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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化旅行社

发布时间:2021-03-29 03:10:21

A. 有没有专门为旅游结婚而设的旅游团或公司

一些大型的旅行社或婚庆公司都可以承接这种业务,类似于高端定制旅行。
高端定制旅游,现在是国外非常流行的旅游方式,根据旅游者的需求,以旅游者为主导进行旅游行动流程的设计,即高端旅行策划机构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从路线、方式和服务着手为客户量身打造的具有浓郁个人专属风格的旅行,它提供的是一种个性化、专属化、“一对一”式的高品质服务。
高端定制旅游业务源于欧洲,英国、法国等国家率先将专属的个人私人定制作为一种时尚的个性化消费方式在本国中产阶级中推广,继而扩展到全民的旅游热。目前,国内的高端私人定制旅行社数量不多,但都初具规模。

B. 旅行社在旅游项目价格上有差别对待违反了什么法规

价格差异的禁止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价格差异禁止的规定。

【背景依据】

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跟团出游成为人们旅游的主要方式,价格差异问题是审理旅游纠纷案件的热点问题,亟须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旅游过程中,最多见的纠纷就是基于购物和自费项目引发的纠纷,收取差价费纠纷也是基于购物和自费项目引发的。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制定本条规定既有一定的现实依据,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现实依据

实践中,旅游经营者常因年龄差异,比如老人、儿童,或职业差异,比如律师、教师等消费群体的购买欲不强,在未提供差异服务的情况下,实行价格差异收费。旅游经营者多收的费用应当返还给旅游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旅游纠纷中,其受理的投诉中有关价格差异的投诉占很大比重,建议增加本条规定。国家旅游局对此也持支持的态度,在其2009年颁布施行《旅行社条例》以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格差异问题也作了明确的禁止规定。《旅行社条例》第4条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同时,《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广泛深入的调研,我们采纳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增加了本条规定。

差价费纠纷的确是旅游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尽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但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旅游业来说,不规范的旅游市场,是产生差价费的根本原因。旅行社为了争夺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游客,团费与成本相同,称为“零团费”;团费低于成本,就是“负团费”,“差价费”便是在“零负团费”的基础上滋生出来的一大怪现象。差价费是一种不健康的旅游业运行方式,其根源与“零负团费”有着必然的关系,由于团费过低旅游经营者只好采取这种“差价费”的方式来弥补超低的团费。同时,我国导游的现状也不同于其他国家,其生存环境相对较为畸形。只有实力比较雄厚的旅行社才会有自己的导游,并向其支付工资,绝大多数导游均是自由职业者,他们靠从旅行社买“人头”来谋生,提供导游服务非但得不到劳动报酬,还要向旅行社支付一定数量的“人头费”。“零负团费”和“转卖人头”使得旅行社和导游必然另辟蹊径来赚取利润,而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提成是其唯一的利润来源,因此,前一段时间,沸沸扬扬的香港导游因内地游客不购物而大加辱骂的事件绝不是孤立的偶然事件。根治“零负团费”毒瘤,从根本上改变导游的生存方式,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旅游市是解决差价费的根本。《旅行社条例》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绝对禁止“零负团费”的出现,但在短期内这一行为并不可能马上销声匿迹。同时,《旅行社条例》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为行政规章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收取差价费作出禁止规定,其侧重的是行政处罚,以起到警示预防的作用。而对于普通的旅游者来说,其更关心的是出现了差价收费,如何获得民事救济。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俗话说,近处无风景。旅游者多为异地旅游甚至是异国旅游。同旅行社相比,其对于当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甚至是语言均缺乏了解。旅行社对不参加购物与自费项目的旅游者收取差价费,旅游者当时很难提出相反意见,否则会面临被不道德的旅行社或导游甩团的危险。因此,本规定赋予了旅游者事后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差价费的权利。

