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怎么填写
安全隐患的排查台账要填写隐患内容,整改完成落实情况,由何部门完成,由谁验证,整改时间,验证时间,整改资紶,这些内容最好都体现出来。内容包括:
1.安全检查情况
2.检查复查情况
3.隐患整改单
4.隐患整改单复查情况
5.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贰』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怎么填写
隐患内容,整改完成落实情况,由何部门完成,由谁验证,整改时间,验证时间,整改资金,这些内容最好都体现出来
『叁』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只要有检查,有隐患,有整改就要进行登记,不论天或月。
『肆』 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怎么做
做好台帐的基本原抄则。首先是真实,对台帐中收集的信息、数据须是真实的。
其次是及时,坚持按时记录安全生产相关的数据、措施,时间要准确,尤其是一些化工生产企业在时间的要求上一定要严格。
然后规范,台帐资料的记载要规范和分类,该记载什么内容的就记载什么内容,而不能乱记,否则既不便于查找,也不利于归纳和总结。
(4)旅游景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扩展阅读
1、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是企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是便于企业管理、分析、改善、提高之用。
2、台账是日常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要坚持长期填写,连续不断,定期分析,存档备案,台账登记人员要切实提高安全资料的可靠性,同时提升台账登记的管理水平。
3、企业需用制度来管理台账,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安全台账的科学性。
『伍』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怎么填写安全隐患治理台账怎么做
若填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首先要进行隐患排查,将查到的隐患填写到安全内隐患排查治理台容账,台账应包括隐患内容、检查时间、检查人、隐患级别、责任人、责任部门、隐患地点、整改期限、是否完成整改、整改完成日期、验收人签字等内容
『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包括哪些
填写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后填写整改情况(包括整改负责人、时间、整改验收时间)。
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包括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和监督管理情况;
8、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10、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2、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6)旅游景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