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景区挂旅游度假区牌子需要审批么
是挂牌吗?需要审批的。
这种旅游区的挂牌,现在都审核严格的,所以都卡得严。
因此,需要审批了才允许挂出来。
Ⅱ 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申报程序
1、申报阶段
申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项目准备和自检。
凡申报国家旅游度假区,应在海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报上年接待游客数量,以大众休闲娱乐为主的旅游度假区,包括海滨度假、草原、温泉、康体运动、医疗保健等类型的,不得少于20万人次;以自然生态环境为主体的度假区,包括山地、内湖、森林等类型,不得少于1万人次。
度假区经济效益良好,住宿设施年平均出租率不低于50%,各类休闲娱乐康体项目盈利状况良好。
申报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单位须按本程序的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向省级旅游管理部门正式申报,申报材料须包括如下内容:
旅游度假区设立的有关文件。
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及批准报告。
国家旅游度假区原则上从省级旅游度假区中评选。凡申报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单位,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旅游管理部门评定,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度假旅游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娱乐等综合附服务的旅游服务区域。
旅游度假区规划文件。
由省级旅游管理部门主持评审通过的旅游度假区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批准文件。
规划要求特色鲜明,建设项目符合现代度假休闲的需求,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
旅游度假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调整旅游度假区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功能分区、重大建设项目等修改了原规划方案的,须有员审批单位的批文。
C、旅游度假区项目建设文件。
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
经营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D、旅游度假区管理制度文件。
旅游度假区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
旅游度假区的高级管理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100%。
各项培训制度完善有效,度假区内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度假区内设有受理投诉的人员和专门投诉电话、馨香。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有完整的纪录档案。
省级旅游局根据旅游度假区国家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国家旅游局正式行文申报。申报文件应附初审结果以及前列度假区上报的所有文件。
2、验收阶段
验收阶段的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组织进行。
接到省级旅游局的申报文件后,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时间以及验收组名单和分工。
验收工作分为文件审查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
文件审查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A、省级旅游局提交的申请验收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报告。
B、省级旅游局的初审结果,要求按照标准评定分数。
C、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以及项目介绍。
上述文件须在提请验收时报国家旅游局,一式两份,如果上报文件不符合要求,则须重新办理,文件审查合格后,验收组将附实地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A、验收组组长召集首次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为:
召集有关验收工作人员。所有参与验收的国家旅游局和省级旅游局、项目单位的人员按规程签到,列明身份。
验收组组长讲话。申明验收检查的目的、范围、依据、程序和验收组的行为规范。
申请单位介绍情况。
省级旅游局介绍初审情况。
验收组长宣布验收组分工,确定省级旅游局的配合人员。
B、现场检查。
主要工作分为三方面的内容:
资料审查。主要对照标准要求,查阅相应文件、数据和纪录。
现场检查小组。对照标准进行实地检查。
抽样调查小组。以问卷形式征求游客对度假区的意见,问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现场组织调查。有效回收问卷不得少于50份。
遇有重大问题,由验收组集体研究决定。
C、末次会议。
验收组通报验收情况并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会议由验收组长主持,主要内容为:
有关人员签到。
验收组长通报验收情况,并出具文字材料。
就进一步做好旅游度假区工作交换意见。
D、批准颁布。
验收组工作结束后,国家旅游局将对验收组的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正式通过“国家旅游度假区”评审验收,正式对外公布。
Ⅲ 度假山庄立项规划征地建设报批程序
立项(工业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完税、公示的程序都要办)→土地招版拍挂→办《土地规划许可权证》、《选址意见书》的更名(规划局用地规划处)→完成出红线图、地形图、地下管网分布图等必要材料→办《土地使用证》(国土局)→设计招标、委托设计单位(外省的设计单位还要到建设厅备案)进行设计→报《初步设计方案》,按规划局要求征求各相关部门并取得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拿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通知书》(规划局建设规划处)→设计单位进入详细设计→就设计征求部门意见,这时要按各部门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等;
Ⅳ 农村租用土地可以开发度假村吗手续应该怎么办
只要你的手续申请合格后,就可以办度假村。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容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要经县级土地部门审批,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Ⅳ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如何走程序报批
国家级旅游区规划的程序报批:
1、评定标准的全面性,体现“国标”价值化
2、提倡生态的全面推进,强调度假区绿色化
3、注重度假功能的完善,鼓励产品多元化
4、关注度假环境的营造,突出地域特色化
Ⅵ 旅游度假村如何审批办手续。地原属荒山,规划为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旅游度假村是属于旅游局管理范围。你需要到当地旅游局去备案,那么首先就需要做旅游回度假村的规划答,做规划的目的是,可以划分出度假村的具体面积及用途。这样以后不会和周边的居民及土地有纠纷,做好规划评审通过后拿到当地旅游局去备案,旅游局同意了就可以建设了。如果不做规划就无法去旅游局备案,以后度假村做好了,无法确定面积会导致周边的恶意竞争者的出现。另外在请公司做规划的时候附加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这样当地旅游局拿可行性研究报告向上级发改委去立项,可以争取政府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如果你需要做规划的话,我公司可以帮你做好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合理。可以保证评审通过直接拿旅游局去备案。然后找施工单位直接做施工图就能建设了。
如果是做养老院那么就属于民政局管理的范围。就走民政局那边的程序。
Ⅶ 度假村审批手续
给你一般的建筑工程报建手续,以供参考:
1、首先请专业的顾问公司或者自己对市场可行性进回行分析,向发改局答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2、发改局批准后,到国土部门申请项目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以招标形式向社会征集设计方案,并送建设局审批;
4、设计方案报建设部门审批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招标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报建设局批准,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
6、开始动工建设,并聘请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7、建设完成后,申请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
8、申请营业执照,装修,消防等,所有手续完备后可以开始经营。
祝你顺利!
房产人阿斌为你解答。
Ⅷ 建设一个度假村怎样申请那些部门审批
给你一般的建筑工程报建手续,以供参考:
1、首先请专业的顾问公司或者自己对版市场可行权性进行分析,向发改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2、发改局批准后,到国土部门申请项目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以招标形式向社会征集设计方案,并送建设局审批;
4、设计方案报建设部门审批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招标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报建设局批准,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
6、开始动工建设,并聘请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7、建设完成后,申请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
8、申请营业执照,装修,消防等,所有手续完备后可以开始经营。
祝你顺利!