二、法理依据

旅游者是消费者,其根本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差价费的收取,严重损害了旅游者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一)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交易的双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当遵守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是为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实现公平交易,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进行公平竞争。客观地讲,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是,从消费活动的全过程看,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更需要从法律上给予保护,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行为的发生是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的。所谓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不附强制性的或者歧视性条件,信守商品的质量担保,公正的价格和准确、真实的计量等。

2.交易的结果可以达到消费者预期的目的。所谓预期的目的,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变成现实,并且是在可以接受的公平交易中使其付出的货币换回了等价的商品或者服务。

3.公平交易是交易双方协作完成的。所谓协作完成,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中都以诚实可信的态度对待双方,并且都获得了想要的结果。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其具体表现又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有交叉。因此,在国外的立法中明确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并不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这方面权利经常受侵害的实际情况,突出强调了消费者的这项权利,并且根据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几种情况,规定了这一权利的主要内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收取差价费问题,主要是对消费者构成了价格的不合理。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应该是等价交换、质价相符、货值其价的尺度。价格合理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对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对国家没有定价的,应由经营者与消费者按照价值规律合理确定。虽然收取所谓的“老人附加费”、“儿童附加费”是旅游业内的潜规则,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通常应认定为无效。

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在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要少花冤枉钱,讲价还价,最终总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之间所产生的行为属市场交易行为,而应当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从而保证公平交易的实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在某种情况下,消费者出于对消费品的强烈需求,他们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为经营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消费者法定的公平交易权就尤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准则。由于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费者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都具有自主的选择权。两种权利存在一定的交叉与重合。

从公平交易权的涵义以及条件分析,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于旅游者差异收费,严重损害了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首先,公平交易首先意味着交易是在充分信息条件下自愿达成的交易。在服务消费中,由于旅游服务本身的特点,交易虽然在形式上是自愿达成的,但由于旅游者缺乏充分的信息,实质上则可能是违反其真实意愿的。旅游服务具有更直接的主体关系,这种主体关系的存在,使经营者及其服务人员对交易的达成更容易施加不当影响。在很多情形,旅游者之所以要接受差异收费,是因为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缺乏专业知识,在异地甚至异国旅游的旅游者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达到某种目的,需要借助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旅游者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生活习惯、法律、风土习俗,甚至语言均缺乏了解,就给旅游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引诱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旅游往往是由系列行为组成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旅游者往往在旅游经营者控制或熟悉的环境中接受服务。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人员可以利用这种优势的环境,向旅游者提出各种要求,如增加服务项目、接受新的服务、额外支付费用等,受环境影响,旅游者也很容易接受旅游经营者的不合理要求。

其次,交易是否公平取决于消费者获得服务的质、量与支付的对价是否对称,服务收费标准是否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旅游者并未获得额外的服务,却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观念很难为旅游者所接受。旅游服务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旅游者就交易是否公平作出合理的判断。对于无形的、不确定的服务而言,旅游者往往既不能借助其感官进行观察,也不能借助仪器进行检测。客观的信息不足,导致旅游者完全要依赖经营者及其服务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而言,没有有效的约束,就会充分利用其优势与消费者达成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可见,在旅游服务消费中不公平的交易更容易达成。在商品消费中,消费者关心的焦点集中于商品;在服务消费中,消费者关心的焦点则在于服务行为,而服务行为则是由服务经营者及其服务人员实施的。而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针对服务消费的特点,就如何保障服务消费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作出特别的规定。本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欠缺。

(二)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l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法制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

