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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事件数量数据

发布时间:2021-03-21 16:55:49

❶ 中国游乐场安全事故发生率是多少

这个数据统计出来也不会公布,事故发生率低还好点,要是高,那谁还敢去玩啊。这是影响经济发展大局的事啊。

❷ 2000-2010中国旅游情况的统计数据,就是关于旅游收入及各个影响因素或者关于旅游方面的一些数据~

中国船舶分河船和海船,船舶登记部门是海事局。你要的数据只有海事局和统计局知道。交通运输部和统计局每年都会发布统计报表的。你可以到相关政府网站上查询或直接电话查询。

❸ 关于近几年旅游统计数据

这个在我国旅游旅游统计年鉴里面有的,上国家旅游局网站上就有的!
http://www.cnta.com/

❹ 2005-2007年交通安全数据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数据
道路安全是一个重要但又被忽视的公共卫生问题,被称为“永不休止的战争”。随着我
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公路建设也进入了辉煌的发展时期。2008 年全国交通工作会
议上发布的数字显示,至 2007 年底,我国的公路里程已达 357.3 万公里,高速公路达 5.36
万公里并稳居世界第二位。我国的公路建设只用 10 余年的时间就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十
年的发展里程,成绩斐然。
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经过的历程一样,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增长,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
形势也十分严峻。当前我国正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道路交通事故总量比较大、万车
死亡率比较高,据亚洲开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 年至 2004 年五年间,中国因交通事
故造成的损失金额逾 125 亿美元,造成 50 多万人死亡,约 260 万人受伤,相当于每 5 分钟
就有 1 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近 51 年内,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 120 余倍。
截至 2007 年 6 月,我国目前机动车保有量为 152807598 辆,仅占全球汽车保有量的 2
%;而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却约占全球该人数的 15%—20%,成为交通事故多发国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如下:
(1) 混合交通状态严重
对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特点分析可知,混合交通条件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 5.9%,
同时还是主要的死亡原因(占 67.2%);当混合交通且缺少交通控制时,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总数
的 50.8%,死亡人数占 62.4%(1998)。
(2) 车辆性能差
车辆是现代道路交通得以实现的主要因素,车况的好坏、车辆的性能等直接影响着道路
交通的安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交通运输中的车辆总体特征表为:耐用好修,适应炎热、严
寒的气候,无装饰,车辆只具备基本性能。目前国内车辆普遍不适应持续高速行驶的工况,因此
在高速公路上表现不佳;机动车的性能不佳、机件失灵或零部件损坏,均可成为直接导致交通
事故的因素。
(3) 机动车辆组成结构畸形
国内机动化水平低但交通事故率高。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研究报告还表
明,发达国家(这里指 OECD 成员国)的交通事故和机动化水平与亚洲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
较,亚洲国家的机动化水平最低,但交通事故率最高。2002 年,全国在用机动车保有量为 79 756
763 辆,其中,汽车 21 417 279 辆,占机动车保有量的 26.85%,而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挂车等
则占 73.15%,因此,车辆整体性能较差。而由这些车辆组成的混合交通流将对交通安全构成致
命的威胁。对各种交通方式责任事故的分析可知,驾驶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肇事
比率占总数的 21.15%,事故死亡率占总数的 27.79%。
(4) 非职业驾驶员肇事情况有上升的趋势
2000 年和 2001 年由于非职业驾驶人员肇事所占事故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35.6%、38.4%,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大量非职业驾驶员的出现,必然导致交通事故量的增加。
(5) 道路等级低
在我国具体的交通工程实践中,还普遍存在着单纯地为提高道路等级,简单地将道路路面
硬化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使驾驶员产生错觉,导致交通事故。
(6) 交通参与者普遍素质较低
这是导致严重的交通违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2006 年统计数据(公安部 2007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06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378781 起,比 2005 年下降 15.9%;自 2000 年以来,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九万人以下,共造成 89455 人死亡,比 2005 年下降 9.4%;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为 6.2,同比减少 1.4;受伤 431139 人,同比下降 8.3%;直接财产损失
14.9 亿元,同比减少四亿元,下降 20.9%。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 1671 起,同比下降 13.3%;造成 6611 人死亡,
同比下降 13.6%。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交通事故 326 起,同比下降 8.7%;造成 2244 人死
亡,同比下降 11.7%。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38 起,创 1991 年以来历史最
低,同比下降 19.1%;造成 558 人死亡,同比下降 30.9%。
2006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全国有 29 个省(区、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
2.年初年末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减少。
一季度,全国交通事故造成 20961 人死亡,同比下降 8.5%;四季度,全国交通事故造成 23626
人死亡,同比下降 15.1%。
3.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导致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共造成 76350 人死亡,同比下降 16.2%。其中,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导致死亡
人数分别同比下降 26.3%、25.6%和 21%。
4.小型客车、重型货车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大幅下降。
小型客车肇事造成死亡人数下降 9.1%;重型货车肇事造成死亡人数下降 24.1%。五是二、
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交通死亡人数明显减少。二、三级公路交通事故造成 40497 人死亡,
同比下降 14.7%。国道、省道交通事故造成 46872 人死亡,同比下降 11.5%。
2007 统计数字(公安部 2008 年 1 月 4 日发布)
至 2007 年底,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327209 起,造成 81649 人死亡、380442 人受
伤,直接财产损失 12 亿元。与 2006 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 51572 起,下降 13.6%;死亡人
数减少 7806 人,下降 8.7%;受伤人数减少 50697 人,下降 11.8%;直接财产损失减少 3.0
亿元,下降 19.5%。其中,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26 起,造成 389 人死亡。
与 2006 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 12 起,下降 31.6%;死亡人数减少 169 人,下降 30.2%。道
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 5.1,同比减少 1.1。
2007 年上半年(公安部 2007 年 7 月 2 日发布),事故整体呈现以下九个特点:
1.全国有 28 个省(区、市)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减少,3 个省(区、市)事故死亡人数同比
上升。同比减少省份比去年同期增加了 5 个。其中,河北、山东、甘肃、陕西 4 省事故死亡
人数降幅在 20%以上。但海南、广西、贵州 3 省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分别上升 20.2%、
0.5%、0.3%。
2.各月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均下降,春运和“五一”期间降幅高于上半年总体水平。
1 月份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降幅最高,比上半年降幅高 4.8 个百分点。3
月份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 7.5%,降幅最小。此外,春运和“五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
致的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 13.2%和 15.1%,分别比上半年降幅高 1 个百分点和 2.9 个百分
点。
3.超速行驶仍是机动车肇事的主要原因,违法占道行驶、违法会车、违法装载等违法行为
导致事故死亡人数明显减少。
超速行驶导致 4904 人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 13.3%,仍然是导致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让行、无证驾驶、违法占道行驶、逆行分别导致 4348 人、2227 人、1789
人、1744 人死亡,共占总死亡人数的 27.5%。违法占道行驶、违法会车、违法装载导致事
故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 40%、18.5%、17.6%、21.6%。专项整治期间,因疲劳驾驶、酒
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 14.5%、13.1%和
1.7%。
4.公路客运、出租客运、营运货车和私用车辆事故均同比下降。
公路客运事故造成 1997 人死亡,同比减少 335 人,下降 14.4%;出租客运事故造成 901
人死亡,同比减少 88 人,下降 8.9%;营运货车事故造成 10408 人死亡,同比减少 450 人,
下降 4.1%;私用车辆事故造成 17672 人死亡,同比减少 35 人,下降 0.2%。
5.公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比例较大,等级公路事故死亡人数均同比下降。
公路交通事故导致 27556 人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 74.6%。其中,国、省道公路导致
25783 人死亡,占公路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的 69.8%。高速公路和一、二、三、四级公路交
通事故分别造成 2595 人、3356 人、10159 人、6427 人和 2715 人死亡,同比分别下降 15.4%、
14.4%、10.1%、11.2%和 10.9%。。
6.装有波形防护栏、防撞墙、防护墩路段事故明显下降,未安装防护设施的路段事故比例
较大。
装有波形防护栏、防撞墙或防护墩的路段发生事故造成 3467 人、1379 人、748 人死亡,
同比分别下降 11.4%、11.3%和 22%。无防护路段事故造成 25762 人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
70.8%。
7.1 年以下驾龄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3 年以下驾龄驾驶人易在弯坡道路上发生
交通事故。