Ⅸ 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审核方法是什么审批范围和条件什么的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鲁政办发〔1997〕45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
1.审批事项6项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团(含各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交接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25号);《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义务兵接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3)新建和扩建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152号)
(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改建、扩建及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确定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6)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变更,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驻地迁移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2.核准事项4项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发证、抚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省属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依据:《涉外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字〔1994〕18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3.审核事项5项
(1)新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及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第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站的设立
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国函〔198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站、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13号)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省内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4)以外国人名、地名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名称命名地名
依据:《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人名或建筑物命名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5)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项目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备案事项4项
(1)全省性、跨市性社团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及银行帐户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社团兴办实体
依据:《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3)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迁移
依据:《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4)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
依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
(三)山东省司法厅
1.审批事项2项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公证机构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2.核准事项6项
(1)律师资格、律师专项业务资格及其执业证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司法部令第43号)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
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司发办字第117号)
(3)公证机构登记注册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确认登记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颁发、注册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6)仲裁委员会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审核事项2项
(1)监狱的设置、迁移、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劳教所的设立、撤并
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地、州、盟)劳教所领导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21号)
4.备案事项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四)山东省水利厅
1.审批事项12项
(1)取水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2)设区城市扩大供水规模
依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3)大型河道规划、治理、防汛和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4)省以上立项或涉及市(地)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省管河道及跨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大坝、堤顶、渠顶、戗台、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兼作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7)市地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8)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9)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10)河道围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1)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12)大型、重点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核准事项5项
(1)骨干河道岸线的利用与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省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乙、丙级编制资格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乙、丙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
依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文〔1992〕4号)
(5)凿井队甲级资质
依据:《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和管理办法》(鲁水农字〔1991〕3号)
3.审核事项10项
(1)蓄滞洪区运用损失补偿方案
依据:《蓄滞洪区运用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6号)
(2)防洪规划保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依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
(4)省管大型河道沿河城镇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5)省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6)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7)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8)省管河道干流及跨市(地)边界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9)向省管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0)骨干河道(湖泊)内的航道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4.备案事项7项
(1)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规划及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3)非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项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4)县以上防洪规划和防御风暴潮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县级以上流域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依据:《水利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
(7)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政资〔199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