只有在能够满足消费者某种需求的情况下,消费者才会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消费者由于自身知识、实力的局限性,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并不能很了解,甚至常常会很无知,所以某种商品或服务是否能满足其需求,只有在对该商品或服务的适当了解的基础上才能知晓。同时,也是基于上述原因,消费者要想正确地使用、消费,充分发挥商品服务的效用,防止损害消费者安全的事故发生也要依赖于对有关真实情况的了解,例如有些商品应当置放在阴凉处才能保质。除此之外,对消费者来说,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观设计、等级、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商品或服务的全面信息后,消费者才能对其是否要买、花多少钱购买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满意的选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获悉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旅游经营者通常情况下,通过收取较低的团费来吸引旅游者旅游,在旅游过程中,为赚取更多利润,千方百计地让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与自费项目,对于不参加或购买力不强的旅游者收取额外的费用,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在消费领域中,由于每一个消费者的心理偏好以及习惯不同,导致对商品和服务的要求也不同。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此外,消费者还有权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场所;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选择商品的商标、产地、价格等事项,等等。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买与不买,买这样的还是买那样的,从这里买还是从那里买,最终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旅游经营者针对旅游者的差异收费,也侵害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参加购物活动£j自费项目是旅游者的权利,购买什么,购买多少,参加哪些自费项目均应由旅游者自主决定。旅游经营者的差异收费等于对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施加了不当的影响。

【条文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经常会发生同一旅游行程,同一团队,旅游者支付不同团费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当支持旅游者要求返还差异收费的请求。本条规定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差异收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差异费用的收取必须是因为不参加购物或者自费项目,或者消费能力低所导致的。下面以几个案例来分析是否构成差价收费。

案例l:北京的张小姐国庆长假期间通过国内某知名旅行社报了一个去往九寨沟的双飞五日旅游团,价格为5900元。张小姐与该旅行社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缴纳了全部团费后,跟团在九寨沟旅游。旅游过程中,由于逐步与同团的其他旅游者熟悉,其了解到该团共计20人,缴纳的团费几乎不尽相同,绝大多数人被收取4900元的团费,团费高的有被收取6900元的,团费低的有被收取3900元的,最低的还有被收取3400元的。张小姐很是气愤,认为同一趟行程,旅行社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务,与最低团费相比,自己却多花了将近一半的团费,而旅行社对此是明知的。以旅行社构成价格欺诈为由,张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其多交纳的团费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旅行社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的差异收费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旅行社并不构成欺诈,其主观上欠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欺骗行为,故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本案并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旅行社并不构成差异收费与价格欺诈。旅游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影响旅游价格的因素很多。首先,旅游是由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方面构成,形象地讲,旅游经营者是将上述服务内容打包出售给旅游者。而上述服务中,有的项目有很强的时间性。比如机票与酒店的价格越临近出行日期价格越贵,而这种价格差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法律允许的。同时,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讲,一个团队必须达到一定人数,其才能在保。证收回成本的基础上获利,因此,实践中也有报名最临近出行的非航空团价格最低的情况。这些旅游经营者针对同一团队同一行程不同人员的收费均与旅游者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旅游经营者并不构成对于旅游者的欺诈。

案例2:2009年国庆节,带着母亲去香港、澳门游玩的冯女士被旅行社收取了一项350元的年龄差别费。冯女士起诉称:“旅行社当时说老年人和儿童是一个特殊群体,消费能力弱,要多收一笔费用。到香港后,几乎每一个珠宝店,导游都会把游客逐个赶下车,不仅规定了必须在店内呆满2小时,还强迫大家消费,当时导游针对每个不去消费的旅游者每人再收取600元的费用,导游的态度极其恶劣,为息事宁人,我和母亲交纳了1200元的费用。”冯女士要求旅行社返还差价收费1550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差价收费,法院支持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因为350元的年龄差别费与1200元的费用是因为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或者消费能力低导致的。

案例3:李女士与王先生为纪念8周年结婚纪念日,带7岁的儿子,一家3口报团前往普及岛旅游,地接社提供了看护儿童的服务,但需额外收取费用800元,夫妻二人将儿子交由旅行社提供的工作人员看管。但觉得其已经支付23000元的团费,旅行社在其报团时声称其是顶级旅游团,800元的费用应当包括在23000的团费当中,因此双方产生分歧,出于今后出行顺利的考虑,其交纳了800元的费用,但回程后,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退还其多收取的800元。