❺ 中国历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统计数据

目前只有2004至2015年的数据。

一、较大以上事故发生趋势

2004至2015年,全省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828起、死亡3240人。其中:重大事故16起、死亡232人,平均每年发生1.33起、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9.3人(详见附件1);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一)按年度进行趋势分析。

2004至2015年,较大以上事故整体大幅下降,2015年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04年分别下降69.0%和65.3%。如图1.1所示,较大以上事故发生趋势可分为3个阶段。

(二)按行业领域进行趋势分析。

1.从较大以上事故占比看。如图1.2,2004至2015年道路交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665起,占81%;往后依次为建筑业、工商贸其它、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火灾、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分别占5%、4%、3%、3%、2%、1%、1%。

其中,从16起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业看,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9起,占总事故起数的56.3%,占比最高;其次是煤矿和长江水上交通各发生2起,分别占总起数的12.5%;建筑业、工商贸其他(炸药生产爆炸)、火灾(液化气燃爆)各发生1起,分别占总起数的6.3%;

烟花爆竹、内河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渔船、农业机械、农电等行业,12年来均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5)旅游安全事件数量数据扩展阅读

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巡查,做到对作业过程关键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要定期重点排查,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限的落实;

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风险要采取相应的预防和管控措施,对作业中的登高、临时用电、动火、有限空间等较大风险作业必须严格管控。

❻ 出国旅游安全的提示以及发生的事故新闻等数据在哪里获取

依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急性病死亡)。保险公司已将急性病身故作为独立险种予以承保,故被保险人如因急性病身故,根据保险合同承保险种约定,应以急性病身故保险进行赔付。如果旅行社未按照上述规定的险种进行投保,导致游客急病死亡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应由旅行社承担赔付责任。

❼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❽ 3月旅游行业舆情大数据分析报告,什么是舆情分析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旅游热不断高涨,特别是每逢节假日,各大景区人满为患,于是各种旅游负面舆情频频爆出,引发一场场旅游舆情危机。旅游业因其行业性质一直以来都是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由于涉及人员面大、人员数量多且过分集中,因此一旦发生负面突发事件就极易引发大面积快发传播发酵,形成网络舆情热点,甚至成为引人注目的公共事件,而旅游部门稍不注意也极易被推倒舆情风口浪尖。因此,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舆情监测方案,以帮助旅游部门快速准确监测网上各类旅游负面舆情,全面了解社会公众关切的旅游相关问题,从而及时采集准确的应对措施,以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旅游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成为旅游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之一。我知道一家海鳗云旅游大数据公司,他们的旅游舆情预测的比较准确,还比较满意。

❾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有哪些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

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

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

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❿ 旅游安全事故中人死亡多名,属特大安全事故。旅游安全事故中人死亡,属重大安全事故。 两者死亡人数是多少

看一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般事故死亡1-2人
较大事故死亡3-9人
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
特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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