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旅游单行法规
一、填写旅游报名单,内容要真实、准确,旅游票只限本人使用,
如转让他人,应在出发前办妥变更手续。
二、旅游者须带本人有效身份证证件。夫妇旅游须备结婚证书。
三、未成年及年老体弱者参加旅游,必须由成年人陪伴。怀抱婴
儿,恕不接待。携带1.2米以下儿童,付旅游票的15%服务费,
所发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四、旅游交通途中的膳食自理。
五、凡遇不可抗拒因素,旅行社可视情况更改或取消游程,超出
原定费用部分,由旅游者承担,缩减支出部分,退还旅游者。
六、旅游者因故申请退票,旅行社可按以下情况处理。 出发72
小时之前,收取原票款10%的退票费;72小时内48小时之前,
收取原票款20%的退票费;48小时内24小时之前,收取原票
款30%退票费;24小时内不予退票。旅游者误点未能成行。
旅游票作废,票款不退。
七、旅游中,旅行社不得增加费用;有特殊要求者旅行社可视情
办理,按实收费,出具发票。
八、旅行社因故取消旅游班次,应在出发前48小时通知旅游者;
48小时内24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票款10%赔偿旅游者;24
小时内取消的,应按原票款的15%作赔偿。
九、旅行社必须明码标价,所有线路的游览景点、交通工具、住
宿标准均以一线一单形式具体如实标明。团队旅游须签订委
托书或协议书。旅行社因故在旅游中不能实行原定的项目,
应退还该项目所收费用。
十、提倡文明游览,注意安全。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投保旅游平
安保险,旅游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保险条款处理。
十一、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旅行社对旅游者随身
携带财物的损坏或遗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本须知已报上海旅游事业管理局核准,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
日起实行。
B. 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管理
1、景区内环境卫生工作由后勤部负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到岗,树立服务观点。
2、景区内公共厕所由专人管理,定期消毒,保证清洗工具清洁完好,不得随意敲打或有意损坏,保持室内外卫生,做到“七无”(无污垢、无明显异味、无蚊蝇、墙地面无圬迹,无蜘蛛网、无烟头、无废纸)。在做好保洁的同时,要做到节约用水。
3、游览区道路、绿化地要保持清洁,无垃圾、无废弃物、无明显踩踏痕迹。
二、室内及个人卫生管理
1、工作人员上岗,必须衣着整齐,穿着协调,因地制宜,适应工作,方便办公,整齐清洁。
2、办公室墙壁不得乱写、乱画、乱钉、乱拉、乱扯和张贴画片。办公桌椅、书柜、文件柜、报纸摆放整齐、统一,整洁美观。
3、提倡戒烟,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4、景区内各经营、游乐、饮食网点要自觉遵守景区各项规定,爱护花草树木和一切公共设施,做好门前三包和分片环境卫生,不准随意丢弃或堆放垃圾,禁止饲养各类家禽家畜。
三、实施办法及检查处罚规定
1、 后勤部在管理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环境卫生的检查评分工作,对不合格的保洁区要求限期整改。
2、保洁员必须统一持证上岗,由后勤部统一管理。每周检查一次。对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经批评教育无改进者,予以辞退(检查评分标准另定)。
3、经营点环境卫生不合格者,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停业整顿。
C.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度假区条例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1994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5年5月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杭州观光度假型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杭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度假区位于钱塘江畔,紧靠西湖风景名胜区,东起五云山疗养院,西至龙坞乡,北起五云山麓,南至珊瑚沙。总面积为9?8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实行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特殊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使度假区成为旅游度假和观光相结合,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以接待境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的国家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发建设旅游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 合理开发利用并切实保护度假区内的旅游资源。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城市饮水水源和度假区的自然人文景观与旅游环境。
第六条 度假区内的土地依法征用为国家所有。度假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通过依法出让或转让,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第七条 度假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度假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八条 度假区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 度假区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 ,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度假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度假区的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度假区的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七)管理度假区的旅游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处理度假区涉外事务;
(九)统一规划和管理度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十)保障度假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一)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二)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度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度假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度假区管委会为主。
第十二条 度假区的金融、国税、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均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度假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度假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为度假区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投资和经营第十四条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宾馆、别墅、餐饮、购物设施;
(二)游乐、娱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游览、交通旅游服务项目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度假区内经批准可开办外汇商店、免税商店和中外合资经营的商业企业。
第十六条度假区可兴办国家法律所允许的涉外旅游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度假区内经批准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海外旅游业务,并可按规定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
第十八条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由投资者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旅游项目按生产性项目限额审批)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度假区内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度假区所在地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或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
第二十一条度假区内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向度假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接受度假区管委会的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第二十二条度假区内的企业歇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歇业注销登记手续,并对其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资产可以转让,属于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
第二十三条度假区内的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用制。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用境内外职工。其中招(聘)用的外籍职员须报度假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度假区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依法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计征地方所得税。其中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办其他建设和经营项目,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还的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七条度假区内为建设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本建设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度假区内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缴造地专项基金外,在规定年限内全部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度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常驻的境外客商和职员进口安家物品,在合理数量内,经海关核准,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D. 山东省旅游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以省级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价格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
(二)未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的;
(三)未标明其真实名称、标记和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四)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五)未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
(六)未及时将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旅游业务统计、财务分析等资料的;
(八)擅自在旅游景区及其周边摆摊、设点、出租景观以及尾随、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或者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导游证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 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相关法规!!
你好。
[1]
《旅游规划通则》
(
GB/T 18971-2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3
。
[2]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
2007
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7
。
[3]
《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7
。
[4]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
GB/T
18972-2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2003
。
[5]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
GB/T
18005-199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
1999.
[6]
《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
GB/T
17504-19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
1998
。
[7]
《旅游区
(点)
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
GB/T
17775-200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3
。
[8]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点规划建设与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5
。
[9]
《国家旅游度假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6
。
[10]
《国家生态旅游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6
。
[11]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
GB 50298-199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
。
[1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
CJJ/T 91-200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
[13]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
CJJ 67-1995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
。
[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
GB 50357-2005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
。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
。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
。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
。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
。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
。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
。
[28]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
。
[29]
《村镇规划标准》
(
GB 50188-19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
。
[30]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
CJJ/T 87-20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
。
[3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
。
[32]
《建筑气象参数标准》
(JGJ 35-19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
。
[3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 50178-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
。
F. 根据浙江省人大1995年4月份公布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拟定管委会的机构设置方案
1.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行政管理措施;
3.审内批或审核容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4.负责渡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5.负责度假区的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度假区的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7.负责度假区的旅游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8.处理度假区涉外事务;
9.统一规划管理渡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10.保障渡假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11.协助管理有关部门设在度假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12.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