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本案并不构成差异收费,本条明确规定差异收费是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本案中,旅行社为李女士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因此,旅行社可以收取额外的费用,并不构成差异收费。

【审判实务】

一、如何理解合同中购物与自费项目的约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28条第(9)项、第(10)项的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l款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实践中有人提出这两个条款是否有矛盾?如何正确理解?其实,两者并不矛盾。《旅行社条例》第28条目的是要求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清晰、明确、具体的旅游合同,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旅游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约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是旅游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旅游者可以就此类项目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旅游者可以参加购物活动,也可以不参加购物活动;也可以只参加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而不参加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对上述事项予以载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l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强调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行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二、如何认定旅游经营者有差异收费的行为

司法实践是千差万别的,但通常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者进行了差异收费:(1)团队到达购物店时,以合同有约定为由要求旅游者必须进店,否则向不购物的旅游者收取额外费用的;(2)以合同有约定为由要求旅游者必须接受自费项目的;(3)因旅游者不参加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要求旅游者支付“离团费”等额外费用的;(4)收取所谓“老人附加费”、“儿童附加费”、“购物附加费的。”

C. 江西有哪些五星级旅行社,上饶市的旅行社是几星

2012年8月1日,江西星级旅行社首次授牌仪式在南昌举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旅行社版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权,引导旅行社按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省旅游局在全省700余家旅行社中,按照《江西省旅行社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共评选出6家五星级旅行社、7家四星级旅行社、一至三星级旅行社48家。

其中被评为五星级的旅行社为: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江西光大国际旅行社、九江天马国际旅行社、九江假日国际旅行社、上饶国际旅行社、萍乡市星球国际旅行社。

据介绍,全省今后每年将评选一批星级旅行社,同时,也启动星级旅行社退出机制。

上饶国际旅行社成为上饶市唯一一家入围五星级的旅行社。

D. 关于仪征旅行社

中青旅仪征分社旅行社不错的。
另外仪化旅行社也不错!

E. 仪征有哪些旅行社

怡华假日旅行社
春秋旅行社
风华旅行社
风华旅行社
化纤旅行社
青年旅行社
中北旅行社
黎明旅行社
东方旅行社
仪化旅行社
东航旅行社
……

F. 扬州有多少家旅行社

扬州市旅行社名录
(2008-7-17)

