当确定了旅游目的地后,作为一个旅游者,就会面临两个选择:是“自食其力”呢,还是找旅行社?诚然,当一个旅游者要在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中,完成吃、住、行、游、购一系列的旅游消费,确实是不容易的。而旅行社在这方面却是得天独厚,在遍布各地的旅行网中,你只要买一张票就可享受一系列服务,又何乐而不为呢?有人说,找旅行社会挨宰。当然旅行社作为一个企业,它要有经济效益,要按章纳税,对国家有所贡献,旅行社取得效益的“秘诀”在“批零差价”。旅行社作为旅游商品销售的批发商,在订房、机票、门票等方面享受折扣批发价,而销售给旅游者的是零售价。这当中的差价是旅行社的合法收入。当然也确有个别旅行社搞欺诈,违规经营,有宰客现象,但这种个别情况在其他经营行业也同样存在,一叶蔽目是不妥的。相信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管理日益强化,这种“宰人”现象会越来越少。
2.是不是旅游价格越低越好
有的游客采取货比三家不吃亏的心理,哪家便宜选哪家这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一种误区。旅游价格的组成分两大块:一块是代订费用,由旅行社付给吃、住、行、游诸环节上的消费;一块是综合服务费,有的旅行社在价格上搞“障眼法”,在旅游项目上搞“短斤”,在旅游服务上搞“少两”,看起来直观价格是低了,实质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价格过低的旅游商品,要确实搞清旅游质与量的具体情况,不宜跟着感觉走,不是价格越低越好。
3.签好合约才上路
有些旅游者在确定了旅游线路后,以为把钱一交就了事了。但一趟旅游回来却有诸多不满意。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执一词,投诉无门。原因在哪?关键是要使这个旅游商品从“无形”变为“有形”,要签订合约,以凭为据,这样出了质量问题,才能有据可查,有理可评。丑话说在前面,总比日后扯皮好。只有签好合约才上路,做一个明智的旅游消费者,才能拥有一个满意而愉快的旅程。
『拾』 消费 旅游
消费就好了,别去旅游了 ,嗯,给兄弟团个饭吧,饿了八天了,从300斤的西瓜,成为了100斤的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