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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安全保障权

发布时间:2021-02-21 01:49:58

㈠ 出行旅游,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第一,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二,拒绝强制交易权。
就是说旅行社没有和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是没有经过旅游者的要求制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强迫或者是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的,游客有权去拒绝,也可以在行程结束之后的30天之内要求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还有一些先行垫付退货的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合同的转让权。
第四,合同解除权。
如果说这个包价旅游合同订立之后,因为没有达到约定的人数不能出团的时候,或者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这个合同不能继续旅行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大家在出外旅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像景区、住宿经营者将他的一些比如说自己的一些小卖部或者是照相的景点等等出租给他人,同时住宿、餐饮、购物、游乐、游览、旅游交通等经营,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和住宿的经营者对实际的经营者给游客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责任,旅行社具备旅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自身的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赔偿金。
第六,受尊重权。
第七,安全保障权。
第八,求助请求权。
第九,协助返程的请求权。
第十,项权利是投诉举报权。
二、游客同时需要承担五项义务。
第一点,文明旅游的义务。
第二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点,个人健康信息告知的义务。
比如说在出游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可能会有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说像高血压或者患心脏病的病人不能参加,这个时候游客要告诉旅行社,
第四点,安全配合义务。
第五点,遵守出入境管理的义务。

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保障

《旅游法》第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比如,有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时,采取拒绝登车、船、飞机等行为拖延行程,影响了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的旅游者在与旅行社解决纠纷过程中,在旅行社门市吵闹,影响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法除在本条对旅游者损害当地居民合法权益、干扰他人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禁止外,还在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包价旅游合同的价格与报名参团旅游者的人数多少相关联,但是,在预定的旅游行程开始前,旅行社能否招徕到预期人数的旅游者组成旅游团,属于不确定的因素,当旅行社不能招徕足够的旅游者时,旅行社可能面临着无法获取相应的利润,甚至还要赔钱的风险。为公平起见,《旅游法》赋予旅行社在报名人数未达到事先约定成团人数的情况下,有解除合同或作相应处理的权利。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公共交通包括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旅游法》之所以将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的旅游者的损害,排除在旅行社的责任范围之外,其理由主要在于,与其他履行辅助人不同,旅行社对公共交通经营者基本没有选择余地,更无控制能力。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旅行社组织旅游的特性,因此,法律规定其有义务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㈢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包括啥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内、容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方面。
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的生命、健康不受威胁、不受侵害的权利。
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财产安全不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的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98、117、119、122条。

㈣ 有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的事例

女顾客在洗浴中心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遭到对方带入女更衣室的两名男子殴打。作专为场所管属理者,洗浴中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4月6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就这一案件作出判决:洗浴中心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赔偿。

不久前,靳某与同伴到荥阳一家洗浴中心洗澡。靳某的一名同伴在冲洗时,不慎将肥皂沫溅到另一女子身上,双方发生争执。这名女子离开更衣室后不久,即带两名男子闯入,对靳某进行殴打后逃离。靳某将该洗浴中心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损害的发生,这种损害既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法院最终判决:洗浴中心管理者赔偿靳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法院同时指出,由于该损害是由第三人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洗浴中心管理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㈤ 旅游者分别有安全保障权和安全配合义务,试分析二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应该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享有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
履行义务是享有权利的保障。
旅游者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但同时也应该履行配合安全的义务。

㈥ 旅游者安全配合的义务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1.自由旅行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在“在中国余下的工人权利的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养、休息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规定中的休息权中就包括了旅行的权利。
2.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
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线路、服务等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经营者提供虚假情况并非如此。 不能欺诈和误导旅游者。
3.安全旅行的权利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要得到保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项目及服务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例如,酒店,消防安全设备需要 旅行社要为旅游者办理保险,等等。
4.自主选择权
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是旅游者自己的权利,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旅游者。旅游者可以自己选择旅行社,自己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旅游产品,可以对旅游项目进行比较、鉴别,将选择自己的决定的旅游路线
5.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主体,旅游者有权获得旅游服务的质量保障,有权要求合理的价格。因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要订立旅游服务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下来,完整,以保障游客权益。
6.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得到赔偿和补救。旅游经营者因自身的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时,应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7.旅游者的人格权
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旅游活动的参与,它的,道德权利上一律平等, 旅游者的风俗习惯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受到歧视。
8.投诉权和诉讼权
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旅游部门可以管理,消费者管理协会的投诉部门, 要求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法规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作为消费者的一员,对于游客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请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然,旅游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旅游者要遵守旅游地的法律与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

㈦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新《旅游法》的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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