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名称 开业
时间 营业场所 电话
号码 传真
电话 许可经营业务
L-JS-GJ00013 扬州中国国际旅行社 1978年 扬州市丰乐上街10号 87359345 87350345 1.入境旅游业务
2.国内旅游业务
L-JS-GJ00040 扬州市中国旅行社 1975年 扬州市汶河北路18号 87346007 87343804 1.入境旅游业务
2.国内旅游业务
L-JS-GJ00041 扬州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1987年 扬州市四望亭路6号 87344844 87328147 1.入境旅游业务
2.国内旅游业务
3.出境旅游业务
L-JS-GN05003 扬州市环球旅行社 1993年 扬州市盐阜西路6号 87350369 87359997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06 扬州文化旅行社 1993年 扬州市文昌中路78号 87360367 8736029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07 扬州扬子江旅行社有限公司 1992年 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 87933038 8733967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10 扬州石塔宾馆有限公司石塔旅行社 1996年 扬州市文昌中路246号 87322826 87322826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11 扬州市国泰旅游有限公司 1996年 扬州文昌中路274号 87241999 87205325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14 扬州大自然旅游有限公司 1997年 扬州市南通东路90号-2 87237718 8722570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18 扬州金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1998年 扬州市新城河路160号 87368120 85860855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19 江都市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1998年 江都市人民路20号 86539953 86555933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21 扬州天地旅行社有限公司 1998年 扬州汶河南路44号盛世商务楼404室 87369875 87369222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23 高邮市邮驿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 1998年 高邮市文游中路110号 84644819 8468038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26 江都中原旅行社有限公司 1998年 江都市工农路25号 86533599 86536790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28 扬州光大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 扬州市汶河南路44号盛世商务楼507室 87317419 8512032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30 扬州铁道旅行社 2000年 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51号 87806048 87931576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31 扬州小秦淮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0年 扬州市扬子江北路338号 87331746 87344746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32 仪征市中北旅行社 2000年 仪征市真州东路46-1号 83413399 83416234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33 宝应县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0年 宝应县叶挺东路47号 88231718 8826169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34 扬州西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 扬州市扬子江北路242号 87986458 8798549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38 仪征市化纤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0年 仪征市真州镇环西路10号 83267446 83269442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39 扬州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0年 扬州市毓贤街J区1幢221室 87362691 8731146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40 扬州春兰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0年 扬州市文昌西路10号 87879518 87956715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43 高邮市喜福来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0年 高邮市府前街1号信托大厦2楼 84638749 84681710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44 仪征市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0年 仪征市人民街87号 83415425 83425115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45 扬州蓝天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1年 扬州市汶河北路46号(蓝天大厦内) 87329010 87337556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47 扬州市中北旅行社 2001年 扬州市江阳东路332号 87811507 87811507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48 扬州市雄都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1年 江都市人民路26号 86553023 86553347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49 扬州大明寺浩文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1年 扬州市扬子江北路387号 87890188 8507611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50 宝应县润扬旅行社 2001年 宝应县安宜东路东首 88231718 8826169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52 仪征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1年 仪征市人民路(真州卫生院东侧20米) 83416703 83437226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54 扬州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2年 扬州柳湖路46号 87329622 87329611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58 扬州天天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文昌中路395号星月宾馆 87330855 87330811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59 仪征市东方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仪征市仪化生活区环南路13号 83265868 8326586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61 扬州康辉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汶河北路145号 87930222 85108767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62 扬州神州行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盐阜西路6号 85120339 87335655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63 扬州金叶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史可法东路26号 87334655 87336773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64 扬州市永方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四望亭西路422号 87968968 8796897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65 扬州顺安招商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新城河北路金菊花都1-10号 87983948 87965210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67 扬州风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友谊路79号 87332840 85120610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68 扬州烟花三月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 扬州市邗江中路458号汇好数码广场6楼607室 87695702 87695703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69 扬州市凤凰岛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维扬路226号 87963636 87963737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70 扬州苏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文昌中路580号 87319458 8731949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71 江都市蓝天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江都市人民路3号 86550303 8655030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75 扬州金桥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文昌西路翠西苑佳云阁A-306室 87781152 87781153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76 扬州海天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徐凝门路A9-17号 87231555 87219962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78 扬州东方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 扬州市皇宫巷33号5幢104室 85881666 87590633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79 扬州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荷花池南街16号 87860440 87860710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80 扬州中侨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3年 扬州市大学南路105号 87333789 87327915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81 扬州二分明月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 扬州市盐阜西路18号文津宾馆七楼 82987111 8298785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83 扬州京华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4年 扬州市大学北路159号 87324888 8732488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84 扬州市中瑞旅行社 2004年 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15号 87806388 87806377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85 扬州快乐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4年 扬州市文昌中路360号琼花观内西廊坊 87363666 8736356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86 高邮市走四方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4年 高邮市文游中路176号 84683115 84683115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87 扬州瘦西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 扬州市大虹桥路28号 87934488 87355133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88 扬州世纪缘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 扬州市维扬路101号 87879888 82985222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89 扬州茉莉花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4年 扬州市文峰路26号 87819088 85116600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90 江都市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4年 江都市江都镇工农路28号 86530633 86530833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91 扬州市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4年 扬州市淮海路68号 85105800 8510550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92 