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拖挂车和半拖挂车有什么区别
首先先了解挂车!
一般挂车两根轴,半挂车一根轴。
挂车: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具有隐藏支地架的半挂车也作为牵引杆挂车。
半挂车: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半挂车,指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半挂车长度不许超过十七米但运汽车半挂车的除外 。
拖车有(可以转向)前轮的叫全挂拖车,没有前轮,拖板前部是搭在拖车头上的拖车叫做半挂车。
② 集装箱半挂车、拖挂车、牵引车有什么区别,是在载重上有区别吗
一,特点不同
1、拖拉机特点:
防滑:在积雪等潮湿道路上行驶时,防止驱动轮空转,以使车辆平稳起步和加速。特别是在积雪或泥泞的道路上,牵引力控制系统可确保车辆平稳加速,并防止车辆因驱动轮打滑而摇摆或追尾。
灵活性:牵引车辆时,火车具有更好的操纵性和性能。
工作可靠:确保拖挂车可靠,方便,快速的连接。
稳定:牵引力可以平稳地传递到挂车上,对冲击倾斜有一定的缓冲作用。
2、半挂车特点:与“单式”汽车相比,半挂车可以提高公路运输的综合经济效益。运输效率可提高30-50%,成本可降低30-40%,燃料消耗可降低20-30%。更重要的是,使用半挂车还可以促进中国物流的组织。
二、用途不同
1、拖拉机的使用:常用于车间或车间之间的大量货物的运输,例如汽车制造仓库到装配线的运输,机场的行李运输。
2、半挂车的用途:半挂车是主要的运输量,不容易划分大件物品,例如挖掘机等,围栏式更适合于新鲜物品,例如蔬菜,水果和以此类推。半挂车更适合拖曳散装货物和防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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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车和拖拉机的维护:
1、轮胎检查
每月应在室温下检查轮胎压力。如果低于正常标准,则应及时补充胎压。气压不要太高或太低,否则会影响行车安全。检查轮胎裂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更换。更换轮胎时,型号应相同。
2、电池维护检查
检查电池安全可靠,氢气是否在上限和下限之间。接近下线时,应及时向上线添加蒸馏水或蒸馏水。保持电池的正极和负极电缆接触良好,并保持电池清洁干燥。
重新布线约半个月并启动发动机约20分钟后,如果电源明显不足,应及时充电。
3、检查离合器总泵液位
离合器档位在高位和低位之间是正常的。如果低于标准线,则可能损坏主泵或辅助泵碗。引擎正在运行时,将很难或不可能进行存档。请立即到最近的维修站进行维修。
③ 哪种拖挂车合法
《道抄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④ 高速施救车拖半挂车视频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版;但是,警告标权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⑤ 轿车后面加个 拖挂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么,法律方面的还有就是驾驶证的要求
机动车牵引拖挂车法律是由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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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⑥ 私家车可以加装拖挂车吗
私家车可来以加装拖挂车源。只要是在道路行驶的挂车均需要办理登记上牌,请车主提供厂家生产全格证和正规发票到车管分所办理登记注册业务。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查验岗查验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井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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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⑦ 半挂车 全挂车 全挂拖斗车的区别
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类别不同
半挂车是挂车的前面内一段打在牵引容车后段上面的牵引鞍座上,牵引车后面的桥承受挂车一部分的重量,车上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牵引装置直接与转轴相连,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上。
全挂车是挂车的前端连载牵引车的后端,牵引车只提供拉力,不承受重量,与前面的货车用挂钩连接,在长途运输中很常见货车后面挂一个车厢(也可以是多个),就是全挂车。
全挂拖斗车属于全挂车,只是后面拖得是一个车斗,一般不大,只能装一些小型货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半挂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全挂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全挂拖斗车
⑧ 什么叫拖挂车
是拖走违章停车不及时开走的车
⑨ 轿车拖挂车有什么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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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