扬州自由漫步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4年 扬州市泰州路22-1号 87210066 87229915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93 扬州中信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4年 扬州市江阳东路125号滨河国际广场676室 87242527 8792160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95 仪征市怡华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4年 仪征市真州镇化纤生活区环南路15号 83285117 83275117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96 扬州舜天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扬州市平山堂路鸿福二村9-103号 87938118 87338807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97 扬州同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扬州市高桥路28号莱茵苑42栋201室 87315121 87315121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98 扬州新国航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扬州市四望亭路51号摩尔曼尼大厦415室 87938728 87333161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099 仪征市黎明旅行社 2005年 仪征市真州镇解放路6幢111室 83400008 83400222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00 扬州新天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扬州市威享大厦301室 87782097 8298655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01 扬州天成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邗江中路451号(原25号) 87891278 511921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02 扬州新世界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扬州市大虹桥路停车场5号 87320039 8732004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03 扬州市太平洋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扬州市沿河街12号 87329729 86537715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04 扬州新华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扬州市东方名城1-03幢302室 87905578 87243505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05 扬州市阳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扬州市四季园秋南苑公建9 85120719 8512070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06 宝应县青年旅行社 2005年 宝应县名店王朝广场(水利局北侧) 88223456 8820669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07 高邮市中原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 84061200 84061400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08 江都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江都市新区南苑二村第八组2幢1号门市房 86550707 8501246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10 扬州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扬州市文昌西路5号 85122889 87802766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11 扬州扬帆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扬州市文昌中路343号三楼 87933418 8793341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12 扬州百乐门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 江都市工农路2号(江都宾馆内) 86998000 86998557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13 扬州市纵横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5年 扬州市大学北路99号 87337826 85100116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14 扬州龙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6年 扬州市史可法路30号 87935363 87935325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15 扬州市和平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6年 扬州市北门外街1号 87936017 87936906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16 扬州春江花都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6年 扬州市江都新区舜天路168号(京江大酒店内) 86133500 86880000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17 扬州中桠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6年 扬州市老虎山路12-3号 87911033 87911022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18 扬州新视野教育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6年 扬州扬子江中路757号312室 87957948 87880077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19 扬州新天马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6年 扬州江阳西路199号长河大厦 87325158 87345110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20 扬州新长铁路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6年 扬州市汶河北路29号 85546766 85546766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21 扬州市中友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6年 江都市邵伯镇淮江路101号 86762792 86762792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22 扬州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6年 扬州市文昌中路362号 87933066 85555542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23 扬州燕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7年 扬州市润扬广场六幢7021室 87880269 8787606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24 扬州中原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7年 扬州市新城河北路194号 87959933 87880260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25 宝应县西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 宝应县中大街19号 88282598 8828259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26 扬州中江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7年 扬州北讲经墩9幢202室 87350627 87350627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27 扬州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7年 扬州文昌中路596号 85111102 85111103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28 扬州山水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7年 扬州市盐阜路2号(御龙头半岛商务酒店内) 87800518 8780271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29 扬州中康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8年 仪征市真州镇解放西路169号 85711233 83582358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30 宝应大众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8年 宝应县苏中贸易城三条街35号 88919499 8891948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31 扬州东航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8年 仪征市真州镇化纤生活区环南路15号 83263119 83263119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32 扬州润扬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8年 扬州市淮海路121号(石广饭店201室) 87935661 87939663 国内旅游业务
L-JS-GN05133 扬州万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8年 扬州市文昌中路650号 85552855 85552866 国内旅游业务

总共110家

G. 旅行社 奖罚制度

旅行社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 全年出满勤的;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

(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晋级;

(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 记大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 记小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 嘉奖对象。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4. 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 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 精神处罚。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记小过;

(4) 记大过。

2. 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 降级、撤职(减薪);

(3) 留用察看;

(4) 辞退。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 甲类过失。

1. 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 泄露公司机密;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 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 连续旷工2天;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 造谣生事。

(四) 丁类过失。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 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 浪费公司财物;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 员工旷工。

(1) 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 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 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 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 (1) 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 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 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 事假。

(1) 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 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 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 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

1. 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 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 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 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 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 各类处罚的过程。

(1) 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 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 